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人肉搜索”几点法律深思

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电脑的普及,互联网上出现了一系列侵害公民的现象,比较典型的是“人肉搜索”。它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基于用人工方式和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物或事件真相的群众活动。“人肉搜索”是一柄双刃剑,它从诞生之日起就游走于道德和法律之间。大部分的网民将“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猎奇手段,或打着道德审判的正义旗帜在网络上任意发表言论,却忽视了其在网络上传播或传播不当言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法律规制“人肉搜索”,对于保障公民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人肉搜索;保护
1674-1723(2013)12-0162-02

一、“人肉搜索”的界定

“人肉搜索”不是法律术语,而是近年来新出现的网络名词,但是它带来的一系列法律理由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它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物或事件真相的群众活动。“人肉”一词代表人工的介入在搜索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区别于基于算法的传统机器搜索。它是网络搜索引擎与传统的人工调查相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有人工参与的信息搜索机制,通过网络与现实的结合,通过广大网民的力量,集成出关于某个人或事件的准确信息的人或单位的行为。
“人肉搜索”的流程是固定的。它的起因一般是一个事件,这个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违背道德的行为,或者只是一个非常事件,但这一行为或事件必须能引起广大网民的兴趣。事件发生后,网民或出于道德感、正义感,或者仅仅为了刺激,在网络论坛上发表帖子,列出自己所知道的当事人相关,并发动网友一起查出当事人的详细个人资料。而其他参与者则利用网络搜索或者人际关系或者其他手段,寻找更多的相关资料,最后汇总,最终将一个人的个人资料详细地暴露于网络之上。

二、“人肉搜索”的发展轨迹和影响

“人肉搜索”的产生历史并不长。真正标志中国“人肉搜索”产生的事件是2006年3月天涯社区对著名网络名人“”的调查。2006年英国留学生“”通过博客一举走红,不少人对“”真实身份产生好奇,数名天涯网友对“”发起了互联网上首次基于互联网搜索引擎的“人肉搜索”活动,从此彻底改写了互联网匿名的历史,造成了巨大影响。事件实际上标志着中国第一个真正作用上的“人肉搜索”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从那以后,“人肉搜索”事件层出
不穷。
“人肉搜索”是一柄双刃剑,它从诞生之日起就游走于道德和法律之间。“人肉搜索”的原始动力是网民的道德感和正义感以及网民对真相和正义的追寻。但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网民网络行为的责任风险减低;网络社区的交互性、信息传递的快捷性等特征,参与者的答案往往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公众所知晓,容易形成舆论上的聚合力,最终形成网络暴民现象。通过“人肉搜索”,一个普通公民的详细个人资料会在最短的时间内被公之于众,给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带来沉重的影响。一旦知情者有意或无意所透露的涉及到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甚至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者使其信息财产权遭到侵害,那么这种行为就超越了法律的底线,构成侵权。

三、“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理由

(一)“人肉搜索”中的法律主体

“人肉搜索”从另一个层面上讲是保护理由。从涉及的主体看,“人肉搜索”主要参与者为以下各方:
1.信息征集者。信息征集者即是在网络上发帖提问,要求获得相关信息者。有时,信息征集者这一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在一部分“人肉搜索”的案例中并不存在真正作用上的信息征集者。如“铜须门”事件,是网友出于义愤对“铜须”自发进行声讨,最后爆出“铜须”的真实资料,而不是出于发帖者的个人要求。
2.信息的提供者。信息的提供者是针对信息征集者的提问或者自发提供相关事件当事人的主体。信息提供者可能来自于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他们有的是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利用专业知识回答理由;有的则是利用个人知晓的他人信息进行回答,有的甚至只是将道听途说的消息发到网络上。信息提供者回答理由的动机也各不相同,有的出于猎奇,有的出于刺激,有的则出于道德感。因此,信息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内容客观性、真实性有待商榷,而且容易因为所提供的涉及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而涉及侵权。
3.交流平台的提供者。交流平台的提供者通常包括为信息征集者、信息提供者、其他参与者提供网络交流平台的网站、论坛、或者网站管理员。目前,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制“人肉搜索”的情况下,交流平台的提供者出于各种利益考虑,往往对“人肉搜索”行为持放任纵容态度,其行为有时可能构成
违法。
4.论坛的参与者。论坛的参与者是指除了信息征集者、信息提供者、交流平台提供者之外的其他论坛参与者。这类主体在“人肉搜索”事件中虽然不能进行明确的责任界定,但实际上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任“人肉搜索”的几点法律深思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何一起“人肉搜索”事件都必须是在网络上引发网友热议关注的事件。因此,没有广大网民的参与,“人肉搜索”事件也没有产生的土壤。

(二)“人肉搜索”涉及的权利保护

“人肉搜索”中的许多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
1.“人肉搜索”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理由。“人肉搜索”的外在表现和结果就是公民大量暴露于互联网之上,这就涉及到了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随着互联网这种新型的信息和资料传递手段的出现而产生的,有与传统隐私权重叠的部分,但主要是指对于网上进行保护的权利。并非是只要在网上暴露或传播全都会构成对他人网络隐私权的侵害。根据与主体人格尊严是否有直接关系,可以将分为具有人格利益的和不具有人格利益的。隐私通常是指与自然人人格尊严息息“人肉搜索”的几点法律深思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相关的、信息主体有权制约并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只有在网络上随意披露这一部分才会构成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例如,一个人是否患有乙肝、是否结婚、是否有婚外情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对于这类信息的披露和传播都直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相反,披露一些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有时是不会构成侵权的。
2.“人肉搜索”中涉及到肖像权保护理由。“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出于种种目的,未经许可,擅自在网上发布被搜索者的照片、视频截图甚至是裸照等肖像载体,这种以侮辱、歪曲、丑化及其他非正当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的,构成对肖像人格权的侵害。但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肖像权的侵害必须以“以营利为目的”为要件。从这一点看,“人肉搜索”中未经他人同意任意贴放他人照片,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似乎并不够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但是,从理论上讲,肖像权根据其承载的利益不同可分为肖像人格权和肖像财产权。肖像人格权以肖像上的人格利益为客体,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出于各种不同目的在网上发布当事人的照片视频或者以其他非正当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侵害了公民肖像人格权。以此种方式侵害公民肖像权的,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人肉搜索”中网站责任的界定

作为“人肉搜索”法律主体交流的主要平台,必定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有法定义务审查信息内容是否属于“谣言、、、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是否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站应负的是“事后”审查的义务,即对已经发布的信息如发现违法内容或者经权利人主张侵权,网站应及时删除并记录发帖时间等相关信息,以供查处。事前检查其实是有效的监管模式,网站应该建立严格的相应条款,监督管理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除了追究网民的法律责任,网站作为管理者也应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比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总而言之,“人肉搜索”是目前出现的新的社会现象,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理由,需要国家加强立法以规制。笔者认为:以法律规制“人肉搜索”,对于保障公民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此举将使“人肉搜索”更加规范,正当地发挥其监督作用,同时避开侵害公民正当权益。国家应加强立法,使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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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萌(1988-),女,山东聊城人,就读于聊城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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