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巨灾保险制度—国际经验借鉴与中国实践

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2008年以来,接连发生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舟曲泥石流等灾害给我国造成了重大损失。研究和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巨灾保险制度,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对国内巨灾风险管理目前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对国外巨灾保险制度进行归纳总结,据此提出加速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 巨灾保险;国际经验;策略倡议
1003-9031(2014)11-0033-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1.07
自然灾害多数是地理环境演化过程中的异常现象,但却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近百年来,随着人口的迅速膨胀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类经济活动呈现集中趋势,高风险区域的财产和基础设施价值相应提高,巨灾风险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不断上升。巨灾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减少财政负担,有效分散风险,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因此,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

一、巨灾风险及其特点

(一)巨灾风险的界定

巨灾风险是指由地震、台风、洪水和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一旦发生会引起大量保险标的受损并可能对人类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的特殊风险。巨灾本身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因此国内外学者和实践部门对于巨灾风险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标准。美国保险服务局(Insurance Service Office,简称ISO)财产理赔部1983年前将巨灾事件界定为超过100万美元的保险损失,1983年后调整为500万美元,1997年后则是指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标准普尔(1999年)把巨灾界定为,一个或一系列相关风险事件导致保险损失超过500万美元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并每年更新巨灾界定标准,2013年其对巨灾的界定标准见表1。

(二)巨灾风险的特点

相对于普通风险来说,巨灾风险具有发生频率低、影响范围广、危害巨大、难以准确预测等特点。同时,巨灾风险由于发生次数少又缺乏可靠的参考资料,无法用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来厘定巨灾保险费率,费率过高或过低都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普通的商业保险无法单独承保巨灾风险,必须构建政府主导、各方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制度,以有效分担巨灾风险,解决巨灾保险供给不足的理由。

二、中国自然灾害保险的目前状况

(一)巨灾风险及管理目前状况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大。我国三分之二国土面积不同程度受到洪水威胁,近半数的城市人口分布在地震带上,发生灾害的风险较大。2009—2013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分别为2523.7亿元、5339.9亿元、3096亿元、4185.5亿元和4210亿元。
目前,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模式,风险补偿多采取财政补贴为主、社会与国际援助为辅、商业保险补偿为补充的方式,尚未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只在农业领域尝试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并得到政策支持。中国农业保险于1982年启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2002年,主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PICC)承保,是一项保护农民的社会福利机制,但运转结果不甚理想,保费从1992年的8.29亿元降至2002年的3.3亿元。第二阶段从2003年开始,引入新的农业保险计划并将其作为农业政策一部分,政府给予大量补贴。2007年,政府在6个省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随后拓展至25个省市和自治区。与农业相比,其他领域的自然灾害保险非常有限。20世纪80年代后期,部分保险产品曾经承保地震风险,但随着风险上升和损失加剧,地震风险重新被列入除外责任。2008年引发巨额损失,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但仅获得保险业赔付18.06亿元,不及总损失的1%,可见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风险保障需要[1]。

(二)存在的主要理由

1.政府主导的损失分散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一是财政收支平衡受到影响。政府财政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随机性的巨灾风险损失如果主要由政府承担,则收支平衡面对干扰。同时,救灾支出作为政府转移支付一部分,存在较高机会成本,会减少国家对其他项目的投资。二是受灾主体的补偿效率低。政府主导的补偿机制是一种非契约型补偿,面对补偿时间、补偿程度等各方面的不确定性,而外部援助通常缓慢,因此容易造成补偿不及时,或者补偿金额无法满足受灾需求等情况[2]。
2.商业巨灾保险供给不足。一是财产保险市场发展水平较低。截至2014年5月末,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共有保险公司64家,市场供给主体相对较少,而其他发达国家的财产保险公司一般均达到数百上千家(如美国财险公司超过3000家,美国和德国财险公司近千家)。另外,财产保险市场中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处于绝对垄断地位,该市场结构也从侧面验证了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处于低水平的均衡状态。二是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产品的意愿不强。巨灾风险不符合传统的可保理论,缺乏风险定价基础,且存在强烈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而保险公司缺乏承保主动性。
3.巨灾保险需求不足。我国巨灾发生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通常较低,以地震为例,主要发生在内陆地区如新疆、西藏、四川。2008年,四川震中阿坝地区,全州农牧民人均年纯收入240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26元,在满足基本生活开支后,居民的低收入水平无法支持其购买高费率的巨灾险种。同时,我国居民保险意识依然较低,2013年我国保险深度3.07%,仍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政府主导的救灾体制也强化了社会对政府补偿和社会救助的心理依赖,间接造成居民防灾减灾意识落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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