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医学法律面对新理由

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高新生命技术的运用,产生了一些突破法律和规范的新的社会理由,有些理由变性手术、人体实验等,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理由,这些理由亟待医学法律进行规范。
关键词:医学法律;变性手术;人体实验;法律规制
20世纪以来,现代医学集现代科学技术之大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给人类带来了巨大利益,使人类自身素质有了改善和提高并步人低死亡、高寿命阶段。医学的进步还向法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例如变性手术、器官移植、人体实验等等。从制约论的角度说,社会迫切需要以普遍有效的手段对生命科技活动进行规范,法律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一、变性手术引发同性婚姻

医学进步在满足人们美好愿望的同时对现行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一位已婚者进行了变性手术,涉及了我国婚姻立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触及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一大盲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同性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范畴?如果丈夫变性成功后,夫妻二人均不提起离婚,则势必造成同为女性的同性婚姻,这种婚姻可能违背公序良俗,有悖于我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却不属于婚姻法中列举的四种无效婚姻情形。

二、移植过程中的法律理由

器官移植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是医疗科学技术进步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结果。但是,各国实践均显示移植经常要面对法与理的撞击,且在此过程中会衍生出诸多法律难题和争议;特别是尸体器官移植,由于移植本身的特有规律,有关器官捐献者死亡判定、生命权的尊重、器官和遗体处理及家属知情同意权保障等,已渐成法律和界争议最多的医学话题之

一、也已成为各国器官移植立法关注的重点。

在我国,移植是指摘取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以及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和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的意愿。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从事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委员会提出摘取审查申请。根据要求,医疗机构从事移植,要有由医学、法学、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条例规定,未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委员会同意不得摘取。严禁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买卖或从事与买卖有关的活动。

三、人体试验的法律规制

人体试验专指在人体上进行医学实验。这种实验是医学研究的重要部分,许多志愿者参加医学治疗的临床试验。还有一些人自愿成为基础医学和生物学实验的受实验者。药物、新疗法或化妆品在研发阶段时,通常会先进行动物试验,动物试验通过之后进行人体试验。有些药物或化妆品的实验需要在人体身上方可进行。为了要了解药物的最低有效剂量和治疗的效果、药物的安全性、适应症状以及禁忌,或者是与其他药物的交互作用、比较旧药和新药之间的不同,因此需要一些患有特别疾病者作为实验的志愿者。招集这些志愿者的行动,会由多家医院、药厂或研究中心共同参与。如果顺利完成,就可向药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亦有部分比较著名的例子,医生为了不使其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而直接用自己的身体做试验,这种做法亦称为“自体试验”。
在科技以人为本的时代,科学试验对象脱离不了“人”,科学试验与人的矛盾,是无可逃避的宿命,其中尤其以医疗科技的人体试验最为凸现。自从纽伦堡审判之后,为了确保受试验人的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严格的制度。新药和新疗法已不能径自在人体上试验疗效,必须先从动物试验做起,证明安全后才最终在患者身上进行试验。这是医学走向人文关怀的开始,也是一个跳出功利主义的转折点。我们冒险来发明新的药物或新的疗法,但不能为了治疗的目的而失去人性1

四、药物治疗的法律理由

抗生素的发现与应用,开创了人类对抗感染性疾病的新纪元。然而,抗生素的滥用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麻烦,如细菌耐药性增强、抗菌药物有效性骤减、医疗费用上升等等。有资料显示,中国住院病人抗生素使用率为56%,其中最高者接近99%;而国外的平均数字为30%。国内听凭广告随意购药、无处方用药、无指征用药、频繁更换抗生素、疗程过长等滥用抗生素的情况普遍存在。
目前,很多国家已对抗生素的使用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和制约制度,防止抗生素滥用。如(1)抗生素处方药物制约制度。抗生素在国外被严格界定为处方药,必须有执业医师的处方,使用才算合法,不能作为非处方药在药店里随便向公众出售,否则要承担高额的罚款和民事甚至刑事责任。(2)抗生素使用流程制约制度。患者只有在医院,经过细菌药物敏感性试验后,具有严重的感染症状且医师认为必须使用,才能由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抗生素,而且要求注明使用抗生素的依据、药量、疗程、使用同一抗生素的天数等信息。此外,还必须经过医护人员认可,并由药房最终审定,强调使用抗生素的指征性、针对性及方案性,使用程序审定非常严格。(3)抗生素使用就低不就高制度。患者在必须使用抗生素的情况下,制度一上通常不允许执业医师直接运用最高端的抗生素类药物(例如第四代头孢),而是首先使用毒副作用较低的低端抗生素类药物。尤其严格制约药物毒性大但一直被当作治疗耐药革兰氏阳性菌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万古霉素的使用。(4)抗生素预防感染性使用的制约制度。抗生素虽是药物预防感染的基本路径,但是国外为了减少抗生素的使用,对于预防感染采用了“重过程制约,轻药物预防”的原则,强化医疗行为过程制约,减少医疗感染机会,严格制约交叉感染。正是由于从制度与程序方面严格制约抗生素类药物使用,才使抗生素的滥用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有效治理,策略值得我们借鉴。
2011年4月我国卫生部发布了以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限制不合理使用、制止滥用的《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后又发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一系列对抗生素的限用令正在逐步产生市场传导效应,必将对医院抗生素制剂需求造成明显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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