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理由述评

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理由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本文从教育政策、教育融入、教育公平和教育财政五个视角对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理由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现有研究的不足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
[]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3 — 0109 — 02
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理由逐步凸现出来。确保每一位适学儿童都能接受应有的教育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社会的不断进步提供不竭动力。综观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从以下视角来研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理由:教育政策、教育融入、教育公平和教育财政等。
因此,本文主要是对已有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理由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研究的主要方向和存在的不足。

一、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理由研究视角

(一)关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理由研究

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理由有赖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保护。因此,一部分学者对于相关政策文本以及政策实施的目前状况、困境等理由进行深入研究。史柏年在《城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理由政策介析》中分析了自1986年—1998年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总结致使政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理由有: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缺乏强制性的约束力,有些地方政府集政策主体和利益主体于一身,以及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政策背后的理念。〔1〕
葛新斌(2009)对2001年颁布的“两为主”政策实施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指出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仍未得到切实保障,甚至与“两为主”的政策目标相去甚远。并认为对于流入地来说,政策具有明显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现象,而且政府间存在博弈现象。因此,厘定政府间的权责关系,构建公平合理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才是解决理由的关键。〔2〕
钱再见、耿晓婷(2007)提出有效推进政策执行效果的一些主要现实路径:完善教育政策,提高政策的权威性和严密性;明确政府职责,建立权力分配体制;消除城乡差别,开发新的教育资源;实现制度创新,消除执行中的梗塞;采用各种资金筹措手段,保证农民工子女教育资金的落实,让农民工子女从此可以沐浴“教育公平”的阳光。〔3〕

(二)关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融入理由研究

关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融入理由的研究,主要是基于随迁子女正常入学后,为了了解他们在参与教育全过程时,能否充分的分享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所有学生都能被接纳与融入,共享教育成果的状况。徐丽敏(2009)从教育起点、教育过程、教育结果、社会资本以及文化和心理这五个方面来研究随迁子女的教育融入理由,并提出推动教育融入的政策倡议。〔4〕
湛卫清(2009)指出融合教育的关键是培养随迁子女的“内生力”,核心是加强人际融合,重心是注重文化的融合。同时,要求学校在随迁子女教育的过程中警惕“有痕教育”,防止适得其反。在推动融合教育方面,将融合教育列入政府督导评估事项,加强对具有合法身份的民办随迁子女简易学校进行“后续”管理。〔5〕

(三)关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公平理由研究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和核心环节,没有教育的公平,就谈不上社会公平。因此,有不少学者从教育公平的视角出发,论证国家应该为随迁子女在流入地顺利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并提出相应的倡议措施。
范先佐(2007)对湖北、河南、安徽等省市随迁子女上学理由进行了专门调查,通过数据说明目前随迁子女主要面对上不了学、上不了好学和上不起学的理由,指出这些理由产生的制度根源以及为其受教育权实现提供的制度保障。〔6〕
马青、邬志辉(2010)从官僚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流入地政府履责不力的主观因素,并提出化解理由的方案:增强流入地政府的自有财力以形成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状态,合理划分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的责任等。〔7〕周佳(2011)从随迁子女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生成和法律实施视角提出如何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并要求发挥政策调节的灵活优势,延伸补偿原则的受益范围。

(四)关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财政理由研究

虽然国家对随迁子女教育理由给予法律和政策上的保护,但是在实际中却遭遇种种障碍。究其理由,一方面有我国传统的城乡户籍制度限制,更重要的是,资金的不到位。一旦离开资金的支持,再好的政策也会变成一纸空文,教育更是如此。到目前为止,对于随迁子女异地就学理由解决方案比较成熟的是“两为主”政策。但是,造成依然存在未能入学现象的主要理由有:“两为主”政府规定了流入地和流入地公办学校对于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却没有给予其相应的财政支配权,也就是明显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等的做法。尤其是在国家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的财政收支结构及其特点发生了重要变化:财政收入逐年增加,而地方财政收入逐年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又把大量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责任安排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千方百计规避责任,在没有监督问责机制的情况下架空政策。
范先佐(2004)在分析了流动儿童异地就学目前状况和公办学校为接纳流动儿童而面对财政困难的基础上,强调、省级政府和流入地政府应共同承担责任,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设立此方面的教育专项资金,以提高流入地的接纳能力。提出用“教育券”来解决专项资金拨付中的困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策略。〔8〕
付卫东(2008)用公共产品理论论证了作为具有很强正外溢性的教育由政府和流入地政府共同承担的合理性。同时,完善对贫困流动儿童的资助制度,以有效的推动社会公平。〔9〕尚紫薇(2012)提出政府和流入地政府共同给予贴息贷款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及其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教育经费投入的监评问责制,确保专款专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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