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产生原因及策略

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基本,最关键的数据之一。必须确保其真实性,防止社会保险基金额流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实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基数存在的理由及理由,针对性地提出倡议。以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关键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理由;策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就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酬劳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部分。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中规定;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一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不实,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企业情况看,大多数企业领导人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作用认识明确,能够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自觉为职工参保。但也有一部分企业对缴纳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回避缴费义务,漏报、瞒报的理由时有发生。同时随着劳动制度改革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 职工收入形式多样化,给缴费基数确认的准确性、真实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企业缴费基数不实存在的理由

1.漏报断保人员理由突出
首先,生产性企业季节性合同工、农民合同工没有依法纳入参保范围。大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使用季节性合同工、农民合同工的现象,有的企业占到80%以上。企业对这部分人员是已支付劳务的形式管理,所发工资未计入工资总额,并且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签订合同,也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其次,关停产企业及下岗职工断保状况亟待解决。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企业资不抵债,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职工分散分流。企业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全部转嫁到职工个人头上。职工个人经济拮据,没有能力承担这部分费用,只好断保。另一方面,这部分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考虑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想自己负担缴费重新续保,却又因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或未失业手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能重负参保,续保理由难以解决。
再次,部分企业申报缴费基数随意性强,形式多样。部分企业在缴费基数的申报、确认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统计局的工资统计口径和实际工资发放情况来确认每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而是按照决策人的指示随意确定缴费基数,造成缴费基数不实。

二、产生缴费基数不实的理由

1.部分企业特别是一部分新建、改制的企业负责人对社会保险工作认识不足,对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工作不重视,或是受利益驱使,刻意瞒报、漏报工资总额。而社保机构由于自身职能和人员力量的限制对企业工资的发放、统计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约措施和监督力度,难以从源头上拾遗补漏,造成部分项目漏报、漏核。
2.劳动部门对企业用工缺乏监管力度,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强对其企业用工制度、用工政策用工方式的监督和检查 对企业大量使用短期合同工、 农协工、季节工却又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非法用工行为缺乏监管力度,使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 受到侵犯。

三、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策略

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是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面对的困难和理由,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相关财务、统计知识。在工作中发现的理由及时予以解决。应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基数作为重点工作,把握其实质,深入研究审核的策略,采取相应的策略。
参保人数的核定策略。 运用核对法核对参保企业申报的缴费月报人数与统计部门劳动工资报表人数是否一致;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财务报表与职工花名册是否一致。运用详查法, 查清被审核企业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 内退职工、 停薪留职人员、挂靠人员、短期合同工(包括农民工、季节工)的参保情况核实有无漏报人员。
(1)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策略。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是否与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相一致。
(2)发现疑似违规的刻意瞒报,漏报工资总额, 联合审计稽核部门共同对该企业彻查。
(3)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其基本义务之一,对瞒报职工工资额,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4)加大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增强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的权利保护意识,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关注个人参保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留证据或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确保个人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作者简介:
张秋芬(1970-),女,汉族,河北省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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