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萌生

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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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人没有世界意识。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和根植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封闭型心理,影响了中华民族世界意识的形成。当欧美在17至18世纪建立了资本主义法制国家时,古老的中国还奉行着“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信念,困守着传统的封建法制。直至19世纪中叶,当认识世界已同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状态才被打破。正是伴随着战争的剧痛,先进的中国人认识到了西策略文化的价值,并由此开始了中西法文化由冲突到吸收的运动过程。这种文化进程不断转变着传统法文化影响下的国人的社会习俗和心理态势,推动了新的法律教育人才观的形成。
早在战争前,面对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一部分知识分子就开始大胆正视社会现实,对自己所处的时代进行反思,率先走出中世纪。龚自珍在其有名的《己亥杂诗》第一百二十五首中写道:“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指陈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精神禁锢,言路阻塞,人才扼杀,呼唤安邦定国人才的降落。在《上大学士书》中,龚自珍又总结道:“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所恃者,人材必不绝于世而已。”从而从人才理由的角度,触及晚清社会在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冲击下不得不面对的社会改革、变法理由,呼吁培养经世致用的人才。可以说,中国近代史的序幕一拉开,人们就在大声疾呼人才。当然,此时人们的人才观是模糊的,尚处在感性认识的阶段,并不能指明人才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再有,林则徐在受命赴广州查禁期间,为了获取“夷邦”的情报,让其下属收集西方国际法着作,并请美国传教士伯驾和袁德辉将瑞士法学家和外交家瓦特尔所着的《国际法》中的大部分内容译为中文,定名为《各国律例》。至此,在近代中国先进的知识阶层中,开始构建起国际法的知识结构。
战争的炮火硝烟,进一步助燃了这种经世致用的思想火花。对此,梁启超曾言:“战役以后,志士扼腕切齿,引为大辱奇戚,思所以自湔拔,经世致用观念之复活,炎炎不可抑。又海禁既开,所谓‘西学’者逐渐输入,始则工艺,次则政制。”战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虽终止了林则徐等人引进西法的行动,但经世派官僚士大夫认真检讨了战争失败的理由,痛切地体验到认识外部世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尝试着考察世界情形和寻求制御之方。其不仅开拓了国人的视野和思路,开辟了求知的新领域,转变了封建士大夫传统的知识结构,也催化了传统人才观的变革。
正是在经世派经世致用和学习西方思想的基础上,19世纪60年育和萌生了新兴的法律教育人才观。追根溯源,这种思想观念的产生,实是近代中国社会急剧变革的产物。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对华采取了新的“合作政策”,即转变过去单纯用军事行动以武力征服的办法,开始使用较温和的外交手段,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方面,对清政府施加影响和制约。在这种政策导向下。列强各国的驻华使节及传教士加紧对清王朝进行文化扩张,强行输入西方的意识形态。由此,西策略律文化再次以国际法为先导输入中国。1864年,在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的引见下,丁韪良将其所译惠顿的国际法草稿送与总理衙门。此后,该书经修订以《万国公法》正式刊行,并由赫德倡议分送清政府和各省及五口与外事有关的各级官员。《万国公法》的翻译在沟通中西法律文化和推动中国传统法律人才观变革中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就实践作用而言,当时总理衙门就运用刚刚翻译而出的《万国公法》书稿中阐述的国际法原理,成功处理了“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取得了立竿见影的功效。这也再度激起清廷对国际法的兴趣,使其开始注意到国际法在处理国家间关系上的重要作用,并尝试把它引入近代中国新式教育中。
1867年,同文馆决定聘请已经在馆任教的丁韪良开设国际法方面的课程,讲授公法的内容,培养知晓国际法律的人才。据《同文馆题名录》记载,各科学生参加公法学大考者,1879年9名、1888年8名、1893年12名。虽然同文馆的公法教育还只是其所培养的翻译人才知识结构的补充,充其量是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胚胎,处处留下了幼稚粗疏浅薄之迹,但此举毕竟自觉不自觉地把国际法纳入了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中。
可以说,这时通过引进和研习西方国际法,清朝一些官员和知识界人士已经粗略地显露出对近代法律人才认识上的某些思想萌芽。1877年,李鸿章初见刚从英国学成归国的伍廷芳,认为其“恂恂然有儒士风,绝无外洋习气,尤为难得……此等熟谙西律之人,南北洋需酌用一、二人,遇有疑难,俾与洋人辩论。凡折以中国律例而不服者,即以西律折之。所谓以彼之矛刺彼之盾也”。从李鸿章的这段言论来看,虽然其认识水平受到时代的制约,其思想并未从根本上摆脱传统儒学经邦济世的格局,本身并不具备现代学术的品质。但从李鸿章对伍廷芳倍加赞赏的评价中,我们可以约略地感觉到,出于交涉通商等时务方面的需要,中国传统的法律人才标准也开始渐渐地发生变化。那种既有儒士之风,又无外洋习气;既通晓西语,又熟谙西国律例的人才已成当时的一种现实需要。这种法律人才观念在下层士绅及知识分子群体中也有所反映。冯桂芬等在拟定广方言馆课章时就声称:“中外交涉,罔有依据。闻《万国公法》一书,翻译尚有未全,意彼所持以治国莅民者,当有一定法律,如能得其要领,不难以矛攻盾,或可稍免侜张。”直观地得出那种懂得西洋律例的法律人才可以发挥“以矛攻盾”作用的认识。
由上可知,这一时期中国法律教育人才观的变革,是伴随着西法东渐和对我国传统政治及文化的反省过程而发生的。它直接继承了战争时期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倡导的经世致用的思想,是当时社会诸种矛盾斗争和时代变化的产物。由于受“中体西用”思想的影响,这一时期萌生的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还未能突破“交涉公法”的范围,且尚留存于少数进步思想家及涉外官员的脑海里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的萌生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远未成为一种社会的公共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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