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老挝电力业发展及相关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作者简介:米良,男,北京外国语大学亚非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东南亚理由研究。
① http://la.mofcom.gov.cn/index.shtml,访问时间:2013年08月2日。
② http://.cn/ 2010-12-19 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网站经商处子站,访问时间:2013-10-23。
摘要: 近年来,随着老挝政府不断强化革新开放政策,扩大对外合作,外资企业纷纷进入老挝寻找投资商机,其中水电资源开发已成为外国投资的重点领域之一。开发电力资源既可以满足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同时,电力开发的本身也能增加投资,为经济增长做贡献,并与老挝政府实施的“以资源换”的战略相吻合,因而得到高度重视,使老挝的电力业在近年发展迅速,值得关注。老挝国会于1997年制定的《电力法》依然是目前调整电力投资、老挝电力业的发展及相关法律制度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贸易的最高规范性法律文件,鉴于我国是老挝最大的外国电力投资者的现实,我们有必要对老挝的电力发展及其法律制度做深入研究,以便有利于我国企业在老挝的电力投资取得更好效果。
关键词:老挝;电力发展;法律制度
1006-723X(2014)06-0051-05

一、老挝近年来电力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老挝政府不断强化革新开放政策,扩大对外合作,外资企业纷纷进入老挝寻找投资商机,其中水电资源开发已成为外国投资的重点领域之一。经电力勘察设计部门勘查,老挝境内水电资源理论蕴藏总量约为3000万千瓦,技术可开发总量为2347万千瓦,其中湄公河干流1225万千瓦(国际界河按1/2分摊水资源)约占全国技术可开发量的522%,湄公河支流及其他支流1122万千瓦,约占全国技术可开发量的473%。老挝政府高度重视本国水电资源开发和利用,提出要将老挝建成“中南半岛蓄电池”的目标,为摆脱国家贫困和逐步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提供战略依托。在第六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2006—2010年)期间,老挝政府大力招商引资开发本国水电资源,将境内50多个5万千瓦装机容量以上可开发水电站项目悉数批给国内外公司,但截至目前大部分项目还未进入实际开发阶段。据老方统计,已投入运营的水电站有12座,总装机容量187万千瓦,仅占全国技术可开发量的8%。目前在建项目有7个,总装机容量282万千瓦;有15个项目已签署开发协议,装机容量5852万千瓦;有47个项目已签署合作备忘录,装机容量1270万千瓦。未来5年还将有7座总装机容量344万千瓦水电站投入运营,届时老挝全国建成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将达到502万千瓦①。
老挝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全国电网,部分农村和偏远山区仍无电力供应。现有电网最高电压等级为115千伏。据老方统计,截至2009年度老挝全国输变电线路总长19503公里,多数为单回线路。其中115千伏输电线路2364公里;35千伏输电线路194公里;25千伏输电线路165公里;22千伏输电线路13844公里。电网连通各县市、村庄和家庭的比重分别是693%、582%和693%。未来5年,老挝政府将重点建设115千伏国内电网和230千伏、500千伏连通泰国、越南电网,其中230千伏输变电线路共1377公里,22千伏输变电线路370公里,全国用电家庭比例达80%。2009年度,老挝国内发电总量为339亿度,从邻国进口82亿度,其中中国2158万度,泰国772亿度,越南2,539万度;老挝出口电量2.3亿度,创汇835万美元(36美分/度)。随着新建成电站陆续投入使用,老挝政府预计未来5年的电力税收总额将达88亿美元,年均约175亿美元,占年度财政收入约15%,占GDP约3%。②
到2011年,水电开发的外资引进额已达到45亿美元,约占外商在老挝投资总额的67%,有7个大型项目正在兴建。电力工业既是老挝今后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又是老挝投资开发的难点和重点,是老挝争取国际合作的热点。就目前电力工业的发展状况而言,电力工业也占据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半数以上。2013年4月3日,老挝能源和矿产部官员表示,老挝政府计划在湄公河干流修建9个水电站,以推动老挝社会经济发展。老挝能源和矿产部能源贸易司负责人宋披说,包括正在修建的沙耶武里大坝,老挝计划在湄公河主河道上修建9座大坝。其中,4座在沙耶武里省,4座在占巴塞省,1座在琅勃拉邦省。沙耶武里大坝去年11月动工,是老挝境内首个位于湄公河干流上的水电工程项目。据介绍,目前大坝建设工程已完成约10%,预计2019年完工。据悉,沙耶武里大坝项目投资预算为35亿美元,其中30%来自承包商,70%来自泰国银行贷款,预计大坝建成后电站总装机容量为1285兆瓦。泰国电力局已同意购买电站95%的发电量。

