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最高法等五部门出台严处涉医犯罪意见

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称,对于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应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温岭杀医案主犯一审判死刑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杀医、伤医案件,最近判决的一起涉医犯罪案件发生在浙江温岭。2013年10月,温岭一医院的3名医生在为患者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一名医生死亡。2014年1月,台州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
针对越来越多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案件,《意见》明确,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治安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加大查处“医闹”违法犯罪力度
《意见》同时规定,机关要加大对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各级检察院应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必要时可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针对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意见》称,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侮辱恐吓医生可究刑责
《意见》明确,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其他策略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摘要: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或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横幅及在医疗机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等扰乱医疗秩序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采取暴力或其他策略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解读:涉医案将“快侦快诉快审”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意见》规定了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及扰乱医疗秩序等6类典型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受严惩。这样,司法机关在处罚打击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律依据将更明确,‘快侦、快诉、快审’也将更具操作性。”
还有专家指出,《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针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借医疗纠纷实施敲诈勒索的“医闹”行为,提出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从严惩处的意见。
北京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万欣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针对“医闹”的相关条款,《意见》明确提出对职业“医闹”要严惩不贷,这一执法困境将有望得到解决。
延伸阅读:最高法公布涉医犯罪四大典型案例
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的情况,还公布了4宗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英生故意杀人案,被判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生,男,汉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退休职工。
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该院针灸科主任医师康红千(被害人,女,殁年46岁)为其进行针灸治疗。王英生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康红千针灸所致,产生报复之念。同年11月29日13时许,王英生携带斧子到康红千所在诊室,持斧子朝康红千的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红千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英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对被告人王英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英生已于2014年4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王运生故意杀人案,被判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运生,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由十二病区主任陈文明接诊,后由陈妤娜(被害人,女,殁年33岁)担任主治医生。住院期间,王运生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执。出院后,王运生发现病情恶化,认为系陈妤娜在治疗过程中停药、换药、减药所致,由此产生怨恨,决意报复陈妤娜或陈文明。为此,王运生先后两次从其打工地广东省来到衡阳市伺机报复,但均因故未能实施。2012年4月28日14时许,王运生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来到该医院,戴上口罩进入第十二病区,见陈妤娜独自在医生办公室,遂持刀捅刺陈背部。陈妤娜被刺后起身跑向办公室门口并跌倒在地,王运生又上前朝陈的颈部、胸部、背部等处捅刺20余刀,致陈妤娜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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