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数字化时代图书馆信息资源版权使用优化创新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作为公益性机构,图书馆在传播信息、推动信息公平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大规模数字化时代,继续沿用传统版权管理机制,无疑会给著作权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不利于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如何创新版权管理机制,以更为积极和高效的方式使用版权,为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是数字化时代图书馆存活和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数字化;图书馆;版权;版权管理;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惠青,河北农业大学图书馆。
[基金项目] 2014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驻保高校图书馆为保定市弱势群体服务研究(项目编号:20140255)”,2013年河北农业大学社科基金项目“高校图书馆信息资源整合与利用研究(项目编号:SK201314)”的研究成果。
近年来,屡有图书馆陷入版权纠纷。为何以公益为宗旨的图书馆,一时间会成为众矢之的,著作权人又为何屡屡和图书馆较劲?笔者研究调查后发现,在大规模数字化时代,数字化突破了传统版权作品传播的极限,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的实质性损失。从多数侵权案例来看,图书馆并未意识到自己是侵权人,究其理由是数字化创造出许多新型的版权作品,如数字格式、数字链接等。图书馆应当认识到当前版权性质所发生的变化,同时积极深思更为优化的版权管理机制,而不应盲目开展数字资源业务,尤其是涉足一些自身根本不了解的领域。

一、大规模数字化与图书馆版权困境

在数字化时代,图书馆所要面对的版权风险,是前所未有的。大规模数字化从根本上转变了传统版权的使用模式,从而加剧了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矛盾[1]。一方面,著作权人希望将传统版权带入网络。另一方面,网络则需要优质内容,并且以最低成本的方式进行传播,由此完成自身的扩张。由于双方利益的焦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且当前立法明显滞后。数字资源版权纠纷主要由两方面因素造成:
一是版权归属上的不明晰。一般而言,图书馆恶意使用版权的可能性不大。图书馆开设数字资源服务,是为了方便公众。近年来,图书馆屡屡陷入版权纠纷,令图书馆在提供服务时如履薄冰,有些图书馆甚至放弃数字资源业务,以避开纠纷。逃避不是解决理由的策略,这对于服务创新、提升服务质量也是极为不利的。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当前法律制度未能适应大规模数字化时代所造成的版权权属变化。大规模数字化时代,版权权属人的范围扩大了。在传统版权权属人中,著作权人是唯一的权属人,而在数字化时代,数字化本身是一种再创作,数字格式、数字链接等都是受版权保护的。由于图书馆未能意识到这种变化,将一些有版权的作品视为无版权,从而造成侵权。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产品的形式更为多样,参与数字化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权属人。图书馆如果不能够区分清权属人,很容易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2]。
二是权利流转变得复杂。数字化从根本上转变了著作权人权利流转的方式。在传统模式下,版权权利流转主要发生在著作权人和出版社之间。著作权在市场上流通变现,通过出版社回流到著作权人身上,因此,版权纠纷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人与出版社之间。大规模数字化时代,网络、数字图书馆等替代了出版社,成为著作权权利流通的主体。由于复制、传播成本几乎为零,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损害也是极为严重的。正是由于图书馆未能认识到数字化所引发的这种变化,未能意识到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在版权管理、宣传及教育方面明显滞后。

二、数字资源版权授权模式之弊端

在传统模式下,图书馆一般只有几个副本,以提供给普通读者。虽然无偿使用会给著作权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不会很严重。而在大规模数字化时代,数字作品可以无限复制及传播,从而造成巨大的实质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仍旧沿用“合理使用”作为豁免,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无疑是十分不公平的。如果不考虑设计新的授权模式,必定会进一步激化著作权人与图书馆之间的矛盾[3]。
传统版权授权模式主要包括直接授权模式、授权模式、要约授权模式、集体管理模式等。这些模式都存在一定利弊,或是由于一些客观因素而无法实施。
第一,直接授权模式。对于著作权人及图书馆而言,直接授权无疑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无疑会增加著作权人的交易成本,这对图书馆也是十分不经济的。国内外很少采用这种直接授权模式。
第二,授权模式。授权模式对著作权人及出版社无疑是有利的,但是对图书馆就未必有利。根据使用协议,图书馆只能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数字版权作品的使用权,超过合同期后,图书馆需重新支付使用费用。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国情,多数图书馆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维持运营,此种模式必定会剥夺多数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或是提供高质量数字资源的机会,从而造成实质性的不平等。此外,以Google图书馆为例,国外专家就担心其一旦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必定会主导全球数字版权作品的定价权。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使用版权作品可能面对巨额的经济负担。
第三,要约授权模式。要约授权模式不利于图书馆与著作权人联系,且要约往往不明确,使用不当,容易造成版权纠纷。
第四,集体管理模式。集体管理模式是西方国家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4]。著作权人将版权作品的使用交由专业版权机构,由专业版权机构与图书馆进行协商。如近期香港地区的作者以集体形式与图书馆协商,要求图书馆在超过一定使用次数后,支付额外的使用费用。集体管理不仅降低了著作权人和图书馆之间的交易成本,而且减少了中间环节,防止了数字出版企业垄断市场。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形成有力的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之间也未能达成共识,因此此种模式尚不普及。

三、图书馆版权管理机制创新

传统作用上的版权管理主要集中在规避版权风险上,而未能考虑到如何提升版权作品的使用效率,未能使其更好地为读者服务。在信息化时代,一味深思如何规避风险是相当消极的。无论是著作权人、图书馆,还是读者,都需要更好的服务,从而实现多赢的局面。因此,创新版权管理机制,积极应对版权困境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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