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理由之法律深思

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各地在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由于现行法律依据缺乏、农村土地确权难度大以及相关配套法规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实行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配套制度以及健全土地管理执法监督网络。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法律深思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包括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和抵押等。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我国立法一直持谨慎和有保留的态度。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限制还比较严格,可以说基本上是被禁止的。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理由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一政策规定的出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突破提供了政策空间,也为其指明了改革方向。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客观必定性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我国土地市场逐步发育的必定结果。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是从国有土地开始的,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可以进入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理由之法律深思相关论文由www.808so.com收集而农村集体土地不可直接入市。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和私下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是大势所趋。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发展的必定结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土地作为要素市场中一种特殊商品,必定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从我国国情来看,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都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而新增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规模又受到国家土地供应计划的严格制约,使得国家通过土地征收渠道获得的建设用地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稀缺,这就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提供了很大的机会。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广量大,通过市场流转将大大提高了利用率,使土地资源得到了有效配置。因此,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体系发展的必定结果。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必定选择

据国土资源部测算,除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外,我国有约2.7亿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约为国有建设用地的2.5倍,主要用于农村的宅基地、乡(镇)村公益性设施和生产经营设施等用途。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基层撤乡并镇、村组合并等社会变迁,原有村民宅基地及房屋、乡(镇)村公益性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大量闲置和废弃,不少地方一户多宅、“空心村”等现象普遍。大量土地闲置浪费,得不到有效利用,直接损害了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使一些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得到有效利用,从根本上提高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资产使用效率的关切度,加快存量建设用地流转的频率,提高土地资产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解决建设用地增量供给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增量供给主要依赖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依据现行法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在实际征地中,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分,大量商业经营性用地采取强制性征地方式,且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农民难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些理由的实质,是“农业补贴工业、农村支持城市”,是城乡要素交换关系的不平等。因此,要在“缩小征地范围”前提下增加工业化和城镇化所需的建设用地,一条可行的途径,就是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通过征地转变所有制性质,直接入市流转参与城镇化建设。这将开辟农村土地要素流向城市和工商业的另一条途径,作为国家征地的补充和制衡,客观上也为建立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创造了条件。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必定选择

近年来,我国耕地有逐年减少的趋势,除了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阶段有关,还与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般情况下不能用于城镇非农建设有重要关系。其结果是,工业化、城镇化要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由于土地总量是一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因此而减少,就必定导致耕地等农用地的减少。同时,在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情况下,一些地方违法乱占耕地的情况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打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参与城镇非农建设的“主渠道”,堵住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暗流”,能在不减少耕地的情况下,增加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用地供应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业化、城镇化对占用耕地的压力。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约瓶颈

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各地政府在试点实践中也出台了行之有效的地策略规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各地在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实践中,屡碰“制度瓶颈”,制约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
一是现行法律依据缺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是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些条款显然限制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但在现实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隐形市场”已普遍存在,主要形式有:村民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用于出租,或与他人联建,或以村集体的名义建设出租;城郊农村在新农村建设中,将作为宅基地置换给本村村民房屋,卖给城市居民搞房地产开发等,这些行为均没有法律依据,它反映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规范的滞后,已经受到市场经济的挑战。由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缺乏法律依据,面对诸多“制度瓶颈”,使得地方层面的试点实践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是土地确权难度大。各地试点实践表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尽管《土地管理法》第10条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归属是清晰的。但实践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产权界定很不清楚。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农村集体土地取得形式多样,各地情况差别也很大。村庄、集体和私营企业等用地随意圈占,大多数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因而造成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难度很大。
三是配套法规不健全。一些地方的金融机构拒绝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设置抵押,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外资企业也不愿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说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获得与国有土地同等权利,不仅要修改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还要修改金融、税收、财政等配套法规政策。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用途管制、建设用地数量、流转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农民参与流转决策等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也造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无序,缺乏可操作性的流程。

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倡议

(一)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允许按规定调剂确权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是流转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探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股份制经济组织,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家庭为单位,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及其他集体财产权,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农民家庭或个人,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进行合理的经营和管理,有效保障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二)实行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管制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耕地,国家以治理者身份对土地采取保护性措施而行使的一项治理职能。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转变。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严禁小产权房建设。同时,必须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发挥规划的基础性作用。在科学规划的引导下,配合用途管制制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理由之法律深思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808s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实施,严格制约农用地转用的数量和速度,确保耕地保护工作的落实。
(三)出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农民应得土地收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的监督机制、收益管理办法以及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等配套政策;建立相应的地价体系及评估体系,包括转让、租赁、抵押等,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体系;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最低价保护制度,以及土地评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机制,切实解决“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违法违规用地等遗留理由。
(四)健全土地管理执法监督网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应切实加大土地管理执法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网络体系,充实完善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力量充足的执法监察队伍,切实做到服务第一,依法行政,有效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农村土地违法行为,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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