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论科技风险相关社会主体间认知差异、成因与规避

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公众对科技风险的认知关系到科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而公众与不同社会主体往往对科技风险的认知程度和结果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公众与科技专家的认知差异、公众与“专家-企业”共同体的认知差异、公众与政府的认知差异。差异的理由主要在于科学技术的不同相关主体在科技风险认知中各自的不同特点和利益目标。厘清认知差异及其成因有利于构建科技风险认知差异规避机制,以推动科技战略的实施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关键词:科技风险;相关社会主体;认知差异;规避机制
1002-7408(2014)04-0095-03
“科技风险认知”是指不同社会主体对于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客观风险的主观感受、判断、体验和评价。科技风险的潜在性、复杂性、全球性及不可逆转性等特征,引发了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的科技风险认知差异,在科技风险认知过程中,这些差异在公众与不同社会主体之间表现得较为突出。厘清不同社会主体对科技风险的认知程度及其差异,不仅是迫切的理论理由,也是一个科技风险治理实践中的现实理由,关系到规避科技风险的架构的搭建、科技决策的化透明化理由,关系到科技发展如何更大程度地赢得公众的信任的理由。科技风险相关社会主体的认知差异和成因,不仅能为研究科技风险提供一个启发性的视角,而且也能为探寻规避科技风险的有效途径提供参考。

一、公众与其他社会相关主体在科技风险认知中的差异

在科技风险视域下,社会相关主体主要是指能够“诱发科技风险、对科技风险作出反应以及受科技风险影响的个人、群体或组织,包含了科技风险的诱发者、反应者、受害者(直接或间接)以及旁观者”。[1]由此来看,基于科技风险视角的社会主体主要涉及“个体主体”——科技专家、企业管理者,“集体主体”——政府,“类主体”——公众、媒体。分析公众与其他不同社会主体在科技风险认知理由上的差异是解决科技风险理由的一个重要基础。公众与其他社会主体的科技风险认知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众与科技专家的认知差异。首先,科技专家与公众对科技风险的理解角度存在差异。专家通常是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并使用专业的语言去理解科学技术和科技风险,而一般公众通常是运用“日常语言”或“模糊知识”来表达对科学技术及其风险的认知。同时,一般公众更倾向于从一个复杂的、多维的角度理解风险、效益及风险的可接受性。由于这种差异,一般公众与专家对于什么是风险、什么是可以接受的科学技术等理由的认知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专家也因此常认为公众在科技风险认知理由上是非理性的,然而,一个人如何定义科技风险、效益和可接受性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价值观和哲学观的理由,而不是一个科学理由的逻辑推导和论证理由,因此,完全排斥作为一般公众的“外行人”对于科技风险认知的诉求和表达是不可取的。
其次,专家与一般公众对科技风险的认知依据存在差异。专家群体中的科学家、工程师、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科技风险的认知和评估一般是以客观理性的计算策略为依据,他们比较关注科技风险可能带来的预期伤害或破坏程度的可测量理由,并且倾向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衡量科技风险的大小或严重程度,通常使用定量分析的策略评估科技风险。而一般公众除了根据科技风险可能引起的经济损失和伤亡人数判断科技风险外,更倾向于从定性分析出发研判科技风险,这种研判策略有利于一般公众从感性层面认知科学技术及其风险,但对于定量评估的忽视则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结果,即可能会使某种社会可接受的科学技术被搁置。
最后,专家与一般公众对具体科技风险的接受程度存在差异。上述科技风险认知理由上的差异在具体的科技风险认知实践中通常会外化为专家与一般公众对具体的科技风险的接受程度的差异。专家对于具体技术的接受或排斥往往是依据自己的理性分析和计算,并结合现存的技术安全条规,对具体的技术及其风险的接受程度进行评估。例如,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专家会得出核技术及核电站风险较低(风险概率为0.5%),传统的电力技术及传统电站风险较高(风险概率为2.5%)的结论,据此,专家往往会支持核技术的发展。然而,罗尔曼(Rohrmann)和任(Renn)对风险认知的研究显示,在发生概率低但后果严重的风险与发生概率高但后果不严重的风险之间,人们对前者更为抵触,认为其有更大的威胁性。[2]那些由技术专家和科学家认同的包含着潜在风险的技术一旦在生产中引发事故,人们会格外恐惧。因此,一般公众往往会表现出和专家相反的立场态度,例如支持传统电站的发展,而抵制核电站的发展。这样的差异是特别值得专家和风险管理者注意和予以解决的。
2.公众与“专家-企业”利益共同体的认知差异。在当今时代,科技专家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日益紧密,以至于形成了“专家-企业”利益共同体。“专家—企业”利益共同体倾向于从风险-收益的视角进行科技风险认知。由于“专家—企业”利益共同体是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市场收益的主体,因此导致科技专家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利益相关性。在此种情形下,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风险与收益等理由都由“专家-企业”利益共同体共同承担。囿于专家对科技风险的认知模式,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其影响,从风险-收益的视角对科技风险进行评估和认知成为企业的必定选择,因此,往往会出现重视经济视角忽视生态和视角的科技风险认知的状况。
公众认知科技风险的视角倾向于多元化。公众对科技风险的关注重点与“专家—企业”利益共同体的关注重点不同,更为关注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同时,公众对科技风险的认知视阈远远超过了“专家—企业”利益共同体的经济利益的视阈,还包括诸如快乐、安全以及科学技术满足人们基本需要的重要程度等。公众更加希望在科技创新过程中,“专家—企业”共同体能够提供一个明朗清晰的科技环境,但是现实中科技风险向科技危险和灾难的转化却使得公众的期望难以实现,从而造成公众对“专家—企业”利益共同体的科技风险评估结果的强烈排斥,甚至造成公众对“专家—企业”利益共同体极度的不信任。3.公众与政府的认知差异。公众对科技风险的认知依赖政府的信息和决策。公众是科技风险的直接、间接和潜在的承担者,是科技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的受害主体。由于公众对科技风险认知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是政府,因而公众对政府的科技决策和科技管理有一种趋向于善和好的心理期望,这种心理期望的满足程度一是取决于政府的科技决策是否向公众公开,以满足公众对信息透明的要求;二是取决于科技决策的执行情况和结果与公众的预期是否相一致。一旦某种附带着风险的科学成果或技术发明在转化或应用的过程中出现与公众预期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结果,就会严重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从而使公众在科技风险认知理由上逐渐偏离政府,走向主观建构的科技风险认知。可以说,政府的科技决策、科技信息公开、科技风险治理等的化程度直接影响着公众的科技风认知程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公众对科技风险的选择和承受度。
政府对科技风险的认知有局限性。政府既要保证科技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又要满足公众对科技发展的心理预期,因此在科技决策和科技管理过程中要慎之又慎。政府要想取得预期的科技发展成果,需要对科技风险进行认知和评估。政府对科技风险的认知局限主要受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由于任何科技决策必定是有限理性的产物,其中不可避开地掺杂着各利益相关体(政府、科技专家、企业)的利益冲突和博弈,因此,政府难免会在科技风险与收益的衡量中有失偏颇,从而导致对科技风险的认知不足;另一方面,如果缺乏符合高新科技发展需要的参照,则可能导致政府对科技风险认知的不完整。因此,保证科技风险认知的科学化和化是政府科技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总的来看,由于政府作为向公众传达科技风险认知的主体,而政府所传达的科技风险信息并不一定客观准确,就会造成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产生两者对科技风险认知的差异甚至分歧。

