论社会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家与民间社会联系论析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在蕴含着民族文化基因和历史记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域中,国家通过立法、立项、财政支持等手段,使民间社会的保护活动合法化,并使“国家在社会中”;民间社会则借助国家的资源,在国家话语权下,采取能动性和实践性的策略,践行着“文化自觉”。正是在国家与民间社会的良性对话与磨合中,实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同和对传统文化的坚守。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民间社会
1004—518X(2012)08—0192—04
自20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理论被引入国内学术界,“国家与社会”范式便被广泛用来分析中国社会变迁的实践过程及内在逻辑。虽然时今这一范式因预设“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而受到挑战,但对分析共时态下不同力量之间的互动,仍有较强的解释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域中,国家力量与民间社会的立场基本一致,但因价值取向与利益关系也存有一定程度的张力。纵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正是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逐步践行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同和对传统文化的坚守。
早在1947年,就有学者不无洞见地指出:“我们要谈文化,不仅只谈‘文化人’圈子以内的所谓的‘文化’,更须注意到社会上广大人群的文化生活。因为那是对于我国的前途,有着更大的影响的。”但新中国成立后对旧文化的大力批判,人为割裂了传统与现代的关联。直至20世纪80年代,断裂的逻辑才归至逻辑的延续,我们逐步认识到国家的文化认同还得借助传统来搭建平台,由此,传统文化渐至走向复兴。在文化的地位日益彰显过程中,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问题也纳入国家与社会的视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场中,国家率先作为主导性的力量,将国家符号嵌入社会,以期引导民间社会与国家声音的统一。
首先,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从2004年8月28日中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到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订,在8年的时间中,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并最终以立法的形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国家政策的带动下,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国家、地区层面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制订与实施,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导与保障,推动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
其次,加大了对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自2006年财政部和联合发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始,国家就对民间文学、音乐、舞蹈、传统手工技艺和传统医药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专项资金支持,且支持力度逐年加大。在2010年6月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概况》中称,截至2009年7月,财政已累计投入6.59亿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仅从2005年开始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的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的普查,国家就投入经费8亿元。与此同时,各省(区、市)也纷纷设立专项保护经费,用于支持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如山东投入近亿元资金加大对省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力度;2011年西藏自治区的八个藏戏流派,每个都获得了20多万元的经费资助,用于藏戏队伍保护、年轻传承人培养和现有传习设施的完善。
再次,国家掌控着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立项的认定。如上所述,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逐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的力度,但获得这一资助,决定于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最终认定。众所周知,目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四级申报制度,即县级政府首先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然后向地市级政府申报更高一级名录,而只有列入地市级政府名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源于:大学生毕业论文www.808so.com
目,才可以向省级政府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级名录则在各省名录的基础上,通过申报与评审才被确立。同时,由于中国地域广袤,民族众多,各个民族不仅有自己传统意义上的居住地,而且有自己传统鲜明的文化形态。因此,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时,其数量往往很大,国家要通过审查、评定的方式,确立部分立项。
最后,政府通过教育系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提供基础性的艺术、人文学科教育与专业的文化职业培训。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口耳相传、言传身教地传承,如戏剧、舞蹈、手工艺等,所以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脆弱性要求政府建立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近年,各地纷纷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等,都是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有益探索。
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中,国家通过立法、立项、教育、资金支持,抑或以政府的名义举办、参加纪念活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家事件,成为它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提供舞台,或者说,国家就是现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邀走出民间,参与国家或附属于国家的活动,实现了“国家在社会中”。
布迪厄指出,“社会科学的真正对象并非个体,场域才是基本性的,必须作为研究操作的焦点”,同时“每一个场域同时也是力量场和斗争场”。在由国家、民间社会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构成的活动场中,既有国家符号的存在,也有民间社会力量的投入,它们之间的互动,型塑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场景。
一方面,民间社会与国家在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文明的生态平衡上,立场是一致的。由于现代的、外来的多元文化的冲击,中国社会正由传统农耕、农业、农村和自然经济占主体的社会环境与生活方式向以现代科技、工业、都市和商品经济为主体的社会环境与生活方式飞速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在此背景下,无论是国家,还是民间社会,都逐步认识到:“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她独有的民族精神全民性的活的记忆,是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维系民族存在的生命线。这种生命线一旦遭到破坏,民族文化的基因及其生命链将出现断裂变形,民族的存在随之发生危机。因此,面对当今强烈的‘全球化’、‘一体化’的冲击,对这种文化的保护,实际就是对一个民族精神之根的呼唤、认同与养护,也是一个民族沿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否则,“会使一个民族迷失最基本的认同依据,在文化的根部动摇归属方向,找不到精神的国籍——这将是灭顶之危”。基于此,在对来自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场中,民间社会参与异常活跃,积极发挥着民间事民间办的作用。如在对昆曲的保护传承中,2002年,首创苏州昆剧传习所的董事贝晋眉的后人出资设立了国内首家民间昆剧传习奖——“贝晋眉昆剧传习奖”:不仪如此,一些民间曲社也相继成立,昆剧院退休的老演员,依靠民间热心人士的慷慨捐助,从事昆曲的教习、排练及录像保存活动。这些活动都显示民间社会在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虽然广大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和生命的内在驱动力,民间社会也借助国家资源,以获得合法化认可,并在国家提供的场域中实践其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的主旨。