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诉前心理辅导深思

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诉讼心理是各种心理因素的集大成者。这些因素,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如何让原告在起诉时排除各种干扰,按照法律设定的目标进入诉讼,进行诉前心理辅导,已成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诉前心理辅导;涉诉信访;起诉心理
本文试图通过对原告起诉心理的特点、不良诉讼的表现及成因等进行探悉,提出进行诉前心理辅导的一些意见和倡议,以期对诉前心理辅导获得一些认识,推动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起诉心理含义及特点

起诉心理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人民法院主持正义,运用国家强制力让相对方(被告)满足自己请求的心理。起诉心理大致由起诉认知、起诉评判、起诉动机、起诉期待、起诉情感五个方面,这五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原告的起诉心理。起诉作为诉讼的第一个环节,原告在此的心理也属于社会心理的一种,其内涵十分丰富,有着混合性、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由于起诉心理是围绕将可能导致诉讼这种特定社会活动进行的,而诉讼的高度社会性和激烈对抗性使得起诉心理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社会心理的一些特点:

(一)起诉心理的争利性

根据亚当斯密“理性经济人”理论,在社会活动中,人都是利己的,这种利己心理表现为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即争利性。起诉是原告与相对方利益冲突达到私下里无法协调的程度,才诉诸于法律,原告在心理上的争利性成了无可掩饰的特点。

(二)起诉心理的外显性

基于法律对起诉有着相应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阐明请求的同时,还提供了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期在法院能成功立案,通过审判实现自己的主张。在这一过程中,原告也想通过言辞向立案法官进行意思交流,原告此时的各种心理因素和取向,一般会跃然于诉状或与法官的交流之中。所以,原告在起诉时有着比其他任何社会活动更为突出的心理外显性。

(三)起诉心理的可塑性

原告起诉,由于求助于法律同时必定威慑于法律,自制力一般能够得到强化,个性心理和极端倾向受到削弱和矫正。在特殊的法院环境下,立案法官可以通过交流来引导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在这一进程中,原告的心理趋向理智,从而表现出较强的可塑性。

二、不良起诉心理表现、特点及成因

(一)不良起诉心理的表现及特点

一切民事纠纷都有它的社会心理上成因,每一类纠纷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这些不同的性格心理特征对起诉人的起诉,在某种程度上都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原告的起诉心理是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其目的也是为了解决矛盾纷争的,然而,有些原告的起诉心理却偏离法律赋予其诉权的目的,甚至相背离。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斗气起诉(面子诉讼)。是指起诉人因经济纠纷或人身权受到伤害而感觉名誉受损,因此提起的以恢复名誉,满足自尊为主要内容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较少考虑经济因素,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诉讼惩罚相对人,以获得自尊的满足。其心理特点是:起诉人诉讼请求和损害后果相脱节、具有极端化心理倾向。
2. 策略起诉。是指起诉人并不诉求于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把法律看作一种工具,把审判看成是一种办法,希望借助法院的权威性来寻求其他的解决方式。其心理特点:起诉者诉求的合理性、显在的对抗性和隐藏的妥协性。
3. 假意起诉。是指起诉人起诉要求与其真实目的表面上相分离的起诉。即是说,起诉者提起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其追求的目的,而是起诉者目的的基石,希望通过这一诉讼从而引起另一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假意起诉特点是:诉讼要求简单、诉讼纠纷易解决和真实目的的隐蔽性。
4. 欺诈起诉。是起诉者在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的基础上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利用现有的有利证据和借助诉讼技能,通过满足其诉讼请求而侵犯他人利益,达到自己的某种不法目的。这是最典型恶意诉讼。这种诉讼的特点是:起诉者证据充足、案件真实难以查明和起诉者具有妥协性。
5. 骚扰起诉。是指起诉人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向被告提起诉讼,以求给被告造成诉讼烦累或带来名誉上的损伤的诉讼。其心理特点是:起诉人不以胜诉为目的、不积极追求诉讼的效率。

(二)不良起诉心理的产生理由

分析不良起诉心理产生的理由,不外有两种:
1. 外部理由。(1)社会背景对起诉人不良诉讼心理的影响。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起诉人的起诉心态无可避开地要被打上社会的烙印。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在这个大的背景之下,社会秩序混乱,利益冲突加剧。这些社会性的理由必定会反映到每个人的身上,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概莫能外。特别是欺诈起诉中这种心态更为典型。(2)社会风气对起诉人不良诉讼心理的影响。当前的某些社会风气对起诉人不良的起诉心理的产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起诉人提起诉讼,必定是想通过诉讼获得某种补偿或收益。但诉讼需要一定的成本,一些社会不良风气却误导当事人进行非理性的投入,使这种成本畸增。实践证明,大部分案件原告因为纠纷,经济上比较紧张,这种无力承担的铺张,往往使本来空匮的经济条件变得更加困难。面子诉讼中这种心态较为明显。(3)诉讼人的影响。原告在起诉前一般要咨询律师并聘请为人,作为案件的诉讼人,律师心理活动和起诉人委托心理和诉讼目的的影响是分不开的。有的律师利用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审判机制、法官的司法水平存在的一系列理由,出于逐利的目的会千方百计地迎合原告的起诉心理,其逐利心理已经严重影响了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这在上述不良起诉中均有例证。
2. 内部理由。原告自身的观念也可能导致不良诉讼。观念本身就是心理的一个构成部分,几乎当事人的任何观念都可以视为诉讼心理的构成。几千年礼治的封建社会既留下了厌讼的诉讼心理,同时也强化了人们对自然正义的追求,这种心理反映到诉讼中来,就是“清官情结”。按照心理学上的归因理论,“人们总是把他人的失败归结于其自身品质的缺陷,把自己的失败归结于环境或他人的影响”。当事人往往会把败诉的理由归结于法官身上,再加上清官情结,当事人不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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