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对科研腐败该下“猛药”

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第十二巡视组向复旦大学反馈专项巡视情况。第十二巡视组组长董宏指出,复旦大学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违规现象突出,存在腐败风险。其实,科研经费使用存腐败风险是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存在的突出理由,并非复旦大学“一枝独秀”。科技部部长万钢曾在发布会上直言,当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出现恶性理由。相当数量的科研经费不是花在科研的刀刃上而是成为圈钱的工具,蜕变为养肥硕鼠的美食。部分科研人员拿到科研经费后巧立名目地花钱,甚至据为己有。科研经费的使用,诸如扩大开支范围、擅自调整预算、突击购买设备等屡见不鲜。庞大的科研经费往往没有转化成真正的生产力,一个几百万的科研项目最后只换来一两篇垃圾论文的实例举不胜举。
不仅如此,科研经费还成了少数科研人员包括院士、教授等科研名流吃喝玩乐挥霍、搞公关甚至行贿的资本。中国科协的一项调查显示,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中国去年科研经费投入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如此推算,全国科研经费中6000亿用于开会、出差等,而国家财政投入的5000多亿也有3000多亿没真正用到科研中。原山东财政学院“微山旅游规划”和“傅村镇旅游规划研究”课题组居然将近一半经费报销1505张。
科研经费监管不力、使用不透明、缺乏审计等理由相当突出,折射出制度监管的短板。国家投入越来越多的科研经费已经成为高校、科研院所最大的腐败黑洞。从司法机关已查处的案件看,在课题经费管理上,部分科研经费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许多费用支出与课题无关。课题负责人往往疏于管理,通常把大部分的精力投入到科学研究上,过于信任行政助手并赋予其经费支配权力,加之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的财务监管不到位,经费审核流于形式。正是由于没有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钱的监督体系,才酿成当前高校、科研院所日益严峻的职务犯罪态势。
对科研腐败下“猛药”,就必须强化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设,把科研经费锁进制度的保险柜,为科研经费拉起“防腐网”。面对科研经费频频被滥用挪用的恶性理由,面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务犯罪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才是根本途径。强化科研经费的资金监管,建立科研信用“黑名单”制度。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大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审查力度,力求每一笔经费的用途和去向都审查清楚,同时加大对课题负责人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的问责力度。加强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每个课题结题后都应当100%审计。课题负责人要对课题经费使用负全责,如发现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理由,应当视情节和后果取消其课题负责人资格,取消申报课题资格,追回被滥用挪用的资金,若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科研腐败下“猛药”,就必须把科研经费清单在阳光下暴晒,用公开透明的科研经费公示制度驱散腐败的阴霾。公开透明无疑是医治科研腐败的一剂良药。推行“阳光科研”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科研经费透明度,每一个科研课题的经费使用至少在本课题、本单位中要公开、透明,每一笔科研经费的去向都应该明明白白,这样才能避开出现科研经费管理失控的恶性理由。科研项目评审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在追溯过程中不留漏洞。
倡议科技部和教育部牵头组建“国家科研经费阳光网”,凡列入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经费,一律在网上公示课题负责人、经费的具体开支和用途明细,供网民查询和监督,并设立网民专区,接受群众对科研经费腐败线索的。对于查处的科研经费腐败案件,一律上网通报公示。
对科研腐败下“猛药”,就必须推行课题责任人问责制,用刚性的问责倒逼不敢贪、不愿贪的局面。科研经费课题负责制并不意味科研经费不需要监管,恰恰相反,科研经费课题负责制既赋予课题负责人相当的科研自主权,同时也赋予课题负责人监管经费使用的责任。对于科研经费,相关科研机构和审计部门都有审查监管的职责。课题负责人如挪用和滥用科研经费自当承担失职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对课题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科研腐败下“猛药”,就必须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加快科研管理立法,将科研经费的管理尽快纳入法治轨道。倡议高度重视科研管理立法,加快制定一部科研管理基本法,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责任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科研领域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责任的系统性法律。科研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科研项目管理的混乱和失范,在客观上诱发日趋严重的科研腐败理由。在科研管理法出台之前,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先行制定一部科研经费管理条例或者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对科研腐败下“猛药”,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腐败免疫力。倡议以深化“六五”普法为契机,加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知群体和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
对科研腐败下“猛药”,就必须将科研腐败纳入纪检检察和检察机关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必要时可增设专门机构和投入专门力量查办科研经费腐败案件。倡议积极开展纪检司法机关与科研机构的廉政共建活动,签署廉政合同。检察机关也可以全程监督科研院所、高校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投标评审过程。
根治科研腐败,惟有把科研经费清单暴晒在阳光下,把科研经费锁进制度的保险柜,为科研课题立起带电的高压线,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一种让高校、科研机构的精英群体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愿腐败的制度环境。
(摘自《改革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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