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社会主义规则之治

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法治是规则之治,是供治者选择的国家治理策略之一,表现在国家治理运转状态上的特质就是“治者从法”。“从法”而治的国家所“从”之“法”不同,其法治的性质也就不同。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是法律的性质不同。社会主义不是自发产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是预设前提的法治。要保证法治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就必须保持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并不断给法律输入社会主义精神。现代法治是宪法之治,而宪法之治的基本要求是遇“事”询“宪”,依“宪”制法。立法是最重大的国家治理活动,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特征是依“宪”立法。为了保证法律依“宪”而生,国家应当建立立法的宪法依据阐释制度及合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规则之治;治国方略;法治国家;合宪审查
1003-0751(2014)12-0005-06
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是近年来常常被提起的话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理由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再一次把人们的注意力聚集到这个话题上来。在我国已经以宪法的形式宣布走法治之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①之后,党专门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速度作决定,这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加强。本文力图排除存在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道路上的一些认识障碍,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良好的法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②而谋划建设性措施。

一、法治是规则之治

由于我国近代以及新中国成立后一个时期(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特殊经历,法治在人们心目中被蒙上了某种理想色彩而备受期待,这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然而,我国能否顺畅地走上依法治理之路,不是单靠期待或者通过颁布一项立法、发布一项决定就能决定的。要使我国顺畅地走上依法治理之路,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能够大踏步前进,必须先扫清对法治认识上的障碍。
在关于法治的讨论中存在着一种倾向性认识(或者称一种近乎结论的认识),即把法治看作来自西方的新文明甚至是仅仅属于西方的文明。③这种认识的出现一方面源于西方学者的鼓吹,如美国法学家昂格尔就认为法治是仅仅在“现代西方自由主义国家”才存在的一种“罕见的历史现象”;④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因为西策略治论影响了太多的受众。这种论调对人们接受法治构成障碍,甚至会瓦解人们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
法治其实不是对发达到某种程度或具有某种文明特征的国家的发展状态等的描述,它是可以普遍适用的国家治理方略,或者更直白些说,是一种治国策略。⑤在数千年政治国家的历史上,不同国家、不
收稿日期:2014-11-03
作者简介:徐祥民,又名徐进,男,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泰山学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985”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新成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青岛200010)。
同国家的不同时期采取过不同的治理方式。国家管理的实践和政治家、思想家为国家管理所贡献的智慧推动国家治理逐步形成了若干典型方式,这若干典型方式首先在欧洲得以展示。殖民地时代,欧洲文明向世界各地传播,这不同的治理方式获得了向全世界展示的机会,国家治理方式进一步类型化。所谓法治和人治在人类知识系统中比肩并立,就是这一类型化过程的结果。在近代思想家的认识中,法治和人治的并立一开始就表现出向法治偏离的倾向。思想界对法治的肯定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法治,就像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立宪,实施宪法一样。现代思想家对法治的进一步阐释,现代国家逐步走向法治,这不过是国家治理方式选择过程的继续。我国1999年通过修改《宪法》宣布“实行依法治国”,也可以看作是对国家治理方式的选择。
在关于法治的讨论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倾向,即喜欢把更多美好的东西披挂在法治上,所谓的“良法之治”给法治加了不可蠲除的“良”的标签。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唯一的法治模型”之类的宣传有关,而广大社会成员对我国“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无天”局面的恶感和对法治的好感则为这一“装饰工程”提供了社会基础。天然“良”的法治看起来很是美妙,但却足以叫停任何一种法治建设,因为关于良与不良的争论可以一直持续到遥远的未来。⑥
法治没有过分复杂的内涵,采用这种治国策略也不需要太多的铺垫。法治无他,规则之治而已。在政治国家发展的早期,在人们的国家治理水平还比较低的历史条件下(包括新政权的初兴阶段),国家治理表现为治者和国务之间的直接关系,其典型形态是命令—服从,即治者下命令、作决策,被治者(事务的承担者)接受命令、服从决策。在法治与人治并立的话语体系下,这种治理方式被称为人治。法治之所以被置于与人治“并立”的地位,是因为其治理逻辑与人治似乎正相反、相对。⑦它不是从治者到国务,而是从规则到国务(可以表达为“规则—国务”)。法治下的治者在从规则到国务的国家治理活动中所担当的角色就像规则搬运工,而不是命令者。这是法治的根本特征。近代以来的国家之所以逐渐选择法治,不是因为其在法律、制度等方面同步地获得了无限多的美好(“良”),而是因为其治者认可规则之治的稳定、公正,而不喜欢人治所难以避开的朝令夕改、以私好断公务等。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策略,法治的特质充分展现在国家治理的运转过程中。法治在国家治理运转状态中所表现出来的特质,就是“治者从法”。⑧
在关于法治的讨论中还存在第三种情况,即把法治国家描述为似乎无人操作的机械世界。这种看法的形成一方面可能是受“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这一表达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可能源于人们对国家治理中“人”扰“法”现象的担忧。法治论者喜欢把更多美好的东西披挂在法治上,与这里所说的对“以私人好恶干扰法律正常实施”的担忧一样,都服务于论者预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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