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理由及策略探略

更新时间:2024-01-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如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是高职院校必须正视的理由。对此,应结合高职教育的实际,加大投放法律教育资源,努力提高学生法律素质。
【关键词】法律素质;成因;策略
当前,高职院校的学校数量和学生人数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如何,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毋庸讳言,与其他普通高校的学生相比,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存在的理由更多,也更严重。为此,高职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理由及策略探略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院校的党政领导,应有清醒的认识。

一、高职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主要理由

高职教育由于起步晚,不可避开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理由,就学生法律素质而言,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法律观念有偏差

其一,对法律本质认识的偏差,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工具。在我国,工农大众是我国的统治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学不学法律、懂不懂法律,我们的利益都应当自然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二,对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的错误解读,主张“法律无用论”或“法律万能论”。前者笃信权大于法,注重个人的“权力”和“背景”的作用,忽视甚至敌视法律的存在;相反,后者主张“法律万能”,把法律看作是管治社会唯一的最可靠的手段。

(二)重权利而轻义务

我们知道,法律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有些高职学生只强调个人的权利,刻意回避或逃脱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偏重对自己利益的保护,过多地要求社会和他人为其实现权利提供条件和保障。

(三)思想与行为脱节

大部分高职学生具备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思想,但许多学生的行为却与其思想不一致,甚至是背道而驰。他们对一般日常的行为的对错在能够理论上作出正确的判断,但在具体实践中,却知行背离,思想与行为脱节。他们强烈要求法治,但一旦遇上触及个人利害的具体理由时,往往求助于非法手段,或寄望于通过某些权力来解决,难以做到依法办事。另外,有的学生,在口头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行动上却千方百计地要获得多于他人的额外利益;一旦犯事,百般抵赖,规避法律的审判,设法逃避法律的惩处。

二、高职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理由的成因

大家知道,影响或决定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理由是复杂的。当前,影响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形成和提高的因素主要有:

(一)传统文化的因素

传统封建文化对高职学生人文素质尤其法律素质的形成有巨大的影响。中国具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君权至上的等级思想深入人心,“刑不上大夫”、君贵民轻的思想自然让人们崇拜君权而漠视民权。过分强调权力至尊,必定导致人们敬畏权力而无视法律,形成“义务本位”的思想。这些君权至上、“权力至上”、“义务本位”的思想传统,让正在形成人生观的大学生难以在的强大的传统思想中清醒。另外,而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儒家道德思想,和以封建礼教为主要价值标准的封建文化传统,又进一步强化了代表圣贤思想的权贵阶层以权代法的合理性,他们运用权力的时候辅之以道德说教。这种文化传统,直接影响到大学生重权而轻法。

(二)现实的社会负面因素

社会的负面因素主要有:一是权大于法的社会现实。一般高职学生理论上都清楚权与法的关系。但现实中,权大于法,以权代法,这种个案尽管不普遍,但一旦被媒体放大,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便荡然无存,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形成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二是司法腐败。毋庸讳言,当前我们的司法工作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个别腐败分子利用职权黑白颠倒、枉法、徇私舞弊。特别在司法系统的腐败高官,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广东省高级法院原院长麦崇楷等等的种种劣迹,大大地降低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正义性和权威性,严重地影响到学生对法律的信任。三是维权的高成本、高风险。高成本风险的法律维权,让人闻之生畏,网络、报刊杂志、电视广播披露的大量的高风险、高成本的法律诉讼维权个案,让许多大学生闻之心寒,严重打击他们选择法律救济的信心。

