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行政许可撤销制度法律深思

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目前,行政许可撤销制度撤销与注销相混淆、撤销与吊销混淆、撤销程序启动模式过于概括、“利害关系人”启动主体有失规范、撤销程序缺失等理由。这些理由直接影响了行政许可撤销制度价值的有效实现。因此,对目前的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加以完善已经迫切。
【关键词】行政许可;撤销;理由;完善
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41-01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了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该规定以过错责任主体为标准将行政许可撤销分为两大类型,一是由于行政许可相对人违法理由所引发的撤销;二是由于行政许可机关的违法理由所引发的撤销。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还不长,目前,理论界对其关注并不多。文章从揭示当下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所存在的理由入手,对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设想。

一、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存在的理由

(一)执法人员对行政许可撤销概念模糊

行政许可撤销是对已做出的行政许可的一种纠错程序,行政机关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因申请人的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两种情况。由于撤销、注销、吊销等三者之间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在行政许可的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对三者经常存在概念上的混淆,不利于行政许可撤销的顺利实施。

(二)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不完备,存在明显法律空白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而在《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撤销的规定基本是实体方面的规范,程序方面则基本留白,导致实体权利保障,进而影响到行政许可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行政机关可能为此付出信誉代价。

(三)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行政许可可撤销的情况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对于不予撤销的规定并不明确,仅做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的概括规定,由于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等概念无从界定,给行政许可撤销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

二、完善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倡议

(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完善

行政许可撤销基于到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给行政机关保留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没有完善的程序加以规制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对于行政许可的撤销,应当具有完备的程序规范,从程序的启动、利害关系人的告知、行政机关的审查、撤销决定的做出、送达都应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同时由于行政许可撤销将使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丧失法律效力,对行政许可持有人而言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因而,还应赋予必要的救济途径。应作如下完善:
1.关于行政许可撤销的启动程序。行政许可撤销的主体有两类,其中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程序启动行政许可的撤销,而“利害关系人”则无可操作的启动程序,无形中剥夺了“利害关系人”启动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主体资格,倡议立法上应进行明确,包括提请行政许可撤销的途径、策略,以及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撤销申请的救济途径等。
2.关于行政许可撤销的听证制度。行政许可撤销对许可持有人的既得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行政许可撤销听证程序中行政许可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除了有阐明自身主张的权利、确认补正听证记录的权利以外,还应当有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听证程序可以参照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听证程序加以规范,从而将行政机关的信赖损失制约在最小的范围内。
3.关于行政许可撤销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承当严格的举证责任,同时证据应当接受相对人的质证,并且证据足够证明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理由的存在,如果行政机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撤销或不予撤销事由的存在,则应当承担其主张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4.关于行政许可撤销后的救济渠道。,行政许可撤销前,相对人可以听证、陈述申辩、质证等途径进行救济,行政许可撤销后,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渠道应当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且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相对人救济的方式和时效。其次,行政许可撤销后的赔偿应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并对赔偿主体、赔偿方式、赔偿金额进行具体规定,使《行政许可法》中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下的赔偿机制能有程序保障。①

(二)完善“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和规范

“利害关系人”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行政许可撤销程序是否能正常启动。利害关系人必定包括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除了被许可人以外,应当还包括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关系人,这里的直接关系的界定和重大利益的判断,法律、法规加以具体的明确。其次,被许可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中是否能取得类似诉讼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也就是说在启动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之后,能否取得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的第三方有独立利益请求的主体资格,说“利害关系人”能否取得和被许可人相同的法律地位是加以明确。最后,“利害关系人”的外延应当加以规制,“利害关系人”应当包括相邻权关系中利害关系人、竞争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契约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人格权、身份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知识产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等。②另外,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利害关系人”立法中应当是一种适度开放的态度,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中的参与权。
指导老师:周桂党。
注释:
①徐伟,蒋鹏.我国行政许可撤销程序初探—兼论我国信赖保护制度之完善[J].博士论坛,2005(1).
②章国庆.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确定[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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