二、我国企业近年来在老挝的

部分电力投资状况
近几年,我企业积极参与老挝水电资源开发,已有14家专业企业进入老挝参与水电站投资和工程承包,以及输变电的工程承包项目。据统计,截至2010年9月,中资企业与老挝政府签署开发MOU及投资开发的水电项目共19个,总装机容量约535万千瓦(约占可开发总量的22.8%)。此外,我企业积极参与老挝水电站建设工程和输变电线路项目工程承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未来仍有很大发展空间。 http://la.china-embassy.org/chn/,访问时间:2013-10-5。
2009年8月12日, 中国水电集团与老挝国家电力公司十一日签署三个电力建设项目合同,总金额约56亿美元。本周二在北京签署的这三个项目,分别是老挝南槛二水电站、南槛三水电站和欣合—朗勃拉邦输变电线路。南槛二水电站位于老挝北部地区的郎勃拉邦市东南约30公里的南槛河上,总装机容量1262万千瓦,年发电量约为55亿度;南槛三水电站位于老挝北部地区的郎勃拉邦市东部70公里的南槛河上,总装机容量为47万千瓦,年发电量约为22亿度,两个项目合同总额约43亿美元。欣合—朗勃拉邦23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项目,是2020年老挝国家电网整体规划主干网和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的建成可以提高老挝北部电网的输送电能力与供电稳定性,推动老挝社会经济发展。该项目主要包括164公里230千伏双回输电线路,另包括欣合变电站扩建、新建朗勃拉邦变电站一座及其他配套工程,项目合同总额约13亿美元。老挝电力业的发展及相关法律制度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2.电力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和国际合作
老挝电力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对这两个理由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电力开发经营活动,从勘查、设计到建设和电力输送的全过程都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同时在立项前要评估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防止因项目的开发对野生动物的存活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老挝政府依照《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关于电力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及电力的经营开发的相关规定开展国际合作。
3.电力企业的设立
在老挝,电力企业是指从事电力考察、电力信息、电力设计、电力建设安装、生产、输送、销售、进出口及其他从事电力的开发和服务的市场主体。 设立电力企业,必须进行审批。 按照装机容量划分为4 种规模,分别由不同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50000千瓦以上的,由政府提交国会审批;装机容量在2000~50000千瓦之间的,由政府审批;装机容量在100~2000千瓦之间的,由省、市、特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业手工业部的倡议做出决定;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特区工业手工业厅的倡议做出决定。[1](P385)
4.电力企业的经营
在老挝投资电力业,可以采用老挝国家独资、与国内外企业合资、国内集体或私人投资等三种形式。在经营方式上,电力企业可以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建设-经营-当业主-移交方式(BOOT)、建设-移交-财务关联方式(BTF)和其他经营方式。
5.电力企业的特许经营权
在电力生产、输送、销售、进出口或电力开发领域开展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向老挝人民共和国政府申请特许经营权,并按照企业法的规定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电力企业特许经营权的申请需要在经过项目调研、项目评估、数据勘查、投资倡议、审批投资申请、签订协议、起草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特许经营权审批的程序后,再按照工业手工业部规定的程序完成。老挝人民共和国政府参与电力企业特许经营权的审查。特许经营权最长不得超过30年(建设时间包含在内)。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获得特许经营权者必须把整个企业无偿移交给政府。特许经营权可以由政府决定延期,但不得超过15年,特许经营权的延期申请必须在期满的5年前提出。
6.电力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电力企业的权利是:在电力企业经营期间,有权租赁开展经营所必需的土地,但对于该租赁土地地面上已有的其他资源,在使用前必须征老挝电力业的发展及相关法律制度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得政府的同意;通过行使特许经营权开展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取正当合法利益;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得到政府在有关电力科学技术方面的支持;申请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在政府批准的前提下,转让或继承电力企业。电力企业的义务是:所建立的电力企业符合特许经营的条件;在老挝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存入规定的保证金;外国投资者应依法并按照合同约定,把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以外汇方式汇入老挝人民共和国指定银行;保护环境;按企业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开立企业账户;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义务;当发生对环境、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时或需要移民异地搬迁时,承担相关损失费;对企业雇佣的老挝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并在福利方面给予保证;按规定记录并报告特许经营权行使情况,包括各项详细开支情况;按电力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修好电力设备;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当发生特许经营权获得者不再继续经营电力企业的情形时,应把项目以及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其他文件无偿地归还老挝政府;电力企业在转让给老挝政府之前,电力企业经营者必须先清偿所有债务。[1](P387)

