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社会问责存在理由与策略

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社会问责是行政问责的组成部分和最新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问责方式,社会问责以公民、公民组织和媒体为问责主体,将从社会问责的含义出发,并阐述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分析现阶段的目前状况,进而提出进一步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社会问责;文化培育;机制构建
1002-2589(2014)27-0019-02
自2003年SARS作为开端,掀起了我国的问责浪潮。行政问责的历史号角开始吹响。各地开始了各种问责实践,这一时期,行政问责作为行政改革的一部分,被设计到各种制度安排当中。理论界对于行政问责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阐述。一般来说,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在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主要指行政机关内部的问责,异体问责则不仅包括执政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还包括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大众等。这种多元化的问责主体丰富了行政问责的内涵,同时也会推动问责效果的提升。理论界认为,以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公众为主体的社会问责,对于行政问责的深入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社会问责的含义

社会问责是行政问责的组成部分。2003年SARS事件引发了中国两位部长级官员的辞职,这标志着行政问责已经进入中国政治和行政领域。加强行政问责的建设成为我国行政改革和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内容。美国学者邓恩认为,行政问责以公共行政为研究视角,它关注的是政务官、事务官和公众三者之间问责关系的界定及对行政治理的影响。世界银行专家组将行政问责定义为:行政问责是一个前瞻性的过程,通过它,政府官员就其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和结果进行解释和正确性的辩护,并据此接受失责的惩罚[1]。行政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就目前我国的行政发展历程看,我国主要进行同体问责,即上级对地方的惩戒,而缺乏异体问责的实行,特别是以公民、公民组织和新闻媒体为主体的社会问责。
世界银行专家组将社会问责定义为:一种依靠公民参与来加强行政问责的问责途径,它通过普通的市民或公民社会组织,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推进行政问责。社会问责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民的参与。通过公民的听证、质询、监督,政府直接面对公众的疑问并做出解释,承担责任,改善政府的行政决策、执行方式,优化行政效果。第二,媒体的监督。通过媒体来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媒体的和传播所造成的巨大压力是公共行政部门改善工作的巨大动力。第三,社会利益团体的影响与作用。社会利益团体作为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以组织成员的利益诉求作为政治参与优先考虑的内容,成为问责的直接参与者和推动者。

二、社会问责的必要性

作为一种新型的问责方式,社会问责的实行不仅对于问责主体的公民、公民组织和新闻媒体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对于社会问责的客体即政府和公共部门,都有推动作用。
首先,有利于问责主体参与意识的加强。社会问责的主体包括公民、公民组织及新闻媒体。在问责的过程中,公民能够意识到自身所赋予的责任,公民是问责的建构者,在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公民发挥着重要的角色,一些公民的示范作用会带动其他的公民参与到对政府的监督等过程中,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和批评。这一形式的反馈和问责,能够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公民责任感提升,对于公民个人的内在价值的塑造,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在社会问责的过程中,它也是能动的参与者、建构者和推动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新闻媒体是联系公民和政府之间的纽带,它是信息传播的工具,通过报道政务信息,发掘内幕,进行社会调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同时,新闻媒体这一媒介,它是民意表达、信息汇集和传播的平台,一定程度上能够转变公民参与的弱势地位,更加有利于其参与意识的加强。
其次,有利于规范问责客体的行为。社会问责通过公民、新闻媒体等的不断参与,使行政人员时刻注意自己的公众形象和行为,并且认识到不仅要竭尽全力的发现并解决公众的需要,同时,自身还有责任意识去体察公众的意愿,满足公众的需求。此外,公共部门也会对自身行为进行必要的整顿,以更好的姿态面对社会公众的检验。
再次,有利于我国问责体系的完善。社会问责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也有利于行政问责体系的完善,对政府部门的理由,除了立法、司法机关对政府部门的问责,以及政府内部专门机构的问责之外,还有来自于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对政府“自下而上”的问责,即社会问责。能够弥补异体问责在我国行政问责中的缺失,社会问责与政治问责、法律问责等一起,共同构成了行政问责体系。

三、社会问责存在的理由

目前,社会问责正在稳步发展,就其目前状况来看,社会问责的制度化建设稳健起步,有关社会问责的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对于社会问责机制的创新也日益活跃。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理由。
第一,社会问责文化缺失。任何一个制度的培育和建立都需要丰富的文化背景作为支撑。但社会问责文化是相对缺失的。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利对政府的行为做出监督和反馈,因此,加强对公民的问责文化的培育有助于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社会问责中,公民个体或者社会团体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参与度低,同时其主体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公民问责的权利意识也十分淡薄。同时,政府也不注重对公民问责文化的培育,使公民对于自身权利诉求的意识差。
第二,社会问责参与渠道匮乏。在我国传统的问责体系中,关于公民参与社会问责的渠道较单一。公民参与政治的一个常见形式是信访,然而信访属于被动问责,公民并不能得到应有的回复,也许还会得到不正当的伤害行为。有很多事件可以表明,这种形式的问责力量是十分薄弱的,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理由,使得理由积攒,无法得到回复。也只有在公民在过程中受到非法伤害,造成了严重后果后,政府能够做出小的变化姿态,等事情的风头过去后就一切正常。因此,不能成为当前社会问责的主要机制,从理论和实践上也不应该把当作主要的参与方式。总之,应拓宽社会问责的参与渠道,健全社会问责的参与方式和程序,使公民有更广泛的形式去参与问责,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问责,最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使政府和公共部门做出表态和行动,实现问责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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