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宋代流民理由与社会制约

更新时间:2023-1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两宋时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流民理由,统治者采取了预防、救济和安置等手段对流民进行社会制约,有效缓解了当时的社会矛盾,为巩固宋政权起了重要作用,也为后世解决流民理由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宋代;流民理由;社会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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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代流民理由的形成

首先,在宋朝统治中国的487年期间,共遭受各种灾害总计874次,其中水灾193次,旱灾183次,雹灾101次,风灾93次,蝗灾90次,歉饥87次,地震77次,疫灾23次,霜雪之灾18次[1]。由于自然灾害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的多层次性,给广大农民的存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同时,自唐代安史之乱爆发以来,中原地区一直处于割据混战的状态,成为征战厮杀的主战场,尤其是北宋末年的金兵南下,对中原人民进行了大规模的屠杀,“自中原遭胡虏之祸,民人死于兵革水火疾饥坠压寒暑力役者,盖不可胜计”[2]
。在自然灾害和战争的驱使下,广大人民为了求生,不得不转徙流离,纷纷南下逃生,形成浩浩荡荡的流民潮,这是导致宋代流民理由出现的直接因素。
其次,宋朝自立国之初,就确立了“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大土地所有制是宋朝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从北宋中期开始,全国一共出现了三次巨大的土地兼并的浪潮。第一个浪潮出现在宋真宗和宋仁宗统治期间,这一时期,登记在国家版籍上的田地,从宋真宗时的524万顷锐减到宋仁宗时的228万顷,减少了将近一半,大量的土地为地主阶级所兼并;第二个浪潮出现在宋徽宗统治时期,土地兼并也十分激烈,大量的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如朱勔死后籍没的田产达30多万亩,蔡京的土地到南宋建炎之际尚未卖完;第三个浪潮出现在南宋初年,这一时期,官僚士大夫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占有大量的田庄。如南宋武将张俊的田庄共有十五个,分布在江东两浙等生产最发达的地区[3](卷237,绍兴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戊辰纪事)。大部分土地被官僚、豪绅、大地主占有,大批农民破产成为流浪者。不仅土地兼并十分激烈,人口增加速度也十分惊人。从太平兴国五年(公元980年)到大观三年(公元1109年)共130年,人口从近3 710万人增加到11 275万人[4]
,增加了几乎3倍。而且,南方人口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北方,从北宋初太平兴国元年(976—984年)到北宋后期元丰三年(1080年)期间的户数平均年增长率,南方为10.24%,北方为8.08%,南方在全国户数中所占比重由60.9%上升至65.8%,而北方则由39.1%,下降至34.2%[5] 。由于土地的大量兼并和人口激增,人地矛盾十分突出,挣扎在存活线上的贫困农民,不得不举家迁徙,成为衣食无着的流民。如皇祜二年(1050年),“蜀民岁增,旷土尽缺,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数十口,一不熟即转死沟壑,诚可矜恻。”[6](卷168,皇祐二年六月)这是流民理由形成的内在动力。
再次,官府、封建地主、者、商人对农民的残酷剥削,使广大农民赋役繁重,生活极端困苦,挣扎在死亡线上。宋代的税目繁多,除“两税”之外,还有“支移”、“折变”、“丁口之赋”、“杂变之赋”、“和买绢帛”、“和籴粮食”等等。由于赋役苛重,一般地主和形势户通过“诡名子户”、“诡名寂产”、“诡名挟田”等手段,把自己的赋役转嫁到广大贫苦农民头上。有些地方,一旦税户逃走,官府将其名下赋税分摊于未逃人户的名下,往往使得大量贫民倾家荡产,被迫逃亡。南宋后期的社仓连保借贷,本为救民,但事久弊生,其害尤甚。一户逃亡,其他人户由于难以还上连保之借贷,故往往随即逃移。黄震曾就此指出:“其法以十户为甲,一户逃亡,九户陪备,逃者愈众,陪者愈苦。”[7](卷86,抚州金溪李氏社仓记)残酷的封建剥削是流民理由出现的社会理由。
按社会学范畴,流民理由属于社会越轨现象的一种。所谓社会越轨,是指社会团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它取决于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社会制度是造成越轨行为的产生的决定性因素[8]。大量的流民长期聚集而得不到有效解决和安置,常常会引发诸多的社会理由,往往发生激烈社会冲突,这种现象在两宋代流民理由与社会制约相关论文由www.808so.com收集宋时期一直没有停止过,从北宋时期的王小波、李顺起义到南宋时期的钟相、杨幺起义,都对当时的社会和政局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尽管这些起义的主体是农民,但由于正史对这些事件和下层人民的记载甚少,从当时起义的背景看,这些起义中肯定有不少流徙不定、啸聚山林的流民。
这一时期,对当时政局影响最大的是南宋初年出现在南方地区的北方流民武装集团,据统计,南宋初期,活动在大江南北的流民武装集团为数甚多,各集团少者几千人,大者数万乃至上十万,总人数不下六七十万人,如果将其他规模较小的集团也计算在内,估计有100万人[5]。这些武装流民的来源,主要包括北方的民间抗金组织、被金人击溃的士兵和因遭受战乱破坏,背井离乡、无家可归的流民。这些流民武装集团在南方地区的活动,给南宋初期的政局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使得新生的南宋政权在长达年的时间中腹背受敌,本来已经残破不堪的江淮和江南经济雪上加霜,严重影响了南宋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也迫使南宋政府不得不与金人讲和,给南宋初期的政局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使得仅剩半壁河山的南宋王朝只能偏安东南一隅。

