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构建

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一、消费者权利的发展脉络

(一)国际上消费者权利的发展历程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提出消费者享有的4项基本权利,即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在“肯尼迪四权论”韵基础上,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提出消费者的第5项权利:索赔的权利,使消费者的权利体系更加完善。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总结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要求准确地进行商品表示的权利;拒绝不当交易条件的权利:公正迅速救济的权利;及时迅速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八项权利:(1)产品及服务能满足消费的基本需求的权利,即基本需求满足权;(2)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的权利,即安全权;(3)对产品或服务不满时获得公正的赔偿的权利,即赔偿权;(4)消费前有获得足够N,-F确的资讯的权利,即知情权;(5)消费时有选择的权利,即选择权:(6)对产品及服务表达意见的权利,即意见被尊重权;(7)获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即教育权;(8)获得有益于健康的环境的保护享有可持续发展及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即健康环境权。

(二)我国法定的消费者权利

1993年10月3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安全保障权;(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即自由选择权:(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公平交易权;(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即求偿权;(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即结社权;(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即受教育权;(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尊重的权利,即获得尊重权;(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即监督权。

二、有关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几种观点

(一)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构成

厘清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是对金融消费者权利及其相关利益予以适度、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利到底有哪几项具体权利构成,学界意见不一,尚无定论。王伟玲(2002)认为金融消费者同样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金融消费者具体权利为: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真情知悉权、金融消费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结社权、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监督权:王和明(2004)认为金融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保密权、安全权、求偿权、享受服务权、监督权等8项权利;杨良珍(2012)认为金融消费者权利包括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依法求偿权、自由结社权、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批评监督权、信用权、保障安全权、金融隐私权、征信权益等12项。

(二)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分类

金融消费者权利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以权利的不同分类进行划分有利于根本上突出保护的实质。郭丹(2010)认为,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均应享有,考虑其特殊性,最核心的权利应为知情权、隐私权和求偿权,其中知情权是基础,求偿权是保障。陈文君(2011)将金融消费者权利划分为基础性权利和交易性权利。他认为,基础性权利包括金融交易权和教育权,这是消费者其他权利得到保护的基础,应首先得到保障。拥有金融交易权和教育权不仅包括现实的消费者,还包括潜在的消费者,是对所有消费者的保护。金融交易权是金融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消费者金融交易权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不发达和逆向选择造成的金融排斥。交易性权利是消费者在金融交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也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权利,包括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杨良珍(2012)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所以从“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主体为自然人”、“基于基本金融需要”三个方面解构金融消费者权利内容。“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权利包括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依法求偿权:“主体为自然人”的权利包括自由结社权、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批评监督权、信用权、保障安全权;“基于基本金融需要”的权利包括金融隐私权、征信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的构建

(一)观点评述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构成,无外乎三种观点:一种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与普通消费者权利保持一致,同为9项权利:一种是金融消费者权利比普通消费者权利少;一种是金融消费者权利比普通消费者权利还要多。稍做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9项消费者权利影响之巨大,各种关于金融消费者权利构成的观点基本上是根据9项消费者权利的增删而已。这一方面说明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利在金融领域的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只能借助于消费者权利的理论框架来提出金融消费者权利。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分类,大致也有三种划分策略。郭丹(2010)从权利性的角度,将知情权、隐私权和求偿权从9项权利中提出来,称之为金融消费者的核心权利,并将知情权视为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的基础,将求偿权视为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的保障。陈文君(2011)从金融交易法律关系的角度,将金融消费者权利划分为基础性权利和交易性权利。基础性权利在交易前就拥有,是其他权利保护的基础,包括金融交易权和受教育权。交易性权利是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权利,包括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杨良珍(2012)以消费者的三个特征为标准,将金融消费者权利划分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权利、“主体为自然人”的权利、“基于基本金融”的权利共计三类12项权利,其中“基于基本金融”的权利包括金融隐私权和征信权益,征信权益主要包括同意权和异议权。上述三种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分类,各有特点,有自己的合理性,为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涵提供了很好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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