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保险欺诈综述

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保险欺诈理由已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国内外不少学者对此作了研究,就此对国内外保险欺诈的研究目前状况进行分析,主要从保险欺诈研究的特点、角度、目前状况等方面总结比较,在此基础上探讨目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及未来的研究趋势。
关键词:保险欺诈;欺诈识别;综述
1673-291X(2013)06-0112-02

一、国际保险欺诈的研究综述

(一)国际保险欺诈的研究特点

1.在实证研究方面,注重对保险欺诈的识别研究。具体地说就是采用回归及其他统计、计量的策略,找出保险欺诈的识别因子,并将这些因子按照识别的贡献赋予不同的权重,代入一定的识别模型中,进行具体险种的欺诈识别分析,以便协助保险人在众多的保险索赔中将疑似保险欺诈案件剔除出来。例如,Bachir and Georges(1997)利用专家系统对加拿大的保险欺诈进行识别;Caudill(2005)应保险欺诈的综述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808s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用LOGIT模型对美国机动车保险欺诈的识别。诚然,这种识别并不能达到完全识别的效果,但是,它有助于保险公司在面对疑似索赔案件的时候,作为判定的工具。同时,不同的识别模型,识别的效果不同,要考虑险种的特殊性做出修正。
2.在理论研究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成因主要集中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方面的研究。Schiller(2006),Moreno,Francisca and Watt(2006)认为,信息是可还原的,可通过特定模型重构出险的现场信息,剔除受投保方操纵的信号。诚然,Schiller的证明仅仅只是理论上的突破,但不论如何,对信息的精炼始终是贯穿保险反欺诈的一项重要因素。

(二)国际保险欺诈的研究视角及相关研究成果

1.法律视角。实际上各国对保险欺诈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严格程度不同。中国在《保险法》和《刑法》当中简单作了规定,并且这种规定仅限于严重的保险欺诈,不论是手段的恶劣程度,还是欺诈金额较高,上升到保险诈骗的欺诈行为。但是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中,目前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反欺诈的部门。在美国,有专门的保险欺诈法,同时成立专门的保险反欺诈机构。而英国。ABI每定期会发布关于保险欺诈的目前状况报告。法律和相关的反欺诈机构是防范保险欺诈中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2.心理学的视角。近年来,保险研究越来越重视心理层面的分析。保险经营的是“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来自于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对“不确定性”的心理担忧是诉诸保险的深层理由,并将影响投保人的保险行为。英国ABI在这方的专门调查和研究较丰富,其调查结果显示,一方面人们对不诚实行为的容忍度增大。适当地夸大保险索赔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种容忍度的放大,导致机会主义的保险软欺诈上升。在美国,调查显示有25%的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是可以接受的。另一方面是投机心理使然。在法律和保险合约之间寻找间隙的投机心理。例如,很多国家都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认定为保险诈骗罪。那么在保险合约和刑法之间还有一些灰色空间。对于那种属于保险欺诈,却不属于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被很多人所默认。据ABI调查显示,在英国,40%的人认为适当地夸大保险索赔是可以接受的。
3.实证分析的视角。这种分析着重于解决“保险欺诈从定量的角度来看,到了什么程度,造成了什么程度的保险损失”。对于保险欺诈这种现象,国际上实证分析中较多采用统计中的因子分析、回归分析、Logit模型、Probit模型分析。这些分析的核心在于试图找出影响保险欺诈的可以量化的指标,并通过建立的模型来检验保险市场中现有的保险欺诈状况。主要有:Picard(2003)研究用optimal audit strategy识别保险欺诈;Caudill(2005)建立了保险欺诈的Logit模型,这些在当今国际保险欺诈的识别中都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模型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其前提在于一国的保险市场有比较完善的保险投保、理赔数据。目前,对于中国的保险欺诈研究,数据的缺失是最大的障碍。
4.信息经济学视角。这是最早的研究方向。从Arrow(1971)的《风险分担理论文集》开始,保险欺诈始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被广泛研究,Botch(1999)在其《保险经济学》一书中,也着重分析了道德风险引致的保险欺诈。Arrow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保险合约的不完备性和执行的不可完全监督性,导致的保险欺诈,因此认为,对保险合约进行改善,使其具有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是解决的根本之道。而Borch侧重投保人的偏好与保险人的偏好差异,导致为了追求各自目标效用函数的最大,而背离保险合约的行为。从二者的差异来看,Arrow将解决的路径诉诸合约的完善,或者改善;而Botch诉诸于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偏好引导,并且加大保险欺诈被识别的惩罚,以转变被保险人的收益结构,达到约束保险欺诈行为。而Moreno.Francisca and Watt(2006)在其共同的研究中发现,配合理赔审计情况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抑制保险欺诈并非总是有效,它要求保险合约是可续保的,以便符合反复多次的博弈条件,将探讨的激励—约束的有效性进行跨时期的界定,同时要求动态地观测投保方的信息。
5.宏观因素分析。保险承保的是“不确定性”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增大或减少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例如,失业的上升、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交通事故的增加,立法的废除或建立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人们的保险行为。事实上,不同的制度背景下,保险欺诈的实施和程度有很大区别。

