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评析母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是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并且直接制约其经营的公司。子公司就是半数以上股份受母公司制约的公司。也就是说,子公司大部分财产受母公司制约,但子公司仍拥有属于子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可在司法实践中,却对母子公司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出现了争议,本文就此理由展开论述。
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权利义务;界定
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的形式,母子公司给经济的发展注人了新的活力,同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它也带来了负面的效应,在母子公司情形下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是为了修正现有的法律的漏洞,力图在追求母子公司集团的综合效益和保护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到一种新的平衡系统,从而为公司、为社会、为人民的共同价值目标而提供准则和机制。虽然《公司法》已经过修订,但调整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一些规定还较为笼统。因此,使母子公司双方在市场经营过程中,未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母子公司的规定主要为《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和子公司虽然实际上存在着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但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二者却是彼此独立的公司法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母、子公司都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有法定的资本,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应法律行为,并以公司资产对外债务承担其有限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仅以其持有的子公司股份数额为限,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具体而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评析母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2)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意思表示。子公司在意思形成过程中,母公司往往要加入自己的意思,母公司享有收益权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其子公司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3)应当注意的是子公司应当从母公司的长远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角度来考虑必须遵守或者服从母公司,而不是任何具体事宜均直接受母公司的决定、命令。

二、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相关理由

(一)母子公司之间的制约法律关系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控股是以取得或拥有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为手段,以获取最大化的"资本增值"为目的的一种经济行为,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有效制约是母公司实现其资本增值目的的保证措施。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母公司凭借其股权的充分行使,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制约,以保证盈利目的的实现。

(二)母子公司经营管理法律关系

母子公司之间还有一层关系,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关系。在母子公司结构中,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却依然要受到母公司的制约。正如前述,这种制约关系大部分是通过控股来实现的,也就是说母公司所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在后者的董事会中能够起主导作用,所以子公司的董事会就成了负责执行母公司指示和政策的代表,从而形成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不仅涉及投资决策、资产经营、财务分配、人事任免。还会涉及其他一些专业事项环境污染、治安保密、计划生育等。这些事项一般应由子公司自主管理,并就相关专业指标向母公司通报。为了充分发挥各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母公司一般都注意实行分散型管理,尽量地赋予子公司以自主权,只对一些重大理由实行统一的领导。

(三)母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因此要实行独立的核算。但是,母公司在每一财务年度终结后,不仅要制作自己的年度财务报告,还要制作包括子公司在内的整个公司集团的年度财务报告。虽然母、子公司在财务上是相互独立的,但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整体,母公司与其下属的各子公司包括分公司,构成一个公司集团。有些子公司的信用也往往是依靠其母公司的实力来维持的。公司集团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一般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内容基本相同。这些账目都是把所有子公司的相应账目与母公司的账目汇总而成。公司集团的财务报告必须由母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由母公司的审计员或会计监察员审核,然后与母公司自己的年度财务报告一起提交股东会。同时,还须将财务报告呈送政府登记注册机关,并予以公告。但公司集团的财务报告只能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该公司集团的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而不能用作决定母公司自身事务的依据。

三、界定对母子法律关系的正确认识

母子公司形式在经济的发展中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导致了大量理由的产生。例如,乙为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乙公司的财务和决策方面,处处受到甲公司的限制,而且没有独立的地位,导致乙公司不能按照自己的实际来决策本公司的行动。最后,因为污染环境而被人起诉,而甲公司却没有受到任何起诉。这不利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良性发展。因此,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主要应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限制母公司的强势地位

在母子公司结构中,母公司都处在强势的地位,这很容易形成过度制约,使子公司丧失独立的人格,甚至篡夺子公司的商业机会。因此,从宏观上来说,必须限制母公司的强势地位,让母公司承担一定的义务,实现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

(二)尊重子公司的独立人格,禁止对子公司过度制约

母子公司结构中,虽然存在着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但这种制约是必要的,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制约,直接支配子公司,使子公司丧失自主权,往往会造成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必须禁止对子公司的过度制约。要转变这种不公平,让母公司尊重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认真履行出资义务。(2)不得变相抽回公司资本。(3)母公司对子公司及少数股东负有诚信义务。(4)必须强调母公司做到在财产上、人事上、业务上与子公司分离。

(三)子公司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母子公司治理结构中母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子公司处于明显的制约权劣势和信息劣势地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提高子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自身素质,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失为一种限制母公司强势地位的策略。

(四)对子公司权益及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子公司虽然与母公司同处一个集团,并与其他成员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子公司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有其自主权和财产权益,并与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权益相分立。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制约或母公司滥用制约权的情况下,子公司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而子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是与子公司紧密相连的,同样也会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可能直接来自母公司的侵害,所以应对子公司及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理由做出严格的规定。
综上所述,母子公司在企业联合、资本集中、增强竞争力等方面有着单个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母子公司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一系列理由,也引发了人们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反思,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不明等理由。如上述案例中,甲乙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划分不明确,甲公司对乙公司过分干预,使乙公司不能按照自己的实际进行决策规划,导致乙公司因污染而被起诉,而甲公司却能有承担主要责任。这种母子公司关系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公司的正常发展。因此,为达到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上对上述理由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期达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王芳;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研究[D].山东大学,2006.
作者简介:薛妮(1984-),女,陕西岐山县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法务技术系法律文秘专业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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