(三)高职院校教育的因素

1.对人才的培养目标的解读偏差
我们知道,高职院校以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然而,不少高职院校的领导把高职教育视同职业技术培训,过分强调学生的技术训练,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耗在实践操作的程式中,认为只有让学生达到熟练运用知识及技术,才是高职院校的根本所在,完全忽视了我国社会主义大学的目标和任务。以至于学生应该具有与专科学历层次相应的文化品位,道德、法律等人文素质,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只停留在口头上重视。
2.课程及内容的设置的偏差
由于错误解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许多学校在课程设置方面,忽视法律等人文素质的课程。有的院校在课程设置上为了应付上面检查而徒有其表,尽管培养目标上明确学生具有法律等人文素质,但在具体课程设置中,有关法律的课程难觅踪影,除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下称《基础课》)仅有的两章外,再也没有其他与法律沾边的课程。大家都知道,教育部门指定教材用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部分,仅有两章,其内容包罗万有,几乎囊括了法学院法律专业的全部内容,而学校一般安排10多课时。难以想象,这样的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和教学时数,再高明的教师也难以实现其培养目标。
3.思政课被边缘化,保障措施不落实
我们知道,《基础课》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简称思政课),一般院校都是把它放在社科部或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作为学校的公共政治课。在中国高校,思政课几百人合班的大班上课是普遍现象,这种应付式的大班授课,如何保障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得到提高?其次,思政课教师地位低,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按规定,各个高校的社科部由学校党委直接领导,按理思政课及其任课教师应该受到学校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然而,这只是许多人的良好愿望,不少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认为思政课可有可无,普通教师对思政课更是不屑一顾,个别专业课教师甚至在课堂上公然诋毁思政课的功能和作用。再次,很多院校在人事制度改革中,把多余的行政人员都赶到社科部从事思政教育,社科部成了这些人最后的收容所,思政课给人好像是天底下最容易对付的课程。另外,很多思政课教师本身的法律素养就不高,对《基础课》中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不甚了了。这样,高职院校试图仅仅通过《基础课》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是难以奏效的。

(四)高职学生自身的因素

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很多高职学生热衷于本专业的主干课,沉迷于外语、计算机等操作性、实用性的课程,而忽视涵盖法律的思政课。“法律有用但专业技术更有用”的观念在部分高职学生的头脑根深蒂固,对他们而言,学习法律并不是为了提高法律素质,而是为应付考试而已。有的学校开出了一些与法律相关的选修课,不少学生就是冲着学分为了考试而选读,这样必定影响法律的学习效果。

三、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策略

(一)努力营造校园法治文化的建设氛围

如上所述,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形成深受传统的法律文化和现实的社会因素的影响。诸如权大于法,司法腐败、维权成本高等等,这些在短期内无法根本扭转它,但是无法根本扭转不等于听之任之。要逐步转变它,就必须营造法治文化的建设的良好氛围,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应从我做起,尤其是各级党政机关应该率先垂范;社会各界精英、专家学者,应该积极建言献策;高校的教职员工在各自岗位中必须依法办事,力求成为执法和守法的楷模,这样才能营造一个有利于法治建设的社会大氛围。

(二)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真正认识到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对学生法律素质重要性的认识是否到位,相关的教育措施能否落实,是决定高职院校能否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基础。
其一,要切实转变重技术轻人文的观念。立足于高职学生的全面发展,把培养合格、守法的高职人才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同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联系起来,不仅要重视学生的科技能力的培养,更要注重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注重学生的法律素质的提高。
其二,要科学地规划好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有相应的师资队伍和教学实训等保障条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理由及策略探略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件。如果试图把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教学内容简单地捆绑在思政课里,试图通过在思政课里简单加点法律的知识,试图依靠缺乏法律技能的思政课教师,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恐怕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学校必须科学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单独开设独立于思政课的法律基础必修课程,开出若干与专业相匹配的法律选修课,配备相应的具有法学理论和法律专业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并在法律教学经费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

(三)依法治校,按章办事

高职院校应该建立与学校相适应的校园法律文化,制定出符合自己实际的学校规章制度,并全面地予以贯彻落实,使学校的管理、教学等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违规违章者,不论涉及谁,按章办事,绝不姑息。尤其是对学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更要从严要求。当前,一些高校对于不同的人员的违规,存在着因人而异的选择性执法处理的现象,如对一般教师的早退迟到等轻微违规行为,严格照章惩处,对学校领导和其他行政人员的更严重的违规行为则熟视无睹或“重罪轻罚”。如果学校做到事事有法可依,规矩面前人人平等,这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有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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