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完善农村社会救助 推动农村社会和谐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农村居民因各种理由导致难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程序给予款物救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近年来,重庆市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基本民生得到进一步保障,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民生,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重庆市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目前状况

直辖以来,全市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着力于健全完善、保障有力、公平公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大格局基本形成。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市已经建立起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灾害救助、农村五保、孤儿(事实孤儿)福利生活保障为重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与医疗、教育、司法、殡葬等专项救助相衔接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农村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保障网编织成形。
(二)农村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升,困难群众基本权益得到较好保障。一是农村低保标准逐步提高,分类重点救助更加有力。2012年底,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月人均185元,城乡低保标准差距从2007年的2.7:1降低为2012年的1.78:1。二是灾害救助标准逐年提高,救助更加及时有力。全市建立完善了自然灾害救助最低补助标准。救灾资金年支出从2004年的1.24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4.99亿元,年均增幅14.9%。三是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逐步提升,供养服务条件明显改善。加大敬老院新建和改扩建力度,实现了农村敬老院乡镇全覆盖。四农村孤儿救助纳入福利制度保障。2012年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月1000元和600元,较2002年孤儿供养标准增长了11倍以上,年均增幅为28.63%。五是农村医疗救助惠及范围和救助力度更大。2012年,全市农村医疗救助211.41万人次,比2007年全面建制时增长52.7%。六是农村教育和司法专项救助稳步推进,困难群众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全市累计农村法律援助案件238421件,解答法律咨询、代书733600人次,受援人数280757人,为受援人挽回和避开经济损失22.86亿元,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七是殡葬救助切实减轻了农村困难群众殡葬负担。全市按照殡葬救助政策规定,共为30537名农村困难群众免除基本丧葬费2644.4万元。八是农村临时救助作用逐步增强。实施临时救助39.3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4.6亿元,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性的生活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农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转机制日趋规范,社会救助公信力逐步提高。一是农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逐步健全。建立健全了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纵向统一、横向协调、运转联合的新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制度得到完善,资金得到落实,人员得到强化。二是农村社会救助运转机制逐步规范。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九步流程”工作运转规范,出台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推行农村社会救助资金银行制度,确保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运转程序公平公正。三是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手段逐步提升。在市、区县、乡镇和村基本建立起了包含低保、医疗救助、孤儿、五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数据信息库,全面实现了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机构的同步结算,市级已建立低保申请家庭与劳动保障信息和机动车车辆信息的及时比对机制,部分区县还与工商、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建立起了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比对机制,为提高农村低保救助对象家庭确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理由及理由分析

近年来,虽然重庆市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但仍然存在着亟待完善改善的地方,比如在农村救助对象选择、标准确定、运转模式、程序设定、能力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一)农村社会救助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发挥仍然不够。农村社会救助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也由2006年1.5%提高到2012年的3.9%,呈逐年递增之势,但总的来看,贡献率仍然不高,需要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农村社会救助的投入。
(二)农村救助对象确定存在偏移现象,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家庭收入难以核查准确,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难以做到客观真实的掌握,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理由,影响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性和生命力。
(三)农村救助标准总体偏低。目前,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月人均185元。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每月318元,低保标准仅占实际支出水平的58.2%,表明农村低保家庭的生活水平还比较差。在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灾害救助等标准上也偏低。
(四)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相互衔接不畅,影响农村社会公平公正。现有的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凡农村教育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农村殡葬救助等专项救助,基本上都以是否为农村低保家庭作为享受的基本条件,造成了其他低保边缘群体在面对看病难、看病贵和教育经费负担重等理由时,因为没有低保“身份”,享受不到医疗、教育等相关救助,导致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往往还要低于农村低保户。
(五)农村救助程序复杂,不利于救助效率提升。农村低保工作程序为九步流程,复杂且期限冗长的审核审批程序,影响了农村社会救助的效率。特别是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关口主要集中到村一级,导致村干部审查权力过大,人情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就很容易发生,社会救助的公正性也往往大打折扣。
(六)农村救助运转模式存在体制机制性障碍,整体效应发挥不足。目前农村社会救助工作项目繁多,分别由多个职能部门承担,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机构间的信息及时交换、共享机制还没有形成,在实际救助操作中往往出现重救、错救和漏救的现象。
(七)农村社会救助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对象数量的快速增长和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与薄弱的基层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成为制约全市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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