二、宋代对流民的社会制约

所谓社会制约,广义是指人们依靠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各种策略,以一定的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施加影响,协调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协调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狭义的社会制约是指社会或社会组织对偏离和违背社会规范的犯罪行为及越轨行为所采取的各种防范、纠正和惩罚措施[9]。宋统治者对向来“安土重迁”的广大越轨农民(流民)采取了预防、救助和安置等社会制约手段,使得流民理由得到了有效制约,对宋代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对流民的预防

1.设立仓储
设立常平仓和义仓。常平仓的首倡者是汉宣帝时期的耿寿昌,他提出了“在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曾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宋代设立常平仓是用于准平物价,主要是针对贫户所实施,它对农民的接济不仅涉及直接生产过程所需要的种子和口粮,同时具有调节粮食调运以防商人灾年哄抬米价的作用。义仓为隋代乡社所设,并自行经营管理,故名社仓,又叫义仓。是每年在农村征收两税同时征粮存储,若遇荒年,则开仓放赈。“小歉则随事借贷,大饥则录事分颁。富不至伤,贫不至饥;农不至伤,籴不至贵。”它具有分布广泛,赈贷及时的特色。南宋时最著名的 “朱子社仓法”,为朱熹所创设,它以开仓及时、赈济方便而广为普及,在当时很有名气。宋代仓储的设立为后来王朝的救灾和安民提供了宝贵经验。
2.除害抗灾
在科学技术尚不发达的古代社会里,人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低,一遇灾害,广大贫苦农民往往流离失所,造成社会生产的严重破坏。但是,人类在大自然面前,并非一概毫无作用,宋代的许多抗灾除害举措值得借鉴。
一是灭蝗,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七月,飞蝗过京师,真宗在官殿仰视群蝗,但见“连云障目”,望不到边际。真宗下令各州县长吏督促百姓捕蝗,遭受蝗灾的土地要及时改种,并免除赋税。南宋淳熙年间,朝廷颁布捕蝗条例,规定蝗灾发生时,不及时申报捕除及捕除不尽的,给予杖刑。因捕蝗而损害的青苗,由官府计价补偿[6](卷87,大中祥符九年)。 二是抗灾。淳化年间(990—994年),由于洪水泛滥,浸占许州民田,政府在长葛县开河,导洪水分流入惠民河,役成之后,水患遂去[6](卷34,淳化四年五月)。如范仲淹为扬州府兴化令时,海水为患,田不可耕,仲淹乃筑堤于通州海之州界,长数百里,以卫民田,岁享其利。
3.兴工济贫
大灾之年,会产生大量的流民,不少有识之士提出了兴工济贫的举措。如皇祜二年(1050),吴中大饥,时范仲淹领浙西,发粟乃募民存饷,为术甚备。吴人喜欢竞渡,好为佛事,仲淹乃纵民竞渡,又兴建了不少仓库,日役千夫。监司劾奏杭州不恤荒政,游宴游作,伤财劳民,范仲淹详加说明,让有钱人出钱,救济贫者,使工技佣力之人,皆能仰食于公私,不至于流浪转徙。这一年,惟杭州饥而不害[10](卷下,术智·范仲淹)。
设立仓储、抗灾除害、兴工济贫是宋统治者立足于预防流民而采取重要措施,不失为有效的流民预防之策。

