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市场化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城市生活垃圾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也进入人们研究领域。本文主要对城市生活垃圾概念及属性的阐述,论证了将市场化引入现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笔者在分析成都市实际情况后,了成都市目前垃圾管理中存在的理由,并探究了理由背后的理由。
【关键词】成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市场化

(一)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目前状况

1.自然情况
成都市是国家区域中心城市之一、副省级城市,西南地区教育、科技、商贸、金融、文化中心,通信、交通枢纽,2012年,经济总量名列副省级城市第三,居大陆地区第八。行政区域总面积12390平方公里,现辖9个区、6个县,代管4个县级市,2012年人口达1417.8万人。
2.管理机制和机构
成都市城市环境卫生及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条块结合,一块为主,市、区、街道管理体制。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是成都市环境卫生及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区市县市容卫生管理所负责各自的辖区内的生活垃圾清运,城市道路清扫以及环卫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理,街道办事处在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小区、街道的垃圾的清扫和收集工作。
3.生活垃圾的产量情况
在对生活垃圾产量进行统计时,一般是指生活垃圾的清运量,清运量指“在一定区划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被运出区划范围的吨位量”。
成都市2004年至2011年,城市生活垃圾的年清运量处于增长态势,且涨幅明显,绝对值增长了1.24倍。年增长率保持在4%—20%之间,最高年份为2010年,增长率在20%,表示垃圾的生产量和处理量也在逐步增长,在现有的处理规模和处理能力下,垃圾三化处理已经城市发展的难题。
4.生活垃圾管理的运转目前状况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运转包括三个,及收集、清运和处理,具体过程如下,除了医院、涉外宾馆等产生的特种垃圾在特种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之外,环卫工人把垃圾从住宅区、商业区、街道等垃圾产生地的各个垃圾收集点统一收集起来,袋装化之后由各个区县的垃圾运输车从垃圾收集点运送至主城区34.5公里以外的长安卫生填埋厂进行卫生填埋。成都市二环路内均“袋装化”的垃圾投放方式,增加了垃圾中转房。在二环路以外的多数区域,却未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而是自收集点专车后直接运至长安填埋场,也有垃圾并为进入收集清运和处理系统,而是散落在城乡结合部,进入河道,或回收,或回填。

(二)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存在的理由

1.处理技术落后。成都市的生活垃圾产量增长很快,因为资金和技术理由,目前主要袋装化混合收集和卫生填埋的处理方式。但是未实行分类收集,增加了运输和处理的难度和压力。垃圾处理末端处理技术落后,设备简陋,卫生填埋厂也只能减少覆盖厚度、削减渗滤液回灌过程等措施降低成本,只能够达到“准卫生填埋”标准。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从垃圾收运到垃圾处理仍处于比较粗放的状态,环境污染较严重。而填埋处理因其选址困难、寿命有限、占用大量土地和对土地和水源有污染,已经不适应现在生活垃圾管理的。
2.缺乏竞争,处理成本高。垃圾的处理成本, 这些成本主要包括环卫工人清理垃圾的工资、垃圾处理车的运输费用、填埋以及技术处理费用等。政府作为掌握资源和强权的社会主体, 在处理垃圾的过程中, 实际形成了垄断经营, 缺少监督和竞争, 对降低成本的要求不严格, 用多用少反正都从市民的税收中扣除。在这种模式下,垃圾处理成本过高。
3.管理理念和水平相对落后。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虽然是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作为标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偏重垃圾的末端处理,是一种非循环经济型管理模式。

(三)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理由的根源分析

1.政府包揽模式。现有的管理模式中,政府与事业单位职能定位不清。等到垃圾处理出现理由时,政府由于资金,人员,管理体制等理由,一般只会组织环卫工人“急救”,以暂时缓解矛盾,但却疏于日常化的管理。政府本身意愿并非如此,是现有的管理模式导致政府管理了不该管理也管理不好的事情。
2.资源配置投入与产出效率低下。在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体制下,导致垃圾处理是一种垄断性供给模式。这种模式导致两方面的理由,第一:高成本。第二:低产出。
3.资金不足。事业单位依附于政府,所需的资金主要是由政府拨款,而垃圾处理设备投资巨大,只能依靠政府,垃圾费用收缴,远远够不上垃圾处理日常所需费用。据了解,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成本约为60—70元每吨,建一个标准的垃圾处理厂3千万元的投资,加上后期的人员经费,日常作业费用和专项费用,其中的资金已经远远超过政府独自支出的能力。在现有资金管理体制下,尚未与其融资手段相结合,社会资本无法进入这一领域,单一的政府财政拨款已经捉襟见肘。
4.法律法规不健全。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垃圾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几部相关法律,但在角色定位中,政府的身份是提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服务的生产者,对其他垃圾生产和处理的其他相关人员并未涉及,形成政府角色错位,管干不分。
参考文献: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
[2]张倩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探究.[J/OL]. http:///p-467137600.html.
[3]姜勇.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市场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7:28.
作者简介:罗谟诺(1991—),女,蒙古族,四川省凉山州人,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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