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良心是最高法律

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作为一种法律安排和金融手段,信托在西方国家起源是为了转移财富以达到某种目的,之后演变出来的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也是出于这种目的。尽管其带有原罪意味的行为听上去不够光彩,但这种财富转移的目的却常常出自善意,因为它发自内心向善而非向恶的冲动;财富转移也是利他的,因为它出于对他人而不仅仅是自己私利的考量;同时它是合法的,这些有关财产的信托都是以文字记载,合作的双方均以契约来相互约束,以至于后来许多执行人本身就是律师或者是精通法律和财务的人员,即便他们钻法律的空子,那也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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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著中得到启发
风靡世界那本小说《飘》断断续续描述了这样一个故事,说的是美国南方家世优越的一对兄妹,也就是女主角斯佳丽第一个丈夫的姑姑皮特和伯父亨利。妹妹从小娇生惯养,成年后仍然是个只知道花钱不管家事的大小姐,而哥哥亨利成人后则是个严肃的律师。哥哥秉承父亲遗愿,掌握家里资产还代管妹妹钱财和所有家用,日用钱按月发放还得本人来取,多用钱则需额外申请,哥哥同意才会发给。有一次妹妹受人怂恿想投资一个子虚乌有的金矿,申请多要500美元时被哥哥厉声骂走,还奚落她不如一颗无花果有脑子!
南北战争打了几年后结束,南方人失去家园,大都陷入穷困潦倒的地步。那时候人人缺菜少粮,但因为有“不通融”的律师哥哥想尽办法筹集资金按月接济,妹妹才不至于饿死。
看到这里读者会深深感动,因为这是在财富转移上委托人颇具远见、受托人忠于职守因而受益人能真正获得长久好处的一种安排。
设想一下,如果这对兄妹的父母在离世前像平常人那样将财产平分,那妹妹可能很快挥霍掉她的那份。父母预见到了这种结局,所以将财产做了看似不够公平的转移,让她名下没有财产,她也就无法挥霍。作为受益人,妹妹拥有的只有委托人——也就是其父母财产的收益权,每月只能用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还不得不让受托人——也就是哥哥严厉监督。
只将财产转移到具有责任心的子女名下、从而剥夺无能子女继承权的做法,实际上显示的是一种对自己骨肉知根知底的大爱,一种理智而意志坚定的善意。这种善意的目的就是使无能子女远离奢侈生活的诱惑,能够长久地、体面地生活下去。
同时,这种财富转移还是利他的。委托人的考量是利他的,受托人的考量同样也是利他的。如果作为受托人的哥哥放任妹妹乱投资,不仅损失惨重,还令其成为左邻右舍的笑柄。所以他宁可斥责妹妹,令其事后理解兄长的良苦用心。从信托关系讲,这就是谨慎投资义务,避开受托人的冒进行为给受益人带来重大损失。
不管有没有父母文字遗嘱,作为律师,哥哥亨利比无知妹妹更熟悉遗产处置法律,但是亨利并没有为自己谋利。和南北战争前高调拒绝妹妹无理要求相比,战后哥哥则不声不响地想方设法给妹妹以资助,勤勉地落实父母当初的遗愿。同时他履行了受托人的责任,那就是单一利益原则——受托人不能从信托财产中受益,其所有行为必须以受益人的最高利益为唯一准则。
综上所述,哥哥作为受托人完成了“受信义务”,也就是忠实义务——严格执行委托人要求,以及谨慎义务——勤勉谨慎避开冒进式投资。前者强调的是“德”,后者关注的是“才”,只有“德才兼备”才符合人们对于信托受托人的期待。所以,哥哥是个具有契约精神还勇于担当的受托人。
私人的优点
信托发展至现代商业社会,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不仅可以避险、使家庭成员利益配置合理化,还成为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之一。比如以信托形式在各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低成本融资,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梅艳芳身后财产遗嘱信托纠纷案和“庞鼎文信托避税案”,使许多香港富人更深刻地认识了离岸信托这个“合法节税”的利器,也引起全世界对专业受托人的特别关注。
家族信托是财产信托的一种,受托人(在中国主要是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可按照自己意愿中的财产分配法则来保障资产稳定,达到传承和增收财产、保护隐私和商业秘密以至于合理避税等目的。由于各个家族诉求不同,可以说每一个家族信托都是私人。家族信托基金代管持股在香港大型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如长江实业、恒基地产、新鸿基地产等,内地房地产公司如SOHO中国也开始采取这种方式。
当今市场已经有了合理转移财富和进行家族信托的需求。留住国内资金和人才,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理由。在中国,之所以出现“富不过三代”的情况,就是因为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财富转移方式和家族信托所致。
相比之下,我的一个在美国最大对冲基金工作的朋友,说起他那个生长在美国、受过完整西方教育的儿子大学毕业找工作时,对父亲为其在华尔街金融机构介绍职位的倡议嗤之以鼻——自己的事要自己解决,请父亲不要插手!