(二)输电售电制度

1.电力输送
电力输送是指通过输变电系统把电力从发电厂输送到变电站,再输送到用户或国外。输电线路的安装、建设必须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前提下进行。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自己居住范围内的电杆、电线及其他电力设备。发电厂必须把所生产的电力输送到国家电力输送系统。
2.电力销售
是指把电力从电力输送系统或从发电机输送到用户供用户使用,用户支付电费的交易活动。即通常所说的由高、中或低压系统组成的配电网进行送电并收费的行为。
电力销售必须遵守以下原则:持续、不间断的正常供电原则; 保障电力供应,节约用电原则;安全用电原则;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原则。电价的制定必须与不同时期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电价划分成以下几类:进出口电价;国内工农业生产服务用电电价;偏远山区农村消费用电电价;其他电价。各个时期的各类电价标准由政府制定。

(三)电力进出口制度

为了提供足够的电力以保障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老挝人民共和国把电力规定为出口商品之一,鼓励电力开发、出口。如果认为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必要,在政府做出的决定的前提下,可以从国外进口电力。根据老挝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决定,电力可以从一个国家通过老挝人民共和国的境内向其他国家输送。通过老挝境内向他国进行的电力输送必须通过老挝国家电力输送系统并支付费用,除非老挝国家电力输送体系不具备相应功能。在此情况下,政府将临时批准电力输送者通过自己建设的电力输送体系送电,但必须处于老挝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
通过老挝人民共和国电力输送体系向他国输送电力必须避开对环境造成损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必须支付通过老挝境内的电力过境费和其他服务费,并补偿由于修建上述电力输送体系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允许老挝人民共和国使用上述电力输送体系。

(四) 老挝地方和农村的电力开发制度

老挝地方和农村的电力资源开发是指小型水力发电、燃油发电、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或其他能源发电等,把某一个地区的电力并入老挝国家电力输送系统或专门的电力输送系统的活动。为了保证偏僻农村人民生产生活的用电需求,老挝政府鼓励地方和农村开展电力资源的开发。由省、市、特区工业手工业厅负责进行装机容量在100~2000千瓦之间的小型电力资源资料的收集和考察工作,以便本辖区内电力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省长、市长或特区行政长官根据工业手工业部的意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批准设立地方电力企业。县工业手工业办公室负责进行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下的小型电力资源资料的收集和考察工作,以便本辖区内的电力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县长根据省、市或特区工业手工业厅提供的技术方面的意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之内批准设立农村电力企业。[1](P392)老挝电力业的发展及相关法律制度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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