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社会公权力理论内涵

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近来,有关社会公权力的理论理由逐渐为学界所关注。本文首先通过比较性研究对社会公权力概念、性质的予以廓清和厘定。继而,通过分析社会公权力的演变过程追溯其自身的理论渊源或由来。在此基础上,以中国宪法主权结构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为基本参照标准,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属性予以明确归类,以期对社会公权力的基本内涵予以较为透彻的理解和把握。
关键词 社会公权力 基本概念 渊源与由来 基本属性
作者简介:陈丹旭,硕士,吉林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1009-0592(2014)10-011-03

一、 社会公权力的基本概念描述

通过梳理,可以将社会公权力概括如下:社会主体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根本目的,以其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机运转予以制约、支配的一种公共权力类型。由此含义的描述可知,社会公权力的基本要素有四个:其一,权力主体以社会成员为基本单位;其二,权力受体是国家和社会,具体来说是在国家和社会中生活的公民;其三,权力资源,是社会主体所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性质的权力运作资本与手段;其四,权力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实现,这也是社会公权力存在的基本目标和价值体现。对社会公权力概念的全面了解,需要建立在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社会公权力的含义进行进一步地廓清和厘定。
首先,对内社会公权力和对外社会公权力。郭道晖教授将社会权力按公私性质划分为社会公权力和社会私权力,其中对社会公权力依社会主体利益目标实现的不同又划分为两类,即对内的社会公权力和对外的社会公权力。就对内社会公权力而言,以社会组织自我利益实现为目的,由个体私权利通过契约的达成而形成的对该社会组织内部进行统一管理的对内社会公权力。这种社会公权力具有自利性,权力实现具有一定的私人合议范围,权力行使的利益归宿在于该组织成员利益的实现。“自然人或公民以其所拥有的结社权,联合其他人组成社团”,以各自享有的私权利达成共识,集结成对内的公共权力,“以这种公权力莱维其成员的私权利服务”。 而就对外的社会公权力,或外部社会公权力而言,这种权力是的利益实现范围是作为整体的国家与社会,具有普遍利他的公共属性,而这正是对外社会公权力区别与其他类型公权力的最基本特质。“以服务于公益或公共事务为目的而组成的社团、非政府组织,运用其社会权力同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打交道,其社会权力就具有公共性,成为社会公共权力(或称社会公权力)”, 基于此,本文对社会公权力的性质可以认为是一种“外部社会公权力”,在此,具有内部自利性的社会公权力将不被纳入研究范围。
其次,在国家与社会二分领域,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相对应。可以说,这两种公权力分享着同一利益目标,即为国家的有效治理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充分实现而服务。而两者又因权力主体的性质不同而在各自的地位、职能、权力资源方面而有差别。国家公权力,是在国家行政体制范围内,以发挥法律治理手段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以“一府两院”为基本的权力架构,以规范的法律体系和国家财政为基本的权力资源,自上而下对国家和社会各个领域事务给予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政策性、法律性的干预,是国家和社会有序稳定运转的核心力量。而社会公权力,则是以整体的公民或“市民”社会为权力集结的场域,以社会特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以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社会特殊势力为权力资源依托,将各自的公共利益目标与其基本价值取向藉由政治性和法律性手段,自下而上地在国家和社会中发挥社会公益作用。

二、 社会公权力的理论由来

针对社会公权力由来的理由,可以将权利作为根本的分析起点,由权利的分化、重组和变异分析个人权力、国家公权力的形成,最终至社会公权力的产生。由权利形成、发展,及权力分化、存在形式多元化的演变的历史分析路径,可以对社会公权力的理论渊源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清晰把握。

(一)权利、个人权力、国家公权力的形成与演变

权力的形成须追根溯源至人类权利的演变理由。人类社会是国家形成的前提。在自然法学派看来,国家在其产生与形成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原始的、无序的,但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却拥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特质,那就是他们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但在自然状态之下,每个人都秉持着个人权利的先天优势,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自觉地形成了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的“社会契约”。然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往往任意而为,各人拥有的天赋权利同时也具有对彼此进行攻击和对抗的性质,个人权力因此与个人权利结伴而生。因为个人的任意而为、因为资源的稀缺与分配不均,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权力就成为了产生自私、恐惧、暴力的手段,这使得人们的基本存活无法得到保障。基于此,自然状态存在“诸多不便”, 在对存活稳定的强烈渴望之下,人们要求存活就必须从自然状态中走出来,走到一个有序而共存的场域中。于是,人们达成共识,同国家达成了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契约,人们将个人的部分权利集结并纷纷让渡给国家,让国家成为行使社会治理的职能的公共主体。由此,国家公权力形成了,为保护与实现国家中的公民权利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二)国家公权力的分化、多元化和社会化

随着社会要求对国家权力予以制衡的需求和呼声不断高涨,社会制约因素不断渗入公权力领域,稀释和分解着国家公权力。从封建专制到资产阶级再到社会主义,国家公权力的存在形式也随之发生着剧烈变化,而主要体现为国家公权力在横纵两个方向的分化。
国家从单纯的阶级镇压机器逐渐转变成了为社会管理、社会公益服务的工具。在此情况下,国家——社会一体化格局形成了。国家公权力的分化,从横向上看,国家公权力在社会发展的催促下,从完全集中于专制者一人之手,逐渐转化为国家公权力的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模式。但是世界的变化是一个逐渐开放、彼此吸收、最终融合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发展、意识的觉醒,原有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局面已经满足不了人们对的追求、对社会管理的和对社会利益的分享,“与国家相对分离的民间社会和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格局逐渐形成,政府的权力与能力已难以即使地、全面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经济与文化多样化的需要,以及参与政治、监控国家权力的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 因而,进一步形成了国家公权力的纵向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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