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班三运行员工休假考勤管理

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本文以四班三运转员工关于晚婚假和带薪年休假的权益诉求为案例,展示了不同员工对相关法律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管理难题,并对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和探析,提供几点自己的意见和倡议供探讨和实践参考。
Abstract: This pap四班三运行员工的休假考勤管理由优秀论文网站www.808s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er takes the equity demands of 4-team-3-shift staffs for the late marriage lee and paid annual lee as a case to show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different staffs for the related laws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carries on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for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vides a few comments and suggestion for discussion and practical reference.
关键词: 考勤管理;四班三运转;晚婚假;带薪年休假
Key words: attendance management;4-team-3-shift;late marriage lee;paid annual lee
1006-4311(2014)03-0149-02
0 引言
当前,企业面对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励,基于生产工艺、成本压力、竞争效率、设备管理等诸多因素的考虑,采用倒班作业的方式保持设备24小时连续运转是制造业的普遍现象。与此同时,伴随现代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企业的科学管理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都得到了显著提高,对轮班作业的企业来说,如何兼顾轮班职工的权益维护和企业的权益维护,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本文以四班三运转的轮班制为例,对轮班职工的休假考勤管理进行探讨。
1 四班三运转员工休假主张加班费
1.1 休婚假主张加班费 遍查31个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对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是否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不一,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不包括公休日,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第二: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第三: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上海市和重庆市,以及未查到的西藏自治区等地区外,大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只规定了给予假期多少天或多少日,未明确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包含与否。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第三十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对于此类情况,根据晚育产假六十日指日历天数的实践操作经验,完全可以推断出晚婚假和晚育护理假均指日历天数,即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以上三种情况均有类似的规定: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至此,除第一种情况没有异议外,第二、第三种情况就遇到有争议的理由了:以山东省为例,享受17天婚假的四班三运转的晚婚员工,向公司主张17天婚假期间因干六休二比干五休二而多出天数的加班费。
1.2 休带薪年休假主张加班费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一名四班三运转的员工,在干六休二的一个循环内的六个工作日请了六天带薪年休假,该员工向公司主张六天带薪年休假中比干五休二多出的一天按200%支付加班费。
2 “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的法律规定探析
2.1 山东省晚婚晚育政策考证 自1973年起,山东省逐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先后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3年8月和1979年4月,山东省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先后两次发布《关于计划生育若干理由的试行规定》,规定: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社员等,在按规定休息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奖。第二阶段,1980年3月,山东省政府颁发《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理由的试行规定》,除重申1973年和1979年的政策外,又作出四条补充规定,其中一条是:女性25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第三阶段,1988年7月,山东省人大颁布《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出如下规定: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以上增加的假期也视为出勤。第四阶段,2002年9月和2013年6月,山东省人大颁布并修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结合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中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从以上四个阶段的政策沿承可以认定,2002年9月颁布、2013年6月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就是要求企业“不得以缺勤名义扣发职工的工资”,不影响全勤奖。
2.2 “工资照发”的滥觞 “工资照发”的滥觞是劳动部1959年发布的《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其规定: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炊事人员、勤杂人员等,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得经常性的生产奖金也很少,对于他们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该与工人有所不同。因此,他们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二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根据文件的解读可以看出,“工资照发”是与“不发给工资”相对应的概念,目的是对企业的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四班三运行员工的休假考勤管理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2.3 其他省份的参考比照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笔者在青海省和贵州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找到了有关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看护假(或护理假)待遇的比较清晰、准确的描述。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2009年9月25日修正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综合以上三个角度,应该认定山东省等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的含义就是“不算缺勤,不扣发工资”的另一个说法。不考证立法原意,不探讨历史背景,简单地望文生义是错误的。
此外,从加班的构成要件看,加班必须指劳动者牺牲了休息时间并付出了真实劳动,劳动部1959年发布的《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以及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均有规定,与视同出勤不可等量齐观。
3 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探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理由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都没有“视为出勤”或“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等内容,但可以看出,“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理由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两句话所表达的作用是完全相同的,两处作用完全相同的法律规定,为我们从后一句推理理解前一句提供了路径。
认定了“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理由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是指100%的日工资后,就理解了“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亦指100%的日工资。
4 实践参考倡议
基于对晚婚假和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探讨,对四班三运转员工的休假考勤管理提出几条实践参考倡议:
①根据不同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四班三运转员工休“工作日与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不可分割”的假别时,比如晚婚假、产假、工伤假、护理假、计生假等,假期期间的出勤按“法定出勤”统计,而不是按“四班三运转的轮班节拍”统计,否则会将婚假期间因干六休二的轮班节拍比干五休二而多出的天数处理成加班,误支付婚假期间的加班费,提高了人工成本。
②四班三运转员工休“工作日与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可分割”的假别时,假期期间的出勤按“四班三运转的轮班节拍”统计,但带薪年休假属于带薪假,应按100%日工资支付待遇,既不能与事假等无薪假等同视之,也不能与实际出勤等同视之,必须单独处理。若将带薪年休假与实际出勤混汇总到一起,必定导致带薪年休假按加班费支付待遇,提高了人工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对一名四班三运转的员工来说,判定当月的实际出勤有多少天加班时,其参照标准是法定出勤,而不是在法定出勤的基础上减去所休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③四班三运转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时,无论改日是法定节假日还是法定公休日,必须在考勤表上按带薪年休假进行统计,尤其不能出现统计成法定节假日出勤的错误。
最后,笔者倡议,在员工维权意识越来越成熟的社会环境下,单靠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解释是很难让员工信服的,一旦员工了解到其他企业有不同的做法,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所在企业违法了,而不是其他企业违法了。有关部门在制定针对员工权益的各种立法时,应该详细和清晰,既要具有可操作性,又能避开导致不同的理解,其作用不仅仅是职工权益的更容易、更应该得到落实,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效率,既包括企业的工作效率,又包括仲裁等政府部门的效率,也包括和谐社会的建设效率。
参考文献:
[1]石先广,徐兴民.工资与工时、休息休假权益维护[M].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
[2]寇学军.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是否均应认定为加班[J]. 中国劳动,2009(01).
[3]姜伟.工作时间安排模式的发展趋势及运用[J].煤矿现代化,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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