但是,正如有些学者所强调指出的那样:“民族文化的保护(Conversation)必须是基于本民族自觉、内在的意愿,不是‘冻结’,更不能靠外在强制性力量来限制,发展也并非外来的开垦,而更应强调自动的演进(Evolution)。”这就意味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中,民间社会与国家之间存有一定的张力。傅谨在《草根的力量》序言中曾对民间戏班的改造发出精彩论断:“五十年始的‘戏改’,就是一群自信满满的文化人利用他们的话语霸权,对各地戏班所进行的试图让它们变得更‘好’的制度化改造……越来越坚信,对民间戏班越少干涉,就越是利于它的生存发展。我甚至觉得一个充分自由发展、自然发育的市场,它内在地蕴含着某种神秘的力量,足以萌发出对它整体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那些秩序与规范,在这里充分体现出草根阶层的智慧。而且,我确确实实感到,草根阶层的精神需求与信仰是一种如同水一样既柔且刚的力量,面对强权它似乎很容易被摧毁,但事实上它真是像白居易那首名诗所写的那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它总是能找到合适的机会,倔强地重新回到它的原生地,回到我们的生活,以其本真的面目,展现自身。”对民间戏社的改造如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实亦是如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变迁性上,国家与民间社会都有不同的力量交织。根据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那些“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特殊技能;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人,才能被国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范围广,各个行业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目前对于传承人的主体到底是个人还是群体学界还存在争议。很多民间社会力量认为,对于服装、道具、音乐等缺一不可的柳琴戏、昆曲等传统曲剧类,如果政府只认定个人,就有失合理,戏剧是一个集体艺术,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独当。同样,是“静态保护还是动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民间社会也有不同的认识。大多数人同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与时俱进,但对于像东北‘‘二人转’’那样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基因的不合理改编,民间社会的反对声音也不绝于耳。
可以看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场中,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力量具有一致性,正是这种一致性,推动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大力开展;同时,他们也存有认识的差异,只不过这种差异是非对抗性的矛盾而已。
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中,曾强调了国家对民间文化资源以及民间生活形态的渗透和利用,关注了国家权力技术对基层生活世界的策略性嵌入。当今,文化已成为国家软实力的核心构成部分。作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和创造、凝聚着深刻的民族记忆和民族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具有溢出效应的公共产品性质,需要政府的干预来获得延续,而不能依赖于市场的自然选择。为此国家也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并进而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的国家层面上可以看出,国家主要是通过出台针对性甚至倾斜性的规范文件,利用政策优惠等方式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重新组合,加强各个机构的合作,特别是促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围绕互动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统筹发展的基本目标,有针对性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互动共生,发挥系统合力。
应当说,国家应该也有能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事实也证明国家抢救模式是一种切实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模式。《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明确规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国家和政府以强势力量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场中,往往就会导致以趣味来替代民间趣味,真遗产变为假遗产,并会出现“大保护大破坏,小保护小破坏,不保护不破坏”的尴尬局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它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其最终成效还得看作为文化主体的民众的自主选择与文化实践,任何客位的想象和主观建构都不能替代居于主位的文化主体的真实愿望,更不能取代作为保护对象的文化客体自身的演变法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就是对民族文化的现代性自觉,也就是费孝通提出的“文化自觉”。费孝通指出:“‘文化自觉’只是指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归’,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文化自觉是—个艰巨的过程,首先要认识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触到的多种文化,才有条件在这个已经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里确立自己的位置,经过自主的适应,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共同源于:毕业设计论文网www.808so.com
建立一个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各种文化能和平共处、联手发展的共处守则。”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场中,民间社会也在坚守着自身的理念,以一种强烈的历史责任感,从具体可操作的层面实践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作用,这一点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上得到充分反映。
其实,在众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政府都非常注重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活态保护的国家。日本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率先提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活态保护的概念,开展了指定“无形文化财保持者”,即民间社会称“人间国宝”的活动,十分重视传承人和传承群体的保护。为弘扬传统文化,日本文化省还规定小学生在上学期间必须观看一次能剧,日本政府官员在接待国外代表团时,也必须以能剧、歌舞伎、狂言等传统艺术招待外宾。韩国为了保证传统文化后继有人,特设奖学金,资助有志于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年轻人,严格选拔“传授奖学生”,从而实现文化传承的延续性。法国十分重视民间团体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作用。法国政府成立了一个文化遗产基金会,经费来源于社会各界,基金会的初始经费有5000万法郎,其中2/3来自企业赞助,1/3来自企业捐助。
“记忆对于人类来说,不但关系到生存的维系、历史的延续,还关系到尊严的保持,道义的捍卫。……记忆的遗失不仅是过去的缺损,而且是未来的坍塌。”因此,“一个群体的民族地位的确认,有赖于通过社会记忆机制的认可”。“一个民族的存在,也是以民族文化记忆为标志,民族文化记忆链把民族成员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彼此之间的血脉相连和休戚与共。民族文化记忆链的断裂,也就意味着作为一个整体的民族自我意识的丧失。”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经千百年乃至上万年之久积淀而成的民族文化记忆,是民族独特文化身份与文化个性的标志。据此,民族得以立足的自尊和自信才能够确立起来,处于民族无意识深处的凝聚力、向心力与文化认同感也才得以形成。而在关于民族记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场中,一方面国家强调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复兴,甚至可以征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达到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另一方面民间社会也要开发并保护自己的领域。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和民间社会两股力量的相互对话和磨合,建构起了符合双方意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景,并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的互动。
【责任编辑:王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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