二、国内保险欺诈研究目前状况

国内对保险欺诈的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的保险欺诈并不严重,这主要得益于当时的市场结构:当时保险公司数量较少,被保险人难以实行跨公司进行连锁欺诈。其次,当时保险金额也较低,保险欺诈的数额也较小。但是近几年保险欺诈快速上扬,但是对保险欺诈的研究仍然鲜见。究其理由:第一,保险公司之间各自为政,为了公司声誉,对保险欺诈的披露较少,也没有专门机构统计欺诈数据,这给保险欺诈的研究带来难度。第二,研究的单向性。随着产权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推进,国内大多数的研究均向这个方向倾斜。第三,中国保险研究的宏观性。中国的保险研究注重宏观方向,对于微观理由的研究较少。保险欺诈作为一种保险经营中的现象,更多地被认为是保险公司自身的事情,并不深刻地从行业及全社会严重性的角度加以探讨。
国内为数不多的保险欺诈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研究的议题集中在保险欺诈的特征分析。例如,宋军(2005)对中国机动车保险中的欺诈特征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加强中国保险欺诈的防范及保险公司完善自身的承保和核赔的流程,从制度上建立保险欺诈的防范体系。而国际上,较多地集中于保险欺诈的识别分析,中国目前鉴于保险理赔数据还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掌握,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统计机构,因此,识别的数据获得的成本太高。
2.研究的工具单一,鲜有实证分析。由于数据来源的困难,同时也由于中国保险研究技术的滞后,国内对保险欺诈的研究以定性研究为多,定量研究鲜有。这数据来源的困难有两方面:首先,中国1998年建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前没有专门的保险数据统计机构,所以,纵向的数据获取较为困难;其次,中国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经历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早期数据中产寿险的理赔数据难以区别,而据此再提炼出机动车保险的专门数据更是不易;最后,随着财产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分额,经营的重心还停留在扩大保费,对于保险欺诈往往并不深究,识别出的保险欺诈也仅仅是取消保险合同,拒绝赔付,较少诉诸法律程序。
3.研究视角中,法律视角较多,其他视角较少。目前国内对于保险欺诈,主要是研究其中的保险诈骗。例如,李记华(2003)研究保险诈骗的特征及策略。事实上,当保险欺诈已经产生,并数额较大归属保险欺诈罪的时候,其分析已经是事后的进入司法程序的理由了,而且,不论是从发生的频率,涉及到的被保险人数量等方面来看,保险欺诈显然比保险诈骗更为广泛,造成更大的危害。但是,中国目前的保险法律中,还没有形成对保险欺诈的清晰界定。能够进入法律审核的还仅仅只是保险诈骗。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国内外研究列表如下:

点赞:10042 浏览:4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