二、公众与其他社会相关主体存在科技风险认知差异的成因

尽管影响不同社会主体进行科技风险认知的因素较多,但是不同社会主体自身在科技风险认知中的不同特点和利益追求是最为重要的理由。
1.科技专家的“垄断权威”性。自工业社会以来,“科学主义”观念及其“科技官僚”制度的不断强化形成了“科技至上”的理念,“科技理性”被植入社会观念中。在此背景下,科技专家凭借其特有的专业背景,在科技风险界定、认知、决策、治理等领域享有“垄断权威”。在科技风险的认知上,他们一般是以工具理性为基础并受制于“科学理性”,对科技发展按照“线性规律”进行量化分析,并依此对科技发展过程中所蕴含的风险进行评估。然而风险的实际发生并非一定遵循“线性规律”,从这个作用上说没有人能称得上是真正的专家。即便科学家和技术工作者具有超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他们也无法规避技术本身所存在的风险因素。[3]科技专家的科技风险认知有其不足之处:一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科学技术表现出的“非线性发展”使得科技理性越来越具有局限性,用量化的手段对科技发展所滋生的风险的概括难以做到完全客观和全面;二是受经济社会特点、政府组织偏向、个人利益的追求等因素的干扰,科技专家对科技风险的判断难以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三是科技专家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科技官僚”的特性,往往造成在科技风险认知中的“垄断性”的目前状况,以至阻碍了其充分地体会公众对于科技风险的认识需求和对科技发展的美好期盼。
2.企业的“利益至上”性。对于企业而言,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危害或存在风险的大小与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收益或利润构成了一种概率关系。企业对科技风险的认知也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企业“利益至上”的特点导致企业管理者缺乏对环境和公共风险的考量;二是习惯于用经济学中“成本-收益”的策略来对科技风险进行评估,而忽视科技发展的价值和尺度,可能会造成科技发展中人文观念的缺失或破坏,有甚者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严重恶果。
3.政府的“被治理”性。政府对于科技风险的治理往往依赖于科技专家,在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中,只要专家认为收益大于风险,政府管理者往往会采纳专家的观点,致力于附带着风险的科学技术的发展,由此往往会造成政府在“科技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取舍的偏颇,导致政府在对科技风险的制约和治理上总会出现“被治理”的现象。
4.公众的被动性。一是公众对科技风险的认知易受已往的科技事故的影响,这种情况的发生造成了公众对科技风险的直观感性认知;二是科技专家对科技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忽略了公众对科技风险的感性认知,而是让公众被动地接受他们对科技风险的认知结果;三是不管是科技事故的发生,还是科技专家对科技风险的认知,都要经由媒体传播,在此过程中,媒体往往会对事故或观点进行不同的解读和渲染,从而影响公众的认知。当然,由于年龄、受教育程度、心理状态、经济状况、地域文化等状况的差异,公众对科技风险信息的接受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5.媒体的“解惑”与“惹祸”两重性。随着科技风险研究的不断深入,媒体作为“风险沟通”的主要载体呈现出“解惑”与“惹祸”的双重特点。一方面,媒体承载着“解惑”的重任,即承担着科学技术及其风险知识的宣传和传播任务;另一方面,媒体的宣传是否属实,直接影响着公众的科技风险认知。如果媒体的宣传不完全符合事实,出现“自由”放大或缩小科技风险的现象,那么就会对公众或其他社会主体的科技风险认知造成偏差,甚至会造成公众的心理压力或引起社会不稳定。