(二)对流民的救济

1.食物赈济
对于灾荒所引发的流民,食物救济是最重要的赈济策略。如元丰元年(1078)八月二十九日,“诏青、济、淄三州被水流民……其老幼疾病无所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丐人例给口食,候归土人及能自营或渐至春暖停给。”[11](食货,57之8)又如绍圣元年(1094)九月二十九日“诏府界、京东、京西、河北路应流民所过州县,令当职官存恤,诱谕遣还本土内随行别无资蓄者,仍计口给历,经州县内老幼疾病未能自还及不愿还者,计口给”[11](食货,57之11-12)。
2.设栖流所
灾荒之年,流民潮涌动,宋政府采取了设栖流所的办法,解决了一部分流民的住宿理由。如“皇祐中,令富弼移青州,择公私庐舍十余万区,散处流民以禀之,凡活五十余万人”[12] (食货志上六·振恤,卷178)。宣和六年(1124),秀州境内流民塞途,乃“立屋于西南两废寺,十人一室,男女异处,防其混淆”[13] (卷下)。嘉定元年(1208)诏:“令封椿评支降给子二千贯,丰储仓拔米二千万,专充赈给流民支用。以临安府言现存淮浙州军流民共五百六十户,计二千八十一人,在府城内外客店及分拨寺院安泊。” [11](食货,68之104)

(三)流民安置

1.招诱流民还乡
中国古代的农民有着深深的“恋土”情结有安士重迁的特性,深谙流民这种习性的宋统治者,以种种优惠政策招诱流民返回故土。如太平兴国七年(982)诏:“东畿近年以来,蝗旱相继,流民甚多,旷土颇多……宣令本府设法招诱,并令复业,只计岁垦田桑枣输税,至五年复旧,归所逋欠,悉从免。”[11](食货,1之16)南宋初年,淮南因战争破坏,“民去本业,十室而九,其不耕之田,千里相望,流移之人,非朝夕可还。”[14](卷40,建炎四年十二月丁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实行了蠲免租税,贷给牛籽,授予田地,安置居室等种种优待条件年招诱流民还乡,恢复社会生活。天圣初年规定:凡流民所弃田地,须积十年不能复业者,方听人耕种。但不久,为了督促流民尽快复业,亦恐抛荒土地,又限流民“百日复业”,若“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12](食货志上六·赈恤卷178)
2.募入军伍
招纳流民入伍,这是宋代处理流民理由的一大特色,宋太祖、太宗两朝都因发明荒年广招流民入伍而名躁史册。宋太祖也曾说:“吾家之事,唯养兵为百代之利。盖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变生,(则)有叛兵而无叛民。”[15](卷1《元符三年应诏封事》)所以经常采取灾年召募流民和饥民当兵,用以防范人民的起义和反抗,这成为宋朝一项传统的国策。宋廷南渡后,于绍兴四、五年间平定了北方流民武装集团,普遍将其中的青壮年收编为军人。绍兴六年(1136)十月,高宗曾发布诏令,要求各路州军,“将西北流移无归人民,情愿充军,堪披带少壮人,招填禁军阙额。”[14](卷106,绍兴六年十月丙申)
3.徕民垦田
徕为古字“来”字,指招徕流民,徕民垦田是指统治者以提供丰厚的经济利益为诱饵,刺激流民心甘情愿主动去安居垦田。北宋初年,政府采取对农民的新垦荒田不加赋税的政策,以奖励农民开垦荒田。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二月诏曰:“东畿近年以来,蝗旱相继,流民甚众,旷土颇多……宜令本府设法招诱,并令复业,只计复岁所垦田亩桑枣输兴至五年复旧,旧所逋欠,悉从除免……。”[11](食货,1之16)绍兴十一年宋代流民理由与社会制约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1141)宋金议和后,京西、淮南地区有很多良田荒废,南宋采取资助因“蜀地狭人稠”自愿前往上述地区开垦的政策,即“愿往亡人,给据津发,”而且“官贷种、牛,八年乃偿”;乾道元年(1165)正月,即“诏两淮民户并已复业,宜先劝课农桑,若不稍优其赏,窃虑无缘就绪”,田地“许民户租佃,五年后量立租课不得科扰”[11](食货,1之42-43)。宋代流民理由与社会制约相关论文由www.808so.com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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