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职教育“订单式”培养模式探讨

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产物,这一模式给学校、学生、企业带来了诸多好处,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从劳动合同的角度审视“订单式”培养模式,探讨如何预防在培养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高职教育;“订单式”培养模式;劳动合同法;法律风险预防
1672-5727(2012)09-0016-02
“订单式”培养模式的沿革
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11月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企业是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或行业组织发展职业教育。同时,国务委员陈至立指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要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等提法,是近年来高职教育发展中的热门话题,这些提法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渗透关系。校企合作是一种办学模式,是工学结合的基础和前提;工学结合是一种教育模式,是校企合作的具体表现形式;“订单式”培养是工学结合的途径,半工半读是工学结合的方法,最终这个过程实现的是教学模式上的“教学做”一体化和实践中产学研的结合。“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产生以后,得到了教育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被称为“群众的首创,是发展职业教育的成功首例,是办学模式的重大突破”。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也就是“人才”,是指人才需求方(通常是企事业单位)与人才提供方(主要是学校)进行协商,由人才提供方根据人才需求方提出的所需人才的源于:大学生论文www.808so.com
数量、知识水平以及职业技能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才需求方提供相应数量、保证质量的人力资源的合约式人才培养模式。其内涵是学校与用人单位根据培养对象日后确定的工作岗位需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的管理,学生毕业后直接到订单用人单位就业的一种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简而言之,“订单式”培养模式实现的是高就业率的学校紧跟市场需求培养出具有较高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新鲜的源动力。换言之,学校的就业率提高,知名度打响;学生的就业问题得到解决,专业知识有用武之地;企业招录到符合岗位需要的人才,提高了生产效率。“订单式”模式培养的人才“用得上,上手快,留得住”。
“订单式”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订单式”培养模式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这种模式可以实现校园与市场的互通、学校与企业的共赢。从具体的操作方法来看,学校可以在招生之前签下订单,然后,让学生报考时自主选择;也可以在学生入学后签单,根据校企双方共同制定的培养规划进行教学和实践;抑或是在学生毕业前根据企业的初步筛选,对符合企业要求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这种颇具弹性的培养模式为学校提供了稳定的就业途径,提高了就业率。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前两种情况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由于提前被“预订”,因此,他们在学习知识的广度上会受到制约,缺乏一定的压力和动力。
首先,由于教师实践能力欠缺,缺乏把握市场动向的敏锐性和洞察力,以至于理论知识陈旧,往往不能适应订单企业的发展要求。这种仅停留在学校教育主导的“订单式”培养模式空有理论知识的讲授,缺乏实践操作的检验,难以实现订单双方主体的有效联动,会形成“两层皮”的结果,以至于学生进入企业后无法达到“订单式”培养模式的预期效果。
其次,学生对订单不甚满意,学生在成为订单协议的客体之初,对企业的了解仅限于企业的宣讲和周围人的评价,当他们真正进入实际工作岗位后,会发现工作环境等方面与之前的预期有一定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学校在选择订单企业的时候缺乏足够的调研,对企业的实力和发展前景估计不足;另一方面,是企业自身在市场发展中出现了问题,无法实现订单签约时的承诺。这样的结果带来的不仅是学生情绪的波动,更重要的是侵害了学生的预期权益。“订单式”培养模式的风险与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显现出来。对于第一种原因,就要求学校在选择实施订单教育的合作单位时,应对企业的实力、基础、技术、设备、管理水平及信誉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为可能合作的企业打分排名。对于第二种原因造成的订单无法如期履行,就不是一所学校或一家企业所能预料到和解决的了,需要有关部门根据全局情况进行人才需求的预测和通报,减少风险给三方主体带来的损失。
在一个好的模式设计中,要实现专业与市场博弈的和谐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少受侵害,需要学校和企业在坚守各自阵地的同时,并在合作的过程中,本着为学生利益着想的原则进行相应的改革,实现培养规划、目标与实现过程的协调发展。
以劳动合同为切入点
审视“订单式”培养模式
为保证“订单式”培养模式的健康运行,规范校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双方必须签订相关合作办学协议,从而保证操作更加规范、完善和有效。对这种培养模式,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劳动合同立法。因此,笔者认为,“订单式”培养协议还是应参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首先,“订单式”培养模式中订单订立主体双方是学校和用人单位,针对的客体是学校的学生。因此,从签订协议的主体上看,两者的地位应具有平等性、自愿性、诚信性。学校应将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和学校的教学情况告知用人单位,以便双方在此基础上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的具体方案。用人单位也应如实向学校提供其硬件和软件的真实情况,并对企业人才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做出评价,为学校选择签约对象提供参考。
其次,以“订单式”培养模式实现的工学结合与一般意义上的学生到企业或单位实习性质是不一样的,在工学结合实现过程中,学生到订单企业的工作不是义务性的,而是有报酬的,这样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也能促进学生尽快融入企业而且真正地成长起来。源于:免费论文www.808s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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