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视角森林写作指导

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林权改革给森林资源保护法律研究了新的视角,林权改革对象不宜为森林资源,林权改革对象应当是森林资源组成的经济权利。森林资源保护的主体应由国家扩展至与林权承包有关的个人、集体和团体,客体应加入作为森林资源整体的“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应该分商品林和公益林两分别规定。森林资源保护与林权改革应支持,平行并进。
关键词:林权改革;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商品林;公益林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 论文编号:1002-2589(2012)04-0092-02
收稿日期:2011-12-02
作者简介:刘兆勇(1987-),男,山东聊城人,环境与资源法学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环境法研究;邓虹(1959-),男,江西南昌人,研究员,从事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以上为可参考的写作提示商品林和公益林两分别规定。森林资源保护与林权改革应支持,平行并进。关键词:林权改革;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商品林;公益林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论文编号:1002-2589(2012)04-0092-02收稿日期:2011-12-02作者简介:刘兆勇(1987-),男,山东聊城人,环境与资源法学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环境法研究 WWw.808so.com 808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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