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公务贿赂类犯罪疑难主体学士

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论文以实际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开门见山的直接对极具争议的三种贿赂类犯罪主体进行浅析。首先,针对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主体不足进行探讨,以法律依据到现实考虑,明确了“以事公务”是区别村基层组织人员能否视作“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并且详细的论述了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具体范围。其次,针对“联系密切的人”进行探讨,明确了对“联系密切的人”定罪的法律依据,并且分三种情况对其能否定罪进行深度剖析,清晰地揭示了不同情况下对“联系密切的人”的不同处理结果。最后,针对单位作为犯罪的主体进行探讨,并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得出了贿赂类犯罪单位主体的本质是以事公务。关键词:贿赂类犯罪论文主体论文以事公务论文
本论文由www.808so.com摘要2-3
ABSTRACT3-6
引言6-7
第一章 贿赂类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特点7-10
第一节 贿赂类犯罪主体的概念7-8
第二节 贿赂类犯罪主体的特点8-10
第二章 村基层组织的人员10-19
第一节 村基层组织的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联系10-12

一、 肯定说,即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以事公务的”人员11

二、 否定说,即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以事公务的”人员11-12

三、 折中说,即当村委会成员行使或者协助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的时候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12
第二节 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村基层干部的范围12-17

一、 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13-14

二、 农村党支部及其成员14

三、 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14-16

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6-17

五、 大学生村官17

第三节 农村基层干部的贿赂类犯罪主体具有双重性17-19
第三章 “联系密切的人”19-25
第一节 “联系密切的人”的含义20

一、 与国家工作人员保持不正当的情感联系的人20

二、 与国家工作人员保持正当的情感联系的人20

第二节 “联系密切的人”是否构成贿赂类主体的各种情况浅析20-25

一、 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构成贿赂类犯罪,“联系密切的人”不构成犯罪20-21

二、 国家工作人员和“联系密切的人”共同构成贿赂类犯罪21-23

三、 “联系密切的人”单独构成贿赂类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23-25

第四章 单位作为贿赂类犯罪的主体25-30
第一节 单位作为贿赂类犯罪主体的要求25-26

一、 国有单位具有贿赂类犯罪的主体资格25-26

二、 单位具有实施贿赂类犯罪的行为能力26

第二节 单位作为贿赂类犯罪主体的特点26-27

一、 必须具有贿赂类犯罪的主体资格条件26

二、 必须“以事公务”26-27

三、 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7

第三节 单位作为贿赂类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27-30

一、 单位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27-28

二、 单位的临时性机构28

三、 公司、企业法人机构28

四、 国家机关28-30

第五章 关于进一步改善相关立法的倡议30-34
第一节 改善村基层组织人员相关立法的倡议30-31

一、 进一步明确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30

二、 进一步明确村基层组织人员“以事公务”的定义和范围30-31

三、 立法增设“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受贿罪”31

四、 将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纳入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31

第二节 改善“联系密切的人”相关立法的倡议31-32

一、 应当明确追诉标准32

二、 明确界定“联系密切的人”的范围32

第三节 改善单位犯罪相关立法的倡议32-34

一、 单位概念法定化32-33

二、 法律对于“属于企业编制,但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单位”进行规定33-34

结语34-35
参考文献35-37
致谢37-38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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