西方家族长盛不衰的例子比比皆在,他们都有家族信托的历史。罗斯柴尔德家族已经传了八代,有次我们和其第八代传人罗斯柴尔德男爵一起吃饭时他随口跟我们说这可能是“运气”,但我心里知道这其实是家族智慧和社会制度的双重结果。另一个我曾经为之工作过的欧洲犹太裔拉扎兄弟家族,也差不多传承了这么多代。
契约之上是良心
信托是一种人际关系,委托人是信托的设立者和信托财产的让渡者。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受益人是信托利益的获得者。这三方关系围绕着信托财产而展开,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和诉求。与一般契约的对抗性不同,利他性是信托的始点和终点。为了便利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委托人在信托设立之后几乎不插手信托事务的管理。而受托人尽管大权在握,却不从信托财产中收益,一切的管理决策都是为了受益人获取最佳利益,哪怕会让自己付出更多。就像《飘》中的哥哥那样。
中国需要亨利父母那样的智慧长者。因为人的寿命、时间、精力和知识存在局限,所以很多事务无法亲力亲为,需要依赖他人。将财产交由专业人士打理,自己无忧无虑享受人生,无能甚至无良后代又能过着有尊严的生活,这是一个明智的安排。当委托人选择了信托这一制度时,意味着他认同并心甘情愿受托人进入自己的“道德共同体”,与之有共同的价值并完全信赖后者的表现。
中国需要亨利式的人物。信托制度虽然发端于对上帝的信仰,但不能忽视的还有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信心。这种信心,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受托人的信用,正如在很多西方信托例证中看到的那样,受托人都是有名望的人士或者资力雄厚的大机构。由于中国社会目前缺乏个人作为受托人的土壤——就是其社会风俗和法制建设,所以目前中国主要是由信托公司来承担受托人的。
当委托人拥有资金却缺乏理财的相关知识时,同样可以将其资金交付信托。专业的信托公司会根据其收益需求、风险倾向、流动性要求等为之设计合适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委托人不需要具备相应的投资知识,却可以享受受托人的专业知识为其带来的利益回报。而另一端,资金的需求方在被“融资”的同时也同样得到了受托人的“融智”服务。
信托行为无疑存在着追求功利的目的,但是,一个真正的信托行为绝不仅仅只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还是基于一种内在的价值观念。一个信托业者,如果信奉社会和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观,他就会注重信托行为对国家、社会、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实现社会利益,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起来。
中国还需要衡平法的精神。法律要支持契约,支持信用。就如同支持公平和正义一样,没有契约的信用就无法求助法律,没有信用的契约则仅仅是一张白纸。没有法律就无法扩大契约精神,没有契约精神就无法推动法律建设。
一句话,当今中国不仅需要像亨利父母这样明智的委托人,更需要像亨利这样忠于职守的受托人,还需要有容忍并支持这种财富转移和家族信托的土壤,那就是健全的信托法律和在其之上的衡平法精神。还有衡平法强调的道德和良心,契约之上是良心。
法律是最低的良心,良心是最高的法律。
(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欢迎读者与其交流。邮箱:cheer@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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