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窥视我国古代司法文化特点

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为研究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提供了的史学价值。本文以中国古代的文学作品和审案案例为载体,研究我国古代的司法文化的若干特点,并对其自身的司法文化特点和法律原则做了一些论述。
关键词:文学作品 司法文化 法理 人情
中国古代的小说、戏剧和评书流传甚广。虽然文学作品,但是从法治的视角和古代的司法文化可以进行结合研究。本文将以古代文学作品中的司法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此方面进行探讨,研究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特点。

一、判案不拘泥于律条:重“人情”轻“法理”

“乔太守乱点鸳鸯谱”(徐梦龙:《醒世恒言》第八卷)是一起典型的民事和刑事结合的案件,也反映了我国古代司法审判的重“人情”轻“法理”的特点。故事的大概是:北宋年间,医学世家刘秉义之子病重,刘妻希望娶孙寡妇家的女儿冲喜。孙寡妇得知刘家儿子病重,无奈之中让儿子玉郎男扮女装嫁进刘家。然而玉郎已经与徐家的女儿定亲。洞房花烛之夜,刘妻让自己的女儿慧娘陪伴自己所谓的“嫂嫂”,二人一见钟情,私定终身。刘家儿子病愈后,慧娘和玉郎的事情败露,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刘家的邻居李家又将慧娘的事情告诉了聘定慧娘的亲家——裴家,于是,几家状告到官府。
中国古语曾云“理法处于人情”,又言:“人情大于王法”。中国古法都规定法官依法断案,量刑定罪。汉代律令规定:“监缶部主,见知故纵”,法官对犯罪不严厉惩罚就为私纵犯罪者,人犯罪难免人情有所在。唐律有言:“诸鞫狱者,皆须以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在唐律中规定审判案件的法官不得超出诉求人诉状所控诉范围。在《唐律疏议》中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即审判者可以送给顺水人情,给予减轻刑罚,不必刻意追求符合法律条款的规定。宋代的郑克也提出了:“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在中国的古代婚姻制度中,只要男女双方订婚,婚姻即生效。所以玉郎和慧娘构成了和奸,触犯了宋代的刑律。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意思为通奸的人,男女各服徒刑一年半,有丈夫的妇女则服徒刑两年。《大清律例》中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慧娘因为和玉郎私定终身,这段感情为封建礼法所不容。所以裴九老要求官府严惩慧娘和玉郎。在当值太守问明事情发生原委后,依照当时律例慧娘本应嫁到裴家,但是因为其行为上的不洁,所以让玉郎退还了裴家的聘礼。太守重新对几位年轻人进行了搭配,裴家最后改聘徐氏,使三对夫妻重新组合完婚。这个故事符合当时的法律,是最为合理的判决。中国古代的法律本来就建立在礼法的基础之上。这段看似违背法律道德的判决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是最为合理的。这是中国古代礼法相结合的体现,审判者可以根据法律规范自由行使裁量权。在我国另一部古代小说《初刻拍案惊奇》中也出现过此类情形。书中一则故事讲的是在唐宪宗年间在豫章郡的富商谢全一家在浔阳江运货的过程中遭遇到了劫匪,家破人亡。谢全的独生女儿谢小娥诗谜得知了当年劫匪的名字,从此踏上复仇之路。经过重重阻碍,谢小娥女扮男装混入申家商号并且取得了仇人申兰的信任,终于趁仇人酒醉之时手刃仇人为父亲报了仇。最后投案自首,审判者查明了事情的原委后,将当年的劫匪统统下狱,但是并没有追究谢小娥的刑事责任,免除了死罪。这个故事也是法理与人情相结合的体现,不是刻意地执行律例律条,还要体察人情。在唐朝的时候,有两个非常著名的案例,这两个案例都和复仇有关。第一个是一个名叫张绣的人杀死了诬陷自己父亲造反的仇人,并且获得了社会舆论的支持。但是裴耀卿和李林甫却认为法律不能纵容人们复仇,要对张绣进行法律制裁。张九龄认为这是“孝烈“的表现,当时的统治者唐玄宗却支持裴耀卿和李林甫的意见,告诉张九龄:“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格律之条。”认为这复仇的行为虽然为礼法所准许,但是还是违背了国家的法律,张理和张绣虽然值得同情,但是其罪行不能被赦免。从此可以看出,唐玄宗反对以任何理由来进行私自复仇的行为。第二个著名的案例是在唐宪宗年间,富平县有一个人叫梁悦,杀死杀父仇人后投案自首。审判者认为梁悦的行为虽然杀人违背了当时的法律,但是为父报仇的行为符合礼数和情理,而且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所以进行了从轻发落。这两个案例在当时的社会中都引起了广泛的影响。虽都发生在唐朝时期,但是处理结果不同。《唐律疏议》中对复仇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谢小娥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当时的社会重“人情”而轻“法理”的审判特点。

