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公民社会视角下民间组织政治功能

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本文基于公民社会理论,探讨了民间组织所具有的政治功能。认为,我国的民间组织在政治监督、政治协调与政治教育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功能。
【关键词】 公民社会;民间组织;政治功能
现代公民社会理论认为:在公民社会中,公民社会组织成为公民与国家的。在政治方面,公民社会组织教育和支持公民参与政治,同时积极参与到改善国家制度和公共政策的过程当中,最终达到推动国家的有效治理目标以及、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的实现。
虽然以上有关公民社会组织的功能论述均为西方学者在西方学术语境下,对于本国的相关组织作出的研究论断。但这些理论对于我国民间组织的功能定位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借鉴作用。
民间组织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主体力量,考察民间组织的政治功能也要从公民社会谈起。成熟的公民社会都应该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个人主义。它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因此,维护与发展人权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原则。其二,多元主义。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化。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其三,公开性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性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其四,参与性。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是公民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五,法治。公民社会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把国家的作用严格限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1]
公民社会一旦形成,其政治功能就逐渐显现出来。具体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公民社会体现监督国家权力和公民的政治行为。首先,公民社会的崛起形成了一支重要的政治制衡力量。为了维护自身的独立和利益,公民社会必定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即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其次,公民社会对公民团体和个人的政治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公民团体或个人的政治行为也可能侵害到其他公民的权益,甚至危害到国家的政治架构而有损于公民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公民社会还需要对这些公民团体或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其二,公民社会能够协调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的关系。首先,公民个人的观点、主张,通过公民社会中团体、组织得以向政治国家表达;而政治国家在了解、考虑这些政治表达的同时,也通过公民社会组织与公民进行必要的及时沟通,以传递国家的政治信息。其次,公民与公民之间也可以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就利益分配进行协商。
其三,公民社会具有教育的功能。公民社会有其共同认同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这些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虽然有别于政治的规则和法律,但是基本内涵却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即都反映了价值理念。那么,公民社会的这些价值理念是怎么形成的呢?这首先要从公民结社的目的说起。公民通过自愿参加各种结社活动,遂成为各种团体、组织的成员,各种团体的集合便形成了自治、自主领域。“作为社会团体,协会要求得到的是自身的自治,并且力图建成这样一种政治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结社者不应受到行政权力的压制”。[2]同时,公民个人也利用其所属的组织、团体来抗衡其它组织、其它团体,从而避开成为孤立的个体而处于不利的地位。正是就这一点而言,结社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观念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主要由公民结社而形成的公民社会自然也将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思想作为其行为的基准和目标指引。其次,公民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契约社会。进入公民社会的成员都是自主的、平等的和自由的。同样,作为个人自愿结社而成的集合体,与其他自愿性社团的关系也是相互平等的。而平等主体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只能靠契约来维持。公民社会正是以各种契约来规范进入公共生活领域的成员的行为,确保其对公民社会所承担义务的履行和承诺的实现,从而保证公民社会处于理性的状态和有序。由此,也形成了人们对契约和制度的信任,这恰恰构成了政治的社会心理基础和社会规范基础。而且现代社会对契约(法律)和制度的认可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政治的法治基础。最后,构成公民社会基本力量的各类民间组织是介于企业和政府之间。它们要达到的目的既包括公益又包括私益,因此既不能完全听命于国家制约,也不能完全服从市场制约,而只能通过沟通机制,即通过协商、对话、平衡与妥协来调节相关各方的关系。这体现了多元主义的基本要求。可见,公民社会蕴涵着丰富的思想意识,公民身处其中,可以经常性地参与到(主动或被动)关于的学习和实践中去。
公民社会具有政治监督、政治协调和政治教育的功能。那么,民间组织在这里又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答案其实很明白:作为公民社会核心主体的民间组织(尤其是政治性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政治监督、政治协调和政治教育功能的主要承担者。在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各类社团、民间组织既为公民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提供了必要的教育和训练,同时也为公民自治和自主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和必需的组织形式。正是通过民间组织,公民社会取得了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进而获得了监督国家权力和公民行为,协调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能力。因此,与其说是公民社会具有政治监督、政治协调和政治教育的功能,不如将其归于民间组织。
【注 释】
[1]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M].北京:科学与文献出版社,2000.5.
[2] [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史[M].黄华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132.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1.
[2] 田凯.西方非营利组织理论述评[J].中国行政管理,2003.6.
[3] 邓国胜.中国社会团体的贡献及国际比较[J].中国行政管理,2006.3.
[4]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 Neighborhood: 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作者简介】
邱 哲(1975-)男,安徽安庆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点赞:6785 浏览:2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