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方法和

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计算机软件行业在其发展同时产生的种种理由使得在遭遇被复制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之后,软件作者无可奈何的被动接受,导致真正的创造者利益不能够得到充分保护,最终会严重挫伤作者的创造热情,进而抑止了行业的发展。因此,本文首先通过分析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点,再结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复合保护,最终完成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的保护的研究。
关键词:计算机 专利 研究
计算机软件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开的遇到了一些难题,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的理由,必定会长生一些其他的理由。其一,计算机软件专利的保护方式不合理导致软件被轻易复制,其二,法律保护机制不完善导致软件的被复制的违法成本很低无法起到保护的作用,其

三、软件作者对计算机软件模糊界定导致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被轻易复制。

一、计算机软件的特点

在1978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正式发表,在其中就对计算机软件给出明确定义:计算机软件程序包括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我国在此基础之上,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计算机软件是这样定义的:软件计算机通常是指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用各种电脑语言(也叫程序设计语言)编写的程序及其相关的文档。因此,计算机软件的有一些自身的特征,总结一下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表现如下:(一)计算机软件同时具备作品和工具的双重特性,软件的作品性使软件具有著作权,而软件的功能性又使软件专利权;(二)计算机软件同时具有表达和反映思想,很难清楚地划分二者之间的界限具有模糊性,基本上很难做出明确的区分;(三)计算机软件更新速度快,开发过程复杂,非常容易被复制改编;(四)计算机软件相对来说开发成本较高,但是侵权成本却很低,这一高一低的巨大差异使得侵权行为泛滥,屡禁不止,很难从源头上被管制。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其中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策略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著作权保护模式历时已久,在国际上早已达成广泛共识,其相应的法律体系比较规范和完善,因此可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有效的保护。加之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获取方便,不需要申请审查,而且软件著作权法对保护对象的创造性相对来说要求较低,软件著作权的取得与后期的维护的费用也较低,因此相对容易取得的软件著作权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首选。

三、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

有些国家也采用商业秘密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也称之为工商秘密,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特性。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的策略总的来说适用范围广,能够覆盖大部分的计算机软件类型,不仅如此,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点在于权利人可以随意决定受保护的内容,这种受保护的内容即可以是一种表达也可以是一种思想,即可以是全部内容当日也可以是局部内容,因此权利人可以享有充分的独占权。更为人性化的是,商业秘密模式的保护可以对正在进行的开发中的软件、文档和资料提供保护,避开信息泄露被别人所利用。同软件著作权相比,受商业秘密保护的计算机软件需要的手续简单。最后,商业秘密保护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也没有任何的年度维护费用,能够在费用最少的情况下完成最大的限度的保护,也是保护计算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的补充手段。
四、总结
信息社会的发展推动了计算机软件的发展,以往的单纯的版权商业秘密保护策略己经不能满足软件发展的需要,这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就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使用才能够更加完善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作者的权利。现阶段,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软件商业秘密再结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两种策略共同进行保护,以弥补单独一种保护方式的缺漏之处。在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这方面理由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作用,笔者认为,用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人们重视知识产品创造与肯定劳动成果的必定趋势,研究清楚计算机知识产权的内在理由对于如何保护电子产权具有广泛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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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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