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对中国银行财政存款缴存业务深思

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金融机构缴存的财政存款作为银行的资金来源,对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自1983年财政存款缴存业务开展以来,随着金融改革和业务发展,目前的财政存款缴存业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相关制度时间跨度长、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处罚规定不明晰和补偿标准过低等理由,影响了财政存款缴存制度的执行力度和效果,亟需进行修订和完善。
关键词财政存款;缴存制度;理由与倡议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是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财政存款必须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由此形成了商业银行的财政存款缴存业务。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商业银行缴存的财政存款对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理顺与商业银行的资金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信贷资金管理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现行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制度滞后、商业银行缴存积极性不高、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等严重影响了财政存款缴存制度安排初衷的实现,已不再适应金融管理需要。

一、目前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存在的主要理由

1.现行管理制度时间跨度长,相关文件散落
划缴财政存款业务历史较长,对有关缴存范围、缴存方式、违规处罚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从1983年开始发了很多,但这些规定散见于自业务开办以来的多个法规、规章和文件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关于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的管理办法。
2.管理职责划分不明,银行监管弱化
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前,缴存财政存款的监督管理职能由稽核部门承担;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后,人民银行内部职能发生了变化,稽核部门撤销,缴存财政存款业务依然由营业部门,但没有专门明确缴存财政存款监督管理部门。2004年新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中只是对有关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但是并没有对有关缴存财政存款的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在2006年印发的《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中,也只是说“如有迟缴、少缴或欠缴情况,提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在既有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职责不清弱化了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的管理,也容易导致财政存款缴存管理上的“失位”。
3.处罚规定不明晰,执行陷入尴尬境地
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迟缴、漏缴财政存款等行为并没有一个较为明晰、便于操作和执行的处罚办法。
一是对于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行为,虽在1999年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由于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有无“违法所得”界定较难,且“没有违法所得”甚至可能还较“有违法所得”处罚严厉;
二是对于金融机构少缴、迟缴财政存款的行为,人民银行在1985年规定根据迟缴或少缴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的比例进行处罚,在1988年又将这一处罚比例调整为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但是行政处罚法出台以后,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执行,对于同为缴存业务的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对缴存不足的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程序执行,而对于财政存款的不合规缴存则一直未做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若按1984、1988年文件进行处罚,明显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若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又无明确文件要求,商业银行也不予认可,处罚难以落实,进而造成对财政缴存款违规行为无从制约,不仅助长了金融机构的不合规行为,而且也有失央行的权威性。
4.补偿标准过低影响了商业银行财政存款缴存的积极性
由于财政存款属于不生息资产,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缴来的财政存款不计付利息,只是在每年的11月30日根据其划来的财政存款的全年日平均余额,按照万分之五的比率计付手续费。但是,各金融机构要对该部分财政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付利息,因此,其所付利息要远远高于人民银行所支付的手续费,从而产生收入与支出倒挂的现象。与此同时,年万分之五的手续费收益不仅远低于一年期贷款利率,甚至远低于存款准备金利率,不足以补偿其成本,巨大的逆差效应与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背离,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足额缴存财政存款的积极性受损,导致部分财政存款不按正确的会计科目核算,漏缴、少缴、转移财政存款的现象屡禁不止。

二、加强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管理的几点倡议

1.充分认识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管理的重要作用
财政存款与国库存款一样,都有政府资金属性,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构成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之一。财政存款政策和存款准备金政策一起在理顺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调节流动性,增强银行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的相关部门和经办、管理人员要从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货币政策严肃性和有效性的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工作,使财政存款政策成为人民银行又一重要的政策工具。
2.健全和完善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管理的法规制度
一是尽快制订出台一套完整的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办法,对财政存款性质、范围进行严格的界定,并且要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缴存时间、范围、缴存程序、手续做出具体的、系统性的规定,对金融机构不及时缴存、甚至有意挤占财政存款等违规行为,制定明确的处罚办法,推动财政存款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二是在制度中明确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在财政存款缴存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3.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转变财政存款计费标准
为调动商业银行财政存款的积极性,减少甚至杜绝商业银行财政存款缴存违规现象,人民银行应转变现行的财政存款计费标准,一方面可考虑提高现行的财政存款手续费标准,具体可根据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成本加上合理的收益制定,使金融机构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可考虑对财政缴存款由计付手续费改为计付利息,可比照国库存款对财政存款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通过这种正向激励,以提高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的积极性,减少其隐瞒、转移等违规行为,规避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贾铁山.财政存款流失对银行流动性影响理由初探[J].金融会计,2008,(12)
[2]覃发艳.论财政存款缴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武汉金融,2007,(2)
[3]裴永兰.财政存款缴存中存在的理由及倡议[J].黑龙江金融,2008,(9)
作者简介:
王芳,女,(1981.04-),现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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