三、科技风险认知差异规避机制的构建

“责任由谁决定——由制造风险的人,由从中受益的人,由它们潜在地影响的人还是由公共机构来决定?”[4]这是当下科技风险治理面对的重要理由。影响科技风险的因素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从主观方面来看,科技风险是社会相关主体合力作用的产物,因此,它的治理需要相关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和协商,在科技风险认知的具体理由上达成一定的共识,这就需要建立一种科技风险认知差异的规避机制。从科学技术发展的公众支持角度来看,应该转变过去那种科学技术普及单向灌输的模式,转而构建一种基于设计的、以公众为中心的科学技术传播和科技风险沟通机制,通过沟通机制了解除了专家、政府、企业想告诉公众的那些信息之外,一般公众知道什么、还想知道什么,引发公众之外的科技风险认知主体对科技风险传播和沟通方式的新的深思,从而推动消除不同主体科技风险认知差异的规避机制的形成。毋庸置疑,各种信息的传播必定要经过媒体这一,因此,新机制的建立不仅要以公众为中心,而且要以媒体为,形成公众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有效沟通交流的网络,从而减弱或消除相关主体间对科技风险认知的差异。
1.“公众—媒体—专家”之间的沟通机制。专家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在风险社会中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首先,专家应该强化自身的责任感、科技风险传播意识和社会观念;其次,专家应该打破 “垄断”话语权的狭隘视野,将公众视为科技创新所服务的终极目标,扩大科技交流与传播的视阈;再次,专家应多从社会理性的角度深思理由,避开与企业等主体形成利益相关体;最后,专家应该通过相应的机构来负责科技发展相关理由的咨询和信息反馈,针对公众所不能够理解或认可的理由进行解答和阐释,通过反复沟通和交流,在专家与公众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从而推动两主体之间科技风险认知差异的消除。
2.“公众—媒体—企业”之间的沟通机制。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科技风险调研和评估中心,在科技产品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将科技研发、产品生产及打入市场的信息传达给公众,之后由科技风险调研和评估中心对公众的反馈进行评估,并通过设立“风险评估、风险鉴定、风险调整”[1]等措施,对科技研发及科技产品涉及的风险进行调整和改造,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传达给公众,以争取实现公众与企业对科技风险认知的统一。
3.“公众—媒体—政府”之间的沟通机制。政府要做到对科技风险的决策透明化、公开化、程序化和规范化,通过媒体将公众对科技政策中的疑惑或理由收集起来,让公众参与到科技风险的决策之中,打破政府的“单向度”、“线性思维”和“专家至上”的思维和决策模式,为不同的科技风险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构建一个宽松的对话与协商的公共空间,积极促成公众与其他相关社会主体之间对于科技风险认知的共识。
四、结语
公众作为社会发展重要主体之一,与其他科技风险相关主体之间的认知差异对于科技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建立公众与专家、公众与企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形成各主体之间行之有效的沟通机制,有利于达成相关社会主体对科技风险认知的共识。新机制对媒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方案应该呼应每家媒体不同的风格和身份特征,而且要特别关注其在叙事形式、视觉元素和外行语言等方面的偏好。”[5]我们相信一种可持续的、有吸引力的、行之有效的科技风险沟通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消除或规避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科技风险认知差异。
参考文献:
[1]邬晓燕,程苹.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科技风险认知与规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2]Rohrman,B,Renn,O. Cross-Cultural Risk Perception[M].New York:Springer-Verlag New York Inc,2010:11-53.
[3][德]乌尔里希·贝克.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M].薛小勇,周占超,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90-96.
[4]Ragnar E.Lofstedt,Asa Boholm.The Earthscan Reader on Risk[M].Canada :Earthscan Canada,2008:4-5.
[5][英]尼克·皮金.风险的社会放大[M].谭宏凯,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158.
[责任编辑:孙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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