二、司法人员非专业化,经常徇私枉法

衙役和差役是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机构的直接执行者,在古代的文学作品中喜欢把这两类人进行恶魔化,把他们描写欺压百姓、强取豪夺、滥杀无辜的。其中最著名的一个桥段即在《水浒传》中林冲误入白虎堂,遭到高俅陷害被流放的描写。起因是因为林冲与高太尉的儿子高衙内结仇后,高太尉用计骗林冲持刀进入白虎节堂,判定林冲腰悬利刃,意图不轨。把林冲发配到了沧州。在押送的路上,两名押差因为收受了高太尉的贿赂,在押送的途中百般林冲意图结果林冲的性命,还要在野猪林害死林冲。其理由不光是由于收受了高太尉的钱财,更主要的是当时的审判者权高势大,使两名差役不得不枉纵执法。《水浒传》中还有一个著名的章节,宋江得知晁盖因为劫取了蔡太师的生辰纲被官府通缉,在官府正要对晁盖捉拿之时,宋江为晁盖通风报信,使晁盖成功逃脱官府的缉拿。事后由于事情败露,阎婆惜以此为要挟宋江,宋江一怒之下杀死阎婆惜,宋江的好友差役朱仝为了朋友情分帮助宋江逃跑,最后宋江被官府缉拿后说自己是在酒后误将阎婆惜杀死。虽然知县和差役都知道事情的实情,但是并没有依法惩治宋江,只是做出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的决定,可见在当时的社会中,私情远远大于国家法律的权威。还有一段著名的案例,在我国古典名著《红楼梦》中“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一章中,贾雨村审判冯薛两家因为买卖纠纷而致使薛蟠命。由于当时的四大家族势力强大,薛蟠为四大家族薛家的子弟,所以贾雨村不顾法律的正义,徇私枉法免除了薛蟠的刑罚,只是对薛蟠处以罚金了结了此案。《红楼梦》中为徇情而违背法律的判决还不止这一处,在“判冤决狱平儿行权”一章中,贾府中的王夫人丢了玫瑰露,有人故意栽赃柳家媳妇和五儿,王熙凤的通房丫头平儿调查原委,最后为柳家洗刷冤屈。在“尤二姐事件”中,凤姐让张华告贾琏“国孝家孝之中,背旨瞒亲,仗财倚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娶。”而且花钱打点,让都察院传唤贾蓉,贾蓉又花银子打点。都察院受贿,并且可以随意地徇私枉法。在中国古代仵作也是诉讼制度中的一个角色,他的身份相当于今天法医的角色。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和结果。但是事实上古代的仵作一般技术低下,专业化程度不高,仵作也可以收受贿赂来决定案件审理的方向。《水浒传》中武大郎被西门庆和潘金莲合伙毒死后西门庆买通仵作,验尸结果为病亡就很能反映这个理由。可见衙役的贪腐和当时的社会及司法制度的黑暗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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