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成因贪污贿赂犯罪判刑偏轻原因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近年来,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法院作出缓刑、免刑判决的比例较大。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成轻刑化趋势。这种趋势的形成,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公正性的信任度,同时也造成了群众对结果不满而进行涉案现象的发生。
去年至今年八月份,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8件22人,法院判处实刑的仅有1人,其余4人判处缓刑,16人被免于刑事处罚,1人作不诉处理。法院判决缓刑、免刑的比例达90.9%。
一、成因
1、量刑规则的缺失。
现行刑法量刑幅度过宽,造成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18日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15类犯罪的量刑幅度,但仍然没有将贪污受贿类犯罪的量刑进行细化。这就导致法官在量刑时,只能凭借经验与直觉作出判断。刑法对多数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数额标准,但量刑幅度仍然过宽,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受贿在以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为1至10年,量刑幅度过大。如今年我院在罗某等八人贪污粮食补贴案件中,领款的人数达23人,每人得款数均在4千元左右,涉案总金额达9万余元,被追究人数8人,八被告人均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法院所判处的刑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按照老百姓的一般看法,则会认为处罚太轻。
2、法院宣告缓刑是否适当,尚无相应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适用缓刑条件规定过于粗疏且过于主观。法官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通常比较注重犯罪金额、认罪悔罪表现、有否退赃方面的考察,而对于犯罪动机、手段、社会影响等难以量化的因素较少关注,导致该类案件过多地适用了缓刑。有些审判人员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往往过于强调“悔罪表现”。而只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被告人有退赃行为的,往往也就被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从而适用缓刑。此类案件的被告人通常比一般案件被告人更懂得如何解释审判,更懂得在法庭上主动认罪悔过,积极退赃,以博得审判人员的同情。因此比一般被告人更容易得到判缓刑的机会。但从公众的角度看特别是人角度看,犯罪后认错并将所得赃款退出,就判缓刑甚至免刑,人觉得处罚不公,以至出现涉案闹访的情况出现。
3、外来干扰因素多。贪污贿赂犯罪判刑偏轻与某些被告人案发前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人情网,法官或多或少受到“说情风”的影响也不无关系。
4、有关法律条文如何适用上尚未明确,导致法、检两家在理解上的差异。如我院提起公诉的许某贪污一案,法院认为是私分国有资产,判处许某免予刑事处罚。对其中直接实施造表、发放私分款项的,检察机关认为应认定其是直接责任人员,但法院却认为只是单位决议的执行者,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任资格,不能认定其为直接责任人员。一审判决后我院提出抗诉,并获得市检察院的支持,但最后还是法院说了算,抗诉后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另外就是检察机关所规定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与《刑法》相关加重处理条款上的“情节特别严重”规定是否一致也没有明确。如检察院以重特大案件起诉到了法院的案件,法院却认为,检察机关的重特大案件标准的依据是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特别巨大并不能等同于情节特别严重,最后法院均以普通情节条款对被告人判决处罚。

二、对策和建议

1、出台相应的量刑标准。
应该就贪污、贿赂类犯罪出台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特别是要对刑法中的量刑幅度尽量缩小空间,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进行再细分。
2、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完善“悔罪从宽”法定情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有一项特别宽松的规定,即“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具有⑴自首、⑵立功、⑶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情节之一,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免予起诉。不难看出,该规定不但把自首和立功当作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而且将“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当作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3、统一规范正确的量刑指导思想。
虽然立法对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造成司法适用上的随意性。但是,实践中不当的量刑指导思想也使得此类案件处罚过轻。有人认为贪污、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犯罪分子一旦被剥夺职务,就失去了再次犯贪污、受贿罪的前提条件,无法再危害社会,而且,适用缓刑还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因此主张扩大对缓刑的适用。正确的量刑指导思想,应当建立在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正确分析与认定的基础上。量刑应当首先考虑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程度。比如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与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即不可收买性,因此,对以上犯罪决定量刑时,不应当拘泥于犯罪金额,而应全面考察犯罪行为对国家造成的各种损害及带来的社会影响、同时还应当考察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等具体情节。
4、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不能只满足于法院的有罪判决,而要对法院判处缓免刑明显不当或量刑畸轻的案件敢于监督,不折不扣依法行使抗诉权。
对一些量刑偏轻偏重,不宜抗诉的案件或同罪不同罚的案件,应积极实施再审检察建议功能。适当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使法院启动内部监源于:如何写论文www.808so.com
督,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达到与抗诉相当的效果。即使法院最后没有进入再审程序,也能使得之后法院判决时能更为慎重。案件,法院却认为,检察机关的重特大案件标准的依据是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特别巨大并不能等同于情节特别严重,最后法院均以普通情节条款对被告人判决处罚。二、对策和建议1、出台相应的量刑标准。应该就贪污、贿赂类犯罪出台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特别是要对刑法中的量刑幅度 WWw.808so.com 808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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