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方式转变网

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继1996年之后的又一次重大修订,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体现了近十几年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在诸多方面对职务犯罪犯罪侦查程序作出修改,在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犯罪案件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将使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面临许多全新的挑战。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职务犯罪案件 侦查工作模式
:A

一、职务犯罪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与“加大职务犯罪犯罪办案力度”的要求存在矛盾。随着现代刑事法治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种法律规范对人权的保障程度日益提高。新刑事诉讼法为强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辩护职能的发挥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不被监听;为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责任,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些规定对于推进诉讼文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带来积极意义。但同时,对于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犯罪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实现“加大职务犯罪犯罪办案力度”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是呈现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一个现实的难题。
2、“不得自证其罪”与“律师的在场权”对传统“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带来挑战。在我国,理论上的侦查模式有“由证到供”和“由供到证”两种模式。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早就确立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运用原则,但由于办案机关侦查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在现行保障体制下客观上难以摆脱“传讯—问供—抓人”的传统侦查模式。但受“口供中心主义”情结影响,一旦犯罪嫌疑人不供,就难免出现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新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预防刑讯逼供方面,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设置两个藩篱:一是确立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如犯罪嫌疑人的“不得自证其罪”,二是“律师的在场权”。两者结合一起成为犯罪嫌疑人制约国家权力、捍卫自身权利的一把利剑,同时给依靠传统“口供中心主义”侦办思维案件的自侦部门带来难以应对的挑战。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对传统取证模式带来冲击。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源于:论文 范文www.808so.com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规定虽然对其他侦查机关讯问保留自主空间,但对检察机关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要求“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时若继续沿用传统的取证模式规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其获取的证据可能因法定程序不合法而予以排除。如何在镜头下获取合法的、客观的证据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时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二、职务犯罪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模式如何转变

1、办案理念从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统一”转变。这些年来,我们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任务从单纯的打击预防犯罪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转变,同时对正义的实现除强调单纯的结果出现向结果与实现方式的明朗化相统一而转变。这次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修改,进一步强调保障人权理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明文规定。同时通过很多具体条款的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定从宣誓性的原则演变成强制性准则。
2、取证工作理念必须从“言词证据为中心”向“实物证据为中心”转变。取证工作理念必须由过去的“由供到证”向“证供结合”、“由证到供”转变,突出强调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建立健全不依赖口供的证据收集新模式。侦查重心适度前移,通过初查取得基本证据,有效夯实证据基础;通过不断提高调取间接证据的能力,依法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通过搞好查证,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要以扎实确凿的实物证据及其证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摒弃过去“由供到证”的取证理念,充分运用侦查谋略,加强对讯问活动的动态指挥,及时发现案件突破口。
3、证据证明理念要从“被动说明合法”向“主动证明合法”转变。根据“两个证据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实现从被动说明证据合法向主动证明证据合法的转变。侦查过程中必须增强“自证清白”的意识,通过严格贯彻讯问过程中的全程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牢固建立证明侦查合法的证据链。特别是要通过对对合犯及关键证人(如嫌犯家属)的讯问或询问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避免因翻供、翻证而影响定性量刑等。
4、侦查措施从常规侦查的手段向常规侦查手段与技术侦查手段相结合转变。技术侦查措施能够通过从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常规措施中获取的证据,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对待具有隐蔽性特征的职务犯罪犯罪,能很好的解决常规的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取证难、突破难、抓逃难等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因而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时,结合常规的办案手段,适时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提高侦查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改变依靠“一张嘴、一支笔、两条腿”的方法,从而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实现“由供到证”向“供证结合、证供互动”的侦查模式转变。 WWw.808so.com 808论文查重

点赞:8170 浏览:2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