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罗尔斯哲学框架下法治原则

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以对于正义理论的深刻论述而奠定了自己在哲学史上的地位。他在政治法律哲学著作《正义论》中深刻地总结和阐述了法治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原则,其论述具有启发作用。本文在此简单地总结罗尔斯关于法治理论的主要观点,着重讨论在他哲学框架下的法治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哲学;法治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建构了一个有关于“平等即正义”的哲学框架,而法治原则则是其中重要的一环。罗尔斯关于法治原则的讨论,同样遵循了他将个人权利的观念同正义原则相联系的宗旨,并在其中阐述了他有自由优先权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与原则

法治理论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一部分,他将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形式正义罗尔斯哲学框架下的法治原则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即为法治。在罗尔斯看来,把形式正义概念以及规律、公正地实施公共规则的思想,应用于法律制度,就是法治。同时,罗尔斯在这里提出了判断社会法制原则的标准,那就是是否能够满足有理性人能够相互依赖的期望。如果满足这一期望,那么就是可靠的;如果不满足,那么它就会被不赞成,被认为是不可靠的。这一检验标准被罗尔斯看作是遵循正义原则的必定要求。因为这些原则是公平正义的,拥有理性原则的人必定会在其中受益,这种受益是随着参加并且接受法制原则的安排代来的利益而来的。

二、法治与自由权

(一)法治的三大原则

法制的目的是为有理性的人而公设的规章制度,法制能否存在的标准是否能够满足有理性人能够相互依赖的期望。而随着人获得利益而拥有的责任则是维护法制原则的策略。对于以上的论述,罗尔斯讨论了关于义务包含有能力的准则。
法治的第一个法则是“应当意味着能够”。这一法制原则充分的对人们行为进行了考察,排除了理性人能力范围以外的义务。从制定法律的人来说,他们相信法律是应该得到遵守的,人们有法可依并且有法必依,并且他们的行为也应该是大公无私、秉公办事。这一原则还要求法律体系应当把不可能执行的情况当作一种防卫,或者至少是一种缓刑,在此,他要求把惩罚的责任仅限于力所能及的范围,这都是对自由的保护。
法治的第二个法则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法治也应该按照类似这一标准贯彻开来,即对类似的事件以类似的处理方式来处理,一视同仁。贯彻这一原则就体现法治是按照某种规定好的标准而不是出于人有偏见的裁决,这大大限制了当权者或者法官自由处置的权限。
法治的第三个原则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治规定都是用公共规章管理行为这个观念所固有的,他表现为几个性质:法律应该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应该明确清晰,法令的条文和意图应该具有普遍性等等。这体现了法治的特征就是为了保障公共行为中理性的人而不是出于其他的目的。

(二)法制与自由权的关系

在罗尔斯看来,自由权是在体制内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体。自由权为我们可能愿意做的事作出了一个明确的规定。它的性质实质上是对我们所作行为的一种保障,因为自由权提供给我们所能做的事情,只要我们愿意做,自由权的性质又表明是恰当的,那么人的行为就不会别被人干涉。
因此,在有理性的认为他们自己规定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权的协议中,合法性原则具有坚实的基础。所以,自由权最有效的保障方式就是法治,因为井然有序的社会只有通过法治才能明确的规范人们的行为。正如如罗尔斯所说,“在理性人为自己所确定的最大的平等自由协议中,法治原则具有坚定的基础。为了确实拥有并运用这些自由,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的公民一般都要求维持法治。”①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合作,必须有强制的政府权力。尽管制裁并不严重,甚至不加使用,但有效的刑事机器是必要的,其目的则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和自由。在法制健全的社会中,人们的自由会得到充分的的保障。

三、法治与自由

罗尔斯对自由的论证,意图建立一个自由主义正义体系,能够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自由对于罗尔斯来说,就是某个人在做一件事时能够免除某种限制。这种对于限制的免除就会是人的自由得到保障。而提供这一方式的途径就是法治,法治就是保障自由的方式,无法治便无自由。
在罗尔斯看来,法治是适用于法律制度的形式正义,它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部分。罗尔斯在他的文章中把自由设计为公平的正义里面的核心价值。他构建了一个法律的理想模式,并给出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制度是一种发布给理性的个人一调整其行为并提供社会合作框架的公共规则的强制秩序。”
对于法治与自由基本实体价值之间的关系,他论证说,缺乏这些特征会导致令人胆寒的效果,如果规则模糊不清,相同情况的不到相同的处理,那样就无法确定自由的边界。一旦自由的边界无法确定,那么“自由就会对自由的行使的合理恐惧所限制”。因此,处于原始地位的理性的人若要选择一种法律结构来推动他们最高价值自由,他们将会由于需要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来选择法治。所以说,法律并不是基于对行为制约的有效要求,而是居于对自由主义政治观点的选择,而在其中,自由是它的核心价值。

四、法治的展开

罗尔斯认为,法治的实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种是社会道德秩序的自我约束,另一种是外在法治的约束。法治律令是自由在法治中的体现,就是通过法治律令,法治才能够得以在社会中展开。
这些制度律令为社会正义的实现开创了条件,也为社会正义的运作铺平了道路。而对于形式正义律令来说,作为和实质正义相对等的爱念,罗尔斯对其报以充分的重视。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在罗尔斯看来,形式正义就是法治。由此,自由便转化成为“至少在某种制度上,自由有限性转向了部分服从理论。”对于自然正义观律令,罗尔斯指出了大量维护司法活动完整性的方针。同时,深入到了各个具体的社会事务当中,使得法治变为“活法”。
综上所述,在罗尔斯的哲学框架内,自由是法治的目的,法治是自由的手段;法治是贯彻的原则,自由是实施的内容内容;法治是表,自由是里。在观念上,自由是法治的核心;在实践上,法治是自由的依据。以上,即是对法治在罗尔斯思想中的讨论。
注释:
①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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