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代社会热点现象原因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预期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原因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多分房、规避债务、规避计生管理、提高家庭收入或规避家庭风险、享受低保待遇、再就业、出国、一日暴富、提高社会知名度、骗婚、报销取暖费、获取城市户口、博取同情等。这既亵渎了法律尊严,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又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设立离婚案件事前查询制度、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监督、建立离婚期间债务公示制度、严格执行离婚的法定条件、完善文书财产条款的效力、做好事后补救、对离婚行为设立“考虑期”、加强对“假离婚”反面教材的宣传等方面积极应对,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社会。
关键词:假离婚感情破裂婚姻自由
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已屡见不鲜。通过对近期部分“假离婚”案例的分析,也印证了这一点。
1.“假离婚”的特点
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以婚姻自由为幌子,借助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离婚来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达到预期目的后再复婚的一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①当事人中总有一方或双方并不具有离婚的真实意志。夫妻之间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要条件,离婚的合意必须是完全真实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所作的虚伪表示。离婚的合意必须是自愿决定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而造成的,然而“假离婚”与之相反,它并不表示双方离婚的真实的内在意志。
②双方当事人一定有对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欺骗行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供虚假的离婚理由和事实,从而违背了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
③“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或虽有争议但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稍作调解工作即能达成一致协议。“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大多没有争议,但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却陈述不清,往往以性格不合、志趣不一为借口。
④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通常不作分割。“假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全部归抚育子女的一方,或者作象征性的分割,有的干脆在离婚请求前即协议将全部、大部财产给对方或者直接全部转让给子女,并且还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幌子。
⑤子女抚养没有争议。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双方当事人对待子女抚养同样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由于“假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不太了解,在离婚过程中,往往是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多少,另一方即答应多少,根本不考虑自己的收入、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而协议确定一个不太切合实际的数额,有的甚至以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用或者协议直接放弃,从而在形式上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2.“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影响
如果说“为利益而离婚”是“假离婚”的表面原因,那么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呢?
2.1“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具体原因
①为分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分配中多要房、在拆迁中多要房、多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首套房贷利率低等,都是因为其中的经济利益非常诱人。“假如多出40平方米的宅基地,赶快造起房子来,以后就能多分到房子。等到拆迁时,一家起码等于多拿到十几万元呢。”这样的好事谁都可能动心,特别是在房价疯涨的情况下,搞个“假离婚”,相当于工作半辈子,甚至一辈子。
②为规避债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以各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源于:大专毕业论文www.808so.com
人财产偿还,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为了共同生活所欠债务都要用共同财产去偿还。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先行离婚,协议家庭所有财产都归无债务的一方所有,使法院在执行债务时发现无钱可讨。
③为规避计划生育管理。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旧思想的影响,总是想方设法多生、生男孩。为达到超生目的,有的在女方怀孕后就了“假离婚”手续,规避计划生育管理;有的人往往怀孕后先与丈夫“假离婚”,然后与一位信得过的未婚男子“假结婚”,生了孩子后再离婚和原来丈夫复婚。
④为提高家庭收入或规避家庭风险。有的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假离婚”后去国外赚钱,有的是为了家庭免遭外界的干扰。
⑤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据报道,某街道有关部门曾对该街道的30户低保户做过一份调查,有23对夫妻离婚后申请领取了低保。
⑥为再就业。某单位曾出台一项“促进买断工龄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规定单职工买断工龄的可以再就业,离婚后的下岗职工等同单职工,也可以再就业,但以离婚证为准。这项规定引发了“离婚潮”,但基本上是“离婚不离家”。
⑦为出国。在申领出国签证困难的情况下,许多人想到了以“假离婚”来与外国人结婚,从而实现出国目的的捷径。
⑧为提高社会知名度。这类案件多数发生在娱乐圈,多是为了增加知名度。
此外还有为骗婚、为获取城市户口、为博取同情、为了孩子上学、金融风暴的影响、拖还贷款、逃税、惩罚人、心理因素(骑驴找马)、多占宅基地、多占农田、规避重婚罪的因素。
2.2“假离婚”现象产生的深层原因
①经济因素。市场经济的开放使家庭与社会的联系更加便捷,经济转型时期受社会思潮的影响更加直接。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拜金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现象,有些人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只顾个人利益,不关心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可以说,为再就业、分房、规避债务、出国挣钱等原因产生“假离婚”的现象就是这种思想观念的直接反映。
②法制因素。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但是违法、犯法的行为仍屡见不鲜。首先,法律规定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也缺少具体配套的实施办法,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致使一些人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以“假离婚”形式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其次,普法滞后。“法盲”依然大量存在,不知“假离婚”在离婚的法律程序上是不存在的。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论出自什么目的,都是自愿就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达成协议,表示自愿离婚,骗取了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双方当事人自己负责。③社会环境因素。我们都希望婚姻应该是健康、和睦和安定的,希望离婚现象少一些,但是不可能以好坏来简单评价离婚现象。全面评价离婚现象,我们也会发现离婚对解除当事人之间的与歧视,建立自尊自信、保证婚姻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后果。就因为有这样的优点,社会承认离婚,大多数人容纳离婚现象。因此一些人就利用社会的这种越来越宽容的态度,用“假离婚”的方式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道德方面的教育缺乏与有些媒体的误导,以及用“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人,不受任何惩罚的先例,都对“假离婚”现象的增加起了促进作用。
2.3“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影响
①亵渎了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成为一股冲击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假离婚”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贯彻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②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假离婚”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手续办好,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损。例如,在债务纠纷中由于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了配偶,债权人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实现债权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在城市拆迁中,国家为此将支付大笔额外款项用于安置补偿。
