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证券基金公司主要涉税风险与应对

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证券基金公司是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虽然给企业一定的自查时间,但一些企业并未高度重视,检查中发现许多不应有的涉税理由。那么,企业应该如何提高自查效果并规避与应对税务风险呢?除了掌握相关政策外,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和正确纳税调整是关键。
关键词: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涉税风险;风险应对
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简称证券基金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列为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专项检查期间为2011~2012年度,专项检查内容为证券基金企业所有的涉税事项,检查时间开始于2013年6月1日(其中6月30日前为证券基金企业自查阶段,7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实施具体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但实践中发现,个别证券基金公司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一定查在自己头上,因此对自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在此,提示证券基金企业一定要重视自查机会,把理由纠正在自查阶段,以享受“坦白从宽”政策红利、减少税务违规违法风险。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证券经纪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类的全部收入,一般情况下不得做任何扣除。但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可以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A股和B股股东账户开户费、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证券经纪业务涉税风险点在于佣金手续费结算延迟入账,尤其是那些小额零星的收入(如开户费、转托管费)未及时申报纳税。
风险应策略略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类收入不做任何扣除,小额零星的收入及时申报纳税。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证券自营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股票、债券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其中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但买入价要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同一大类不同品种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间内可以抵扣,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抵减,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结转下一个会计年度。证券自营业务涉税风险点在于买入价包括了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卖出价扣除了股票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以及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等各类之间的正负差相互抵减了。
风险应策略略是股票、债券等的买入价不要包含购进时支付的各种税费,但要剔除其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和利息,卖出价中不要减除卖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算营业额时各类金融商品之间的正负差额不要相互抵减。

三、证券投行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证券投行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为纳税人提供证券保荐、承销、并购、重组等投行业务向对方收取的财务顾问、保荐、承销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证券投行业务的涉税风险点在于发生证券保荐、承销、并购、重组等投行业务收入不及时入账。
风险应策略略是公司于实际收到投行业务款项时及时通过“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科目反映,发生承销及财务顾问等收入要及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尤其是对包销业务在未全额销售的情况下,由承销方出资认购的部分所对应的承销费,一定要与上述收入一并记入收入且如实申报纳税。

四、资产管理业务(代客理财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以独立的账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债券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的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并以此获得管理收入或业绩酬劳,一般在“委托客户资产管理净收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科目反映,其中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向委托客户收取的管理费及业绩酬劳。资产管理业务的涉税风险点在于表外业务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或隐匿。
风险应策略略是对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但要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的账套中以“业务资产”和“业务负债”科目反映,还要在计算营业税时在营业额中充分体现出来。

五、融资融券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2010年3月,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出现融资融券业务,随之陆续产生几批试点券商。融资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融券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客户卖出。融资融券业务的本质就是证券公司通过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服务以获取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向客户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服务而取得的全部利息收入。资产管理业务的涉税风险点在于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取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向其支付的利息做扣除处理了。
风险应策略略是在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时不要减除因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对融资融券业务应按利息收入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的涉税风险点在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未按照规定计算确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以及在返售日,未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科目的差额,核算利息收入。
风险应策略略是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如实反映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如实记载利息收入,在返证券基金公司主要涉税风险与应对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售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的差额,核算利息收入。

七、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产品,基金主要由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组成,私募基金又分为阳光私募基金和非阳光私募基金。根据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不免税。因此,本文所说“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涉税风险与应对”主要是就私募基金而言的。私募基金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按总资金2%左右收取的管理费和按投资盈利部分20%获取的佣金收入。私募基金的涉税风险点在于金融商品买卖未按买卖股票取得差价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及基金公司取得营业收入未按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风险应策略略是对非常规的买卖股票业务按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价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对常规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按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不要扣除基金公司支付给银行等相关机构的费用。
八、证券基金公司其他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第八条明确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风险应策略略是证券基金公司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不要忘记从营业额中将这部分“代收”的监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扣除,否则会增加公司不应有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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