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工商部门整治电子商务侵权行为深思

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强力刺激了产品销售的同时,电子商务因为其普遍性和方便性也成为了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的温床,并且具有愈演愈烈之势。作为相关的管辖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力,有义务,有能力对于电子商务中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执法。而电子商务活动所具有的特点和功能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打击提供了便利。
【关键词】电子商务 工商部门
2012年11月6日,我锡北工商分局接迪斯尼北京万慧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投诉,锡山区锡北镇可爱又菡童装厂生产并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童装产品。经过现场检查比对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女童装上标有的卡通老鼠图案与迪士尼企业公司注册的第25类第3730277号米妮商标图案近似,“Mickey工商部门整治电子商务侵权行为的深思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 baly”字样与澳尔特迪士尼公司注册的第1064986号商标“Mickey&co”近似,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锡北工商分局经过详细调查取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童装699套;2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
目前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电子商务已经进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而广大人民群众也逐渐适应了互联网消费这种新颖的消费形式。而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强力刺激了产品销售的同时,电子商务因为其普遍性和方便性也成为了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的温床,并且具有愈演愈烈之势。而商家在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是赚取利润为目的,以网络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者独立网站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手段,经营者可能以“高仿”、“尾单”等名义欺骗消费者,隐藏其侵犯商标权之事实。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电子商务中发生的诸多侵犯商标权行为,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所认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普遍认为互联网侵犯商标权行为是现实市场中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一种延伸。
作为相关的管辖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力,有义务,有能力对于电子商务中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执法。而电子商务活动所具有的特点和功能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打击提供了便利。
商标侵权信息易存证监督:通常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卖家会对产品进行包括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多种形式的详尽描述。相对于现实交易中商标侵权存在的取证难的客观现实,这些产品的文字、图片和视频描述可以做为相关有力佐证证实商标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为防止当事人在案发后对关键证据进行删除,执法工作人员应提早做好取证工作进行证据锁定。如证据已被当事人删除,可以提请网监专业人员进行数据恢复并经司法部门进行公证。
商标侵权产品交易数量易统计:电子商务网站都建设有交易数量统计系统,因此卖家的每一笔网络交易的时间、数量、金额均有后台系统统计记录。且电子商务交易绝大多数依赖第三方的互联网支付系统完成,因此这些第三方支付系统的交易记录亦是有效的销售记录,这也成为定性商标侵权的重要证据之一,对于案值估算和案件定性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因而执法办案人员应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要求当事人主动提供此部分信息。如当事人不配合,应提请网络服务商进行配合调查工作,提供此部分信息并经司法部门进行公作为案件证据。
商标侵权主体信息易查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需要经过实名登记,并且按照经营形式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备案机关提交姓名和住址等正式身份信息方可进行经营。而这些信息的存证,有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相关电子商务侵权案件时,提取商标侵权主体信息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网络身份和实体身份的相对应是此类案件的又一大要点,执法办案人员应通过网络登记的经营者姓名、经营主体名称、经营地址等信息与当事人的实体身份进行匹配,在能够直接证明身份相对应的情况下完成身份锁定。
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产业在我国发展迅猛,但其发展阶段仍停留在初级阶段。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电子商务势不可挡的发展之势,如若不针对电子商务中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及时制止与纠正,必将最终阻碍整个电子商务产业的最终发展,使得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因此,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更加快速和大胆的尝试,开展更加广泛的多方配合,开展更加严厉的监督和整治行动,以免由于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无限发展和扩大而影响整个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和现实市场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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