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屡屡被严重侵犯的社会现实大量,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益、基本人权,严重者甚至会侵犯到公民个人的生命利益,同时也会给社会基本秩序的正常运转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能否被妥善保护不仅了公民个人的心中之痛,也越来越立法者和理论研究者深刻关注的理由。本文主要从的鉴定,目前我国对的保护目前状况以及如何构建保护的法律体系三个方面讨论的保护理由。
关键词:;法律体系;保护

一、对于的鉴定

指经过处理后的数据,即数据的数据知识。但是,由于的主体是个人,从这一点出发,描述个人特性的基本数据,理应包含在的范围内。因此,网络时代的主要涵盖个人数据以及经过数据加工处理后的数据和网上活动、网上空间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其中,个人数据指上述涉及的与已被识别或可被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资料,当然也包括家庭的一些相关情况等。而网上活动的数据资料,则指人们上网后被记录在案的、以数字化的形式存放在网站的数据库中的,在虚拟空间活动轨迹的描述,以及商家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经加工处理,甚至使用数据挖掘等工具从中的有关个人消费习惯、购物偏爱、网络行为分析、网上心理活动等信息。

二、我国目前对于的保护目前状况

我国目前正处于向信息社会转型的关键性阶段,各种类型的信息在此转型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而在众多类型的社会信息类型中当属最为基本也是最能引起社会群众密切关注的一类信息。政府部门及各个公共管理者基于对合法掌控可以帮助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而对个人而言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必要的的交流,可以促使社会交往的顺利进行。但同时,并非简单的个人资料,其是以公民个人的人格权为基础,体现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这一点而言,对的妥善保护重大。然而,社会的发展和承载价值的演变,这一本来只具备工具的基本信息逐渐被附加了经济价值以及社会效益,这种商业价值的开发导致其被妥善保护风险性的加大。
从对予以保护的法律目前状况而言,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已有专门的保护法律,相较之下,大陆地区的立法工作显得不尽如人意,我国政府早在2003年就将制定专门的保护法律列入立法计划,目前我国学界已经有两部专家倡议稿,分别是2005年以及2006年相继问世的齐爱民的《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倡议稿》以及周汉华主编的《保护法(专家倡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但自此以后,该部法律一直在审议过程中,至今为止尚未正式出台。在这种没有专门法律保护的目前状况下,对保护的相关法律理由只能是被拆分到诸多法律中予以不同程度的解决,而且也大多给予的是间接保护,以保护人格和隐私为主。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被作为保护公民的基础,《民法通则》中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该部门法保护的基础,另外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均有对个人隐私予以保护的法律规定。目前对公民予以直接保护的法律规定仅有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新增的关于侵犯公民的犯罪。但是,刑法以打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为己任,单靠刑法规定不能规制普遍存在的侵害行为。综上,我国对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无体系,保护范围狭窄,并且缺乏统一的执行机制和机构。

三、构建保护的法律体系

笔者认为,构建以《宪法》的规定为基本前提,以《保护法》对平等主体之间以及政府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进行专门性保护,以《刑法》对严重侵犯行为的严厉打击为最后屏障的系统性、多层次的保护网,应是法治社会对完善保护的最佳途径。
(一)基础——《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使用任何策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对的保护,可以此项规定为基础。因为,从理论上讲,系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公民本人对其应享有绝对的制约权,其他任何类型的主体处于不同目的适用公民都应经公民个人同意,否则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践踏。
(二)专门性保护——《保护法》的制定仅仅寻找到对予以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规定还是相当不够的的,建立一个专门性的保护的法律以期对对予以专业保护,这部法律即为《保护法》,保护法是以公民本人、管理者为主体,以在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由于信息处理者身份的不同,因此该部法律既可能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是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该部法律是具备多维属性的。目前,我国的《保护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同时,在该部法律中不仅应有关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还应有在侵害事实严重情况下应构成犯罪的规定,这便相关的刑事法律规定予以配套。
(三)最后保障——《刑法》关于侵犯犯罪的规定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其以具有严重社会性的行为为打击对象,以严厉刑罚为法律后果,以预防和打击犯罪为宗旨,因此,刑法当之无愧的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最后屏障”。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新增了“出售、非法提供罪”、“非法获取罪”,两项罪名的出台一改我国《刑法》以往对仅有间接保护的立法状况,直接明确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犯罪,为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也应该看到,此两项罪名存在诸多的理由,为了全方位构建保护体系,对于此两项罪名的刑法规定应适时进行如下改善,比如:尽快出台前置性法律规定、增补犯罪行为方式、扩大规制的犯罪主体的范围、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已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遭遇的难题等。只有将两项罪名予以完善才能使得《保护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有章可循,才能为构建法律保护体系铸就坚强的最终保障。(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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