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保险法依法保障民生之《社会保险法》探析

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险的基本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民生是我们党历来都非常重视的问题,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关注人民的生活质量、幸福指数,把发展的目的真正体现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的利益上,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执政党赢得民心的根本。就责任的角度讲,它是党和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则,因此“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被认为是领导集体面对新时期新问题做出的新的执政宣言。
[关键词]民生 社会保险法 科学发展观
[]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029-02
引言
《社会保险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首先,它是一部综合法,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个险种,不仅劳动者,其他公民如残疾人也包括在里面。“社保”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依托。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社会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国家和人民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诚如培根所言:“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在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框架下,解决民生问题必须依赖法律的保障和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毋庸置疑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社会保险法》的民生取向及亮点进行探析。来体现《社会保险法》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社会保险法》之民生价值取向

“社保是民生之依”,即“社保”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依托。就是要把老百姓都装进“保险箱”,完善和健全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力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确保老弱病残和弱势群体的生活底线,使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摘自:毕业论文www.808so.com
、居有其屋、衣食无忧。《社会保险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
《社会保险法》以关注民生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进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保险法》出台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是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养老保险。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二)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用缴纳,同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社会保险法》第33条、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95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9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出了《社会保险法》强烈的民生取向。

二、《社会保险法》之亮点

通过《社会保险法》的第19条、第32条、第52条、第59条、第63条、第64条等规定,可以充分表现出我国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随身转移,各项社保基金不断提高统筹层次,同时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不断加强。通过《社会保险法》第71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也正在不断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力度。这些都是《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一)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随身转移,各项社保基金不断提高统筹层次,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不断加强
《社会保险法》第19条、第32条、第52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保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也是保险的一种,它也遵循着保险的基本原理和运作体系。

(二)不断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力度

《社会保险法》第71条规定,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机构,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协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和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构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三、社会保险法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首先,它是一部综合法,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个险种,不仅劳动者,其他公民如残疾人也包括在里面。其次,它具有发展性。《社会保险法》留有发展的可能性和空间,具有灵活性。再次,它具有特殊性。即《社会保险法》需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历史欠账和视同缴费问题。智利的公共养老金转为私有化,其老人新人全部解决了,没有遗留的问题。我国情况却不一样,我们是渐进式改革,改革中遗留了大量的历史问题。这些是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特色,也是它的特殊性。《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法部门中的支架性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其次,《社会保险法》是我们社会保障法中的主体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可以说是主体性的法律。再次,《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险的基本法。“社保是民生之依”,即“社保”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依托。就是要把老百姓都装进“保险箱”,完善和健全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力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确保老弱病残和弱势群体的生活底线,使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衣食无忧。《社会保险法》以关注民生为基本的价值取向。民生是我们党历来都非常重视的问题,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关注人民的生活质量、幸福指数,把发展的目的真正体现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的利益上,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执政党赢得民心的根本。就责任的角度讲,它是党和政府施政的最高准则,因此“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被认为是领导集体面对新时期新问题做出的新的执政宣言。
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社会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国家和人民要给予高度的重视。社会保险立法十分重要,它与我们所处的时代是适应的,是比较合理的,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险从实验性阶段正式走向定型、稳定阶段。《社会保险法》的民生取向和其亮点充分地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问题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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