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会制度传播:以日本为例

更新时间:2024-01-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尽管存在着政治制度、商业传统和文化等的差异,全球范围内大型企业组织的治理上趋同于了一种相同的制度:公司由董事会管理,或是在董事会的指导之下进行管理。
公司董事会是欧洲人的创新,向欧洲人的殖民地扩散很正常。由董事会治理的欧洲贸易公司的角色之一就是建立殖民地。欧洲殖民地普遍采用其母国制度,如果没有采用公司董事会治理,倒是需要某种解释。
可是,公司董事会为什么在那些没有成为欧洲殖民地的国家中,也得到了传播?在十六和十七世纪欧洲的贸易和银行公司采用了董事会治理的时候,非欧洲人拥有和运营的大型企业组织采用了不同的管理结构,并没有董事会。
日本是非欧美国家中最先取得现代经济成功的国家,甚至长时期里是非西方世界中唯一的现代化国家,现代公司和董事会制度的引入也许是一个重要因素。
传统日本大型企业的非董事会治理
在1868年明治天皇正式恢复天皇制约权之前的近两个半世纪中,德川家族世袭幕府统治着日本。四个主要阶层构成了当时的日本社会:武士、农民、工匠和商人。这不同于欧洲的封建主义。欧洲封建主义把身份和财产所有权联系在一起。封建时代的日本,无论大名还是武士,都不占有财产。大名相当于是行政管理者,将军可以把他们调派到不同的地方。武士靠着他们的大名所给的薪金生活。
德川统治时期的日本不乏大型企业组织。这些企业组织采用了商人家族的形式。这些商人家族不仅在日本人口众多的城市中贩卖木材、油、棉和大米等商品,而且他们也将其从贸易中获得的财富用于放贷和投资,有效地转为了银行家族。最主要的借款者是大名和政府,最重要的投资机会是土地开垦。由于农业劳动密集导致工人缺乏、工匠和商人分属不同社会阶层致使他们各自的经济活动互相分离,日本的商人家族没有像欧洲商人那样进入工业领域。
商人家族是日本社会四大阶层团体中的一个子集。是家族而非个人拥有财产或其他权利。因此,世袭的武士职位是一些武士家族的权利,农民家族则有在确定地块上耕作的权利。在商人的情况下,则是家族拥有商业资产,当前的家族首领为家族管理这些资产。这里的家族含盖了他的祖先、当前这一代,以及他的后人。在这一作用上,家族扮演着一种类似于公司的角色——一种可以占有财产的集体组织。
成功的商人家族增长到了超越其由家族首脑、长子长妻及未婚孩子构成的简单结构。很多情况下,年轻些的儿子会得到一些财产,设立分支,并在一个家族的名义下进行运营。少许大型家族,如三井家族,没有在儿子之间分割财产,而是分给所有儿子在家族财产中的一个所有权份额。为了把更有才能的人引入家族,家族首脑可能会把他们的女婿收为养子,让他们加入到家族生意中。商人把年轻的非家族成员作为学徒工纳入到家族中。在十七或十八岁的时候,会提升为熟练工。三十多岁的时候,可能会成为经理。在一个大的家族,可能不只一个经理,他们中的一位或更多会成为首席经理。
商人家族,没有一个由所有者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以同仁团队的形式作出决策,并拥有选聘和监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最终责任。最终权威掌握在家族首脑手中,所有的雇员和家族成员都对家族首脑有服从义务。
相比由一个董事会进行监督,家族首脑面对着一些约束。第一个约束是,对家族及其成员的内在义务感,不仅包括当前活着的这代,还包括祖先和后代。其次,很多家族都有由先辈首脑制定和采用了的家族规则,这些家法确定了生意运营要遵守的一些原则和做法。其中包括,要求与外人诚实交易,遵守通常商业规则和道德,以及治理生意的家族宪章。最后,很多商人家族是在一种集体讨论制度基础上作出决策的。
商人家族中的集体讨论制度,是集体作出决策,但是与公司董事会有着根本的不同。讨论制度中涉及到如确定商品售价这种生意决策,成熟工会参加。有些家族会有一个由退休经理和现任首席经理组成的顾问委员会,来讨论如开展新业务这类的理由。无论如何,这种带雇员或退休经理参与的集体决策,与拥有选择和监督经理以及为公司作出决策的最终权力的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有本质差异。
不仅仅是商人家族提供了一个董事会的职能替代,而且长子继承制也免除了对由一个董事会来选择首席执行官这种制度安排的需要。绵延很多代的商人家族中,在长子缺乏领导能力时,会出现废除长子继承权的情况。但是,这使现任家族首脑收养女婿,甚或是经理或首席经理,作为继任者,而不是成立董事会。
中国宗族中的年长者组成一个类似于董事会的委员会。尽管人们总可以把任何团队都与公司董事会作类比,但是在这种宗族长老委员会和一个公司的董事会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宗族成员没有像一个公司的股东那样,选举产生长老。而且这些长老只是一种荣誉角色,并没有选择宗族生意管理者的真正权力。对股东负责、拥有制约公司管理的最终权力这一董事会的概念,对于十九世纪的中国商人来说,还是很陌生的。
公司董事会在日本的传播
日本公司董事会治理的发展,是随合股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形式的引入而来的。在1868年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对合股公司这种企业形式的引入,是其全面西化,引入西方技术和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
合股公司是给1868年之前到过西方国家的少数日本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制度之一。今天美国倾向于将这种企业形式称作“公司”,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商事公司,以与非盈利公司或市政公司相对。但是“合股公司”一词,不仅是更国际化和历史性的用词,而且它突出体现了这种企业形式对日本观察者最有吸引力的特性。这正如今天中国依旧习惯称公司为“股份制企业”一样。
合股公司通过向投资者出售可交易权益筹集资本,这些投资者变成公司的股东。1860年代,日本观察者认识到,合股公司作为积聚巨额资本从事一些如修建和运营铁路这样的项目上的优势。实际上,德川政府对合股公司的优势就有所认识,在其倒台前不久,曾努力迫使日本向西方开放的那些港口的商人们组建贸易公司,以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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