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治理共同体视角下行政社会建构深思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的行政建设在20世纪末逐步展开,政府开始改革行政管理模式,让公众逐步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决策之中,我国行政建设自此不断发展,但政府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存在已久、社会组织自治能力不足、公民参与精神与参与理性不足、行政文化建设滞后等理由意味着,行政建设任重道远。文章在治理共同体视角下研究行政及其社会建构,并对我国行政社会建构做了进一步深思。
【关键词】治理共同体 行政 社会建构 深思
【】A
从西方行政的发展历程看,行政已经成为政府实现公共价值的根本途径,行政理论已经成为行政理论乃至政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行政及其社会建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应用价值。
治理共同体与行政的社会建构
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对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以行政参与为核心,在基础之上实现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一种行政运转机制。行政是一种政治理想和价值追求,其主要是将行政嵌入到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公共治理之中,构建起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合作桥梁。
而治理共同体也是一种公共事务治理机制,其主要是指多元治理主体之间依照治理与公共性规范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具有共同价值、目标和利益的共同体。在行政的环境下,治理共同体应该由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体等共同组成,这些共同体要想实现共同治理需要一定的治理规则,如在上相互信任、在政治上相互认同,从而能够实现协调治理,达成共同的治理目标。
在现代政治文明语境下,推进行政社会建设必定要进行治理共同体建设,这也是顺应了人类社会治理模式发展的规律。人类社会的治理主要经历了统治型、管理型和服务型三种模式,而先进政治文明的一个特征便是服务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建设。在服务型社会管理模式下,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不再处于绝对的中心和权威地位,社会组织、公民和私人部门也成为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追求政治进步也是社会发展必定,因而进行行政社会构建也是顺应时展的必定结果。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这是国家权力适时和适当退出部分社会管理领域的体现,有助于更多治理主体进入社会治理领域,从而在行政社会形成治理共同体。
我国行政取得的成绩
我国的行政建设是在20世纪末逐步展开的,当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国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都发生巨大变化,而身处这种巨变环境中的社会个体也产生了思想观念的变化,人们对原本的政府行政模式产生质疑,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有加剧趋势,在此背景下,政府开始对自己的行政管理模式进行改革,让公众逐步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决策之中,我国的行政建设也自此不断发展。
公共行政法治化。公共行政法治化一方面是指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府行为,另一方面是指以法律来维护公民参与政府公共事务治理的权利。在公共行政法治化方面,我国相继推出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一方面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另一方面也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防止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政府公权而受到侵害。这些法律的出台表明我国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出现变化,由政府权力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转变。在此过程中,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也不断完善,这极大地约束了政府官员的行为,对于推进行政有重要作用。
行政决策化。进行行政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便是实行行政决策化,即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政府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例如近年来我国逐步推广的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等,其都为普通民众或相关方面专家提供了一个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公共平台。政府行政决策的化也有利于民众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保证政府公共决策能够代表和维护民众的利益,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
政府职能社会化。随着政治文明的推进,政府职能在逐步向社会化方向转变。所谓政府职能的社会化是指政府开始将一些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来承担,而非以往大包大揽式的做法。政府进行职能转变,一方面能够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能够让社会专业组织来执行一些职能,兼顾质量与效率,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的品质。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初就有意将政府职能向社会化方向转变,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政府职能社会化也不断加速,到了新世纪,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为了解决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我国开始实施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资分开等政策,将应该由市场调节的事项同政府剥离,将社会组织能够办好的事项交由第三方组织进行承担,这有效地解决了原本在公共领域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质量不高、效率不快的理由,让民众获得更多利益。
政务信息公开化。政府进行政府信息的公开,一方面可以使得这些信息服务于公众或社会组织的生产与生活,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公民有权获取相关的政府政务信息,从而对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监督。自2000年起,国务院相继下发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对城乡县市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要求。200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我国的一项正式制度,也标志着我国政府在行政建设上迈进了一大步。
中国行政社会建构存在的理由
政府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存在已久。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党和政府同体化的治理模式,它们往往都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结构,也正因为此,在传统的社会事务管理中,政府往往处于绝对的权威和主体地位,它对一切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全面的管理和制约,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在这种社会管理模式中,公民和一切社会组织必须完全服从于政府,政府是权力中心,这种模式也就忽视了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权,不利于民众对政府进行监督。此外,在这种单一的政府中心主义管理模式下,政府公职人员往往没有作为公共管理者的责任意识,为民众服务意识不强,甚至有些公职人员将国家公众赋予其的权力拿来做交易,以此获得私利,造成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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