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审计监督职能

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一种新模式,基于其组织架构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实施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了国有独资公司健康、稳定的运转。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从内部审计监督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入手,阐述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审计监督职能,希望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发展能够有所帮助。
关键词: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审计监督职能
国有独资公司其资本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企业的运转中审计监督职能的缺陷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监事会审计监督职能的实现直接关系到企业运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内部审计监督对国有独资公司的
企业审计工作的定义是企业的内审机构在公司的运营中,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会计账目和资产的检查,进行企业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保证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就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运转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进行审核,这也是企业内部制约制度建设的一个的发展方向。
基于国有独资公司“强董事会、弱股东会”的特殊治理结构,内部审计监督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内容。内部审计监督能够保障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施有效地管理,并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在企业的运营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内部审计监督策略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是保障董事会正常运转的有效手段;内审监督人员熟悉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实施流程,使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发挥强有力的监督职能;由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等审计主体受各种因素制约而对董事的审计约束不足,内部审计监督在约束董事方面毫无疑问具有非常的地位;由于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惟一性和董事会的特殊性,运营中比以一般的公司更容易出现内部管理失控的情形,内部审计监督可以推动国有独资公司干部任命体系的改革。
2、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从董事会性质上看,传统公司理念认为董事会是经营机构,应承担经营决策职能,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等职责,扮演经营者的角色。而国有独资公司,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际情况看,其董事会权力都要大于一般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强董事会”的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模式下,其董事会更是兼具监督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角色,当董事会扮演经营者角色的时候,如何对公司经营决策者进行有效地监督与约束,是亟待解决的理由之一。其次,与一般公司相比,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拥有更大的权力,另一方面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与普通股东相比缺乏监督动力,加上相关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在特殊的股权结构和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特殊的职权安排下,国有独资公司中权与制约权分离引发的理由更甚于一般公司。综上所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殊性,以及外部制约条件短时间内无法转变的情况下,更构建内部监督和制衡体系,形成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公司类型之一,从公司机构之间权力制衡角度考虑,要求履行股东职责的国资委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按照公司法原理,这个任务当然由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承担。审计以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一种的经济监督方式,在公司内部监督中具有地位,公司治理与审计密不可分,构建良好的审计监督体系对完善内部制约、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具有作用。
3、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对董事审计监督存在的理由
国有独资公司由于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形成了“强董事会”治理模式,对董事进行审计监督。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涉及对董事的审计监督方式寥寥无几,还一些理由。所以,如何对董事进行有效审计监督的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的。
3.1国家的监督审计力度不够
在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监督中,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国家审计机构承担的任务非常繁重,对地方财政、国有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和审计。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监督力度明显不够。在审计监督中只进行抽查,监督力度的缺失不能保障相关制度的落实,有可能因此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3.2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约束方面存在空白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审计人员本身就隶属于董事会,其职能也没有涉及到董事权利的约束。监视会在行驶自己的职责时总是进入到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的局面。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的监督几乎毫无效力。
3.3董事成员的结构不合理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的成员主要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命,这种模式让董事的选拨一种行政上的命令,无法保证董事会的权威性。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是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还有国资委选派的成员,在公司的运转中受制于政府。当政治利益和企业经济利益相互冲突时,容易造成企业的损失。董事会成员构成的特殊性造成了董事之间有着等级之分,在董事会行驶其相关职能时,公司的决策容易受到经理层的影响,使董事会的职能无法更好地发挥。
3.4缺少对董事实施审计监督的具体制度
受法律制度演变的路径依赖和改革的复杂性影响,我国监事会力量一直比较薄弱。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能力的提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更牵涉到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深层次的影响。因此,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监事会权力,对董事审计程序的启动具有决定权,而非倡议权。另外应当从审计主体、审计对象、审计职责、审计内容等方面对监事会审计职权进行规范。
4、 加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职能
监事会这一机构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运营中有着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在审计监督方面存在的理由,笔者认为对监事会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应当综合的考虑,考核监事的任职资格、完善其任免的制度,填补监事会对董事监督上的空白。在监事的聘任过程中,聘任高素质的监事,要求监事有着审计和会计资格,让监事会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取代审计委员的工作。以上措施加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权力,使其审计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
结语:国有独资企业资本的特殊性,导致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及权力和一般公司有所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设置,可以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行为进行制约,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公司的资本的唯一性和董事会成员构成的特殊性,监管工作有一定的难度。相关的从业人员一定要监事会存在的理由,提高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国有资产的稳固和安全。(作者单位:甘肃文化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刘长翠.西方公司监事审计制度及其借鉴[J].审计与经济研究,1998
[2]张建森.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J].学术月刊,2005
[3]李建伟.国有独资公司前沿理由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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