③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以逃避执行为目的“假离婚”,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当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对抗执行。
④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稳定隐患。
3.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对策
“假离婚”者以婚姻自由为护身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3.1设立离婚案件事前查询制度。在正式立案前进行查询,如果发现有和该离婚当事人有关的债务或其他经济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中,那么立案庭暂缓立案或者等与之有关联的债务、债权处理完毕后,该离婚案件再进入审理程序。
3.2依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内容。婚姻登记机关应牢牢地把摘自:硕士论文开题报告www.808so.com
握好审查一关,才能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的发生。应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的规定,明确审查的内容,不仅包括夫妻间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内容,也包括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否真实离婚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且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时候,应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审查的重点放在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上。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与避免有些人以“假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
3.3建立离婚期间债务公示制度。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都应承担如实说明所负债务的义务,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债务人婚姻、财产变更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决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主张权利。
3.4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盲目求快,片面地追求结案率,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感情破裂的,首先审查是否符合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所列举的13种情形,不能仅听当事人陈述,应当责令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对于感情基础好,离婚理由不充分,但双方都强烈要求法院立即发出离婚调解书的,可以拒绝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防止“假离婚”案的发生。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离婚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应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反映,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3.5完善离婚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财产条款的效力予以限制。根据《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按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后,以分得财产偿还。据此,夫妻自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限。建议,在离婚裁判文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项之后,加上“此项财产的分割不能成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这一内容,从而更为明确地限制协议分割的效力,也可有效预防“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发生,使裁判文书更加严谨。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登记机关发现上述情况的,可参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不予登记。
3.6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假离婚”的事后补救工作。“假离婚”发生后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诉讼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裁定已经生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再审程序对离婚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行政登记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离婚已经获准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对财产分割协议中债务人放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可在离婚案件财产部分再审之后,或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之后,确认执行财产的范围,予以执行。其他因“假离婚”致使权利受侵害的主体(如拆迁补偿部门、低保金发放部门),可参照以上方法,以避免损失。建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应修订填补预防、打击和处罚“假离婚”的空白。3.7在《婚姻法》中对离源于:论文提纲格式范文www.808so.com
婚行为设立一定期限的“考虑期”。参照法国离婚诉讼标准中关于在结婚之后6个月内不得同意离婚,给双方一个考虑时间,使他们能慎重、严肃的对待婚姻,避免轻率离婚的规定,对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设置30—90天的考虑期限,对考虑期过后继续坚持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才可批准离婚登记。其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地反思、自我审查的机会,以免意气用事。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利用这个时间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做到严肃、慎重。当事人的自我反思与政府机关的审查会有效地防止以协议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的“假离婚”发生。
3.8加强对“假离婚”反面教材的宣传。针对“假离婚”现象,人民法院应和民政、人口计生部门、基层群众组织共同筑起一道防范和制裁的警戒线。法院应及时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结案后,对查证属实的“假离婚”者,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对以“假离婚”掩盖离婚行为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应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而引发的悲剧,给那些盲目追求物质享受,把离婚当作儿戏的人敲响警钟。另外,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类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的教育,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性解放、性自由等道德垃圾,教育人们尽夫妻义务、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便于巩固和加强婚姻家庭关系。
总而言之,“假离婚”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它破坏了家庭关系,干扰了正常生活,原本和睦的家庭整体,在现实利益和婚姻维系中不得不作出痛苦的离婚选择,而这样的选择本来是完全可以不发生的,于是“离婚潮”刚过,“复婚潮”即来。更为可悲的是有的“假离婚”成了真分手,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它亵渎了婚姻制度,玷污了婚姻的内涵。婚姻是因双方情感缘分而结合,而非利益而分聚,婚姻不是获取利益的手段,但因外在压力导致的“假离婚”则颠覆了我们对婚姻的正确理解。“为利益而离婚”,它把人们导向了一种错误的思维,这将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紊乱;“假离婚”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现代社会是一个效率社会,人们在离婚与复婚的反反复复的掂量中,耗费了多少时间和精力,而这些时间和精力财力完全可以用来创造财富,强健身体,提高生活质量……由此看来,“假离婚”对于家庭关系、社会风气、法律威严、社会心态等各个领域的危害都是很大的,我们将为此付出昂贵的时间成本、情感成本、心理成本、经济成本和社会稳定成本,这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以此来反思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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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程海彬(1975-),男,大学学历,党员,助理馆员,在山东省东营市人口计生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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