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借鉴

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作者简介:王渤元(1980-),男,安徽砀山人,经济学硕士,经济师,主任科员,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摘要:自“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以来,美国在金融危机中遭遇重创,但这也从另一侧面刺激并最终促成了金融消费者保障体系的重整和完善。这对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的建立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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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举措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起,便开始致力于建立更为完善的金融立法和监管体系,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以后,美国政府原有体系中存在和暴露的理由,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新的监管体系,旨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和充分的保护。
1.1 逐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华尔街保护法案》),并使其生效法律。《华尔街保护法案》主要从七个方面对国家的金融体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系列详细的法规来切实增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设立新的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明晰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指导、检查、监督和执行等一系列职责,并严格监管提供各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增强对金融消费者全方位的保护。
《华尔街保护法案》被视为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立法。该法第十章、第十四章分别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和按揭贷款、掠夺性贷款的具体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了历史性的。
1.2 监管体系的变革
《华尔街保护法案》创设了一个新的联邦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主要职能是监管银行、储蓄存款机构、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以及一系列非传统的金融服务实体提供的金融商品服务。虽然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只是从属于美联储,但是《华尔街保护法案》明确禁止美联储干涉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检查或执法行动、雇员或高级官员的聘任及解聘、机构合并或重组等事务。《华尔街保护法案》还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组织架构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设置局长和副局长职位。其中,局长由参议院推荐和同意并经总统任命,全面负责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工作,任期5年。副局长由局长任命。基于监管,主任可以聘请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律师、金融分析师等作为雇员。
2 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举措
英国政府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独具一格,尤其是在此轮金融危机冲击之下,英国政府对于原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更是作了不少的补充和完善。现如今,英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已日臻完善,并以其独特的监管理念和规则,了众多国家效仿、借鉴的对象。
2.1 全方位的消费者保障机制
英国的金融业发展及金融监管的历史比较悠久。然而在早期,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并未被提及,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监管当局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目的也很模糊。但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英国监管当局在保持原有监管模式下,一是加大对FSCS(银行破产后金融服务赔偿计划)进行更充分的事前融资;二是加强消费者利益保护,2010年6月,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宣布新的金融改革方向,除了将现有大金融监理的权责转移至英格兰银行之外,还专门成立了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署,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三是加强市场纪律、加强监管,改善金融产品、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架构;四是提前制定政府应对风险预案,危机严重时可将存款机构国有化。
2.2 别具一格的消费者保护规程
英国作为老牌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一是颁布详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操作细则。FSA(金融服务管理署)始终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十分的地位,2001年6月至2006年l0月,先后启动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发布《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出台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等方式,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二是成立统一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FOS相当于仲裁机构,扮演中间人角色,只有投诉人在对金融机构处理的投诉结果不满意或未如期接到投诉处理结果时,才可以向FOS投诉。如果消费者对FOS的最终裁定也不认可,还可以诉诸法律。三是形成行业自律机制。英国的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为采纳《银行业守则》的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提供守则解释,监督遵守守则情况。在金融机构违规时,委员会通常先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对违规指控进行解释,然后,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谴责等方式,警示那些没有遵守守则的金融机构。四是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FSA会一定的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刊物、“一站式”公众咨询服务和宣传手册等。其次,设立金融教育组织协调部门,参与金融教育,扩大和深化校园金融教育。最后,还会不定期地开展金融消费者调查,根据消费者希望获取的金融知识和强烈关注的金融动态,性地开展金融知识教育。
3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前状况
201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正式成立,并且在各级分支机构设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制定辖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监督、评估辖区内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调查;在辖区内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宣传金融金融知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其识别金融产品风险的能力;受理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和涉及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组织对投诉的分办、转办、督办,必要时组织对投诉的调查和调节;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等十个方面的工作。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成立以来,加强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沟通,共同研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意见;研究开发“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对接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拟实现对内连接人民银行相关司局和各级分支机构,对外连接金融机构,实现受理、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与咨询的电子化;推动国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络(FinCoNet)建设;积极联系我国担任金融包容合作伙伴关系组织(GPFI)第四工作组主席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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