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社会组织制度环境述评

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组织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其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是宏观政策上的不断鼓励和整个社会较为开放和宽容的态度,而另一方面我们也依然可以看到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和自主性不足。制度环境的多重性使得社会组织的行动逻辑和方式呈现复杂化态势。正确认识这一张力需要对中国社会组织发展所面对的多重制度环境所形成的约束与机会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社会组织;制度环境;多元主义
1673-291X(2014)16-0192-04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加快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组织获得了“爆发式”增长。大部分研究都将其作为实现中国公民社会的可能性与必由之路,认为其作为“第三部门”对中国社会转型和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部分研究者指出对这一理由的关注也有助于理解当前中国社会的多元治理理由。
随着社会组织发展的不断推进,一方面是宏观政策上的不断鼓励。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一直在推进“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设。而“社会协同”的主体和基础是社会组织,培育社会组织健康成长成为实现“社会协同”的重要前提。整个社会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持较为开放和宽容的态度。而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存活和发展依然面对各种困难,自主性不足。制度环境的多重性性使得社会组织的行动逻辑和方式呈现复杂化态势,正确认识这一发展目前状况需要对中国社会组织发展所面对的多重制度环境所形成的约束与机会进行全面分析。

一、两种基本理论取向:“多元主义”还是“法团主义”

现有对社会组织的研究,理论取向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以多元主义视角之下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发育为导向进行论述,一类从法团主义(corporation)①着眼。公民社会理论强调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公共领域的开放以及的想象;而法团主义则关注党与政府通过制度环境的构建和各种制约策略的运用(张紧跟,2012),强调国家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限制和调控,以及对中国当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探讨。

(一)多元主义:中国市民社会发育的可能

查尔斯·泰勒(1991)认为市民社会至少包含三层面的含义,(1)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2)就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市民社会才存在;(3)作为对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之方向时,我们便可称之为市民社会。这三个层面的含义不断递进,并成为社会自主性生成的必由之路。1990年以后,政治学界将市民社会界定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个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作用领域(戈登·怀特,何增科,2000),汉语也随之将“市民社会”转译为“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性的社团领域,在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而社会组织的发展则被认为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结构性要素”之一(何增科,2000)。在现代社会,通过公民社会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社会生活的逐步形成,人们的意识和政治参与技能也会相应提高(高晓红,2004)。
这类大部分以市民社会为蓝本,将其作为中国未来的发展路径,并在此基础上,讨论社会组织发展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许多学者将中国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作为中国市民社会兴起的有效路径。然而这些研究往往忽略了中国的具体情境,西方发展的经验乃是在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建构市民社会、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政治化。这一认识向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投射,强烈地暗含了对西方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预设(邓正来,1999)。这些研究往往过于宏观,无法触及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根本。

(二)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

由于在当代中国并不存在“不受制于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邓正来,2009),因此西方化的公民社会理论在中国一开始就面对着深层的解释困境。这使得许多论者放弃市民社会的理论模式,转向“法团主义”理论模式来解释转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在法团主义者看来,国家与社会是一个和谐的有机体,二者没有截然清晰的界限,在宏观结构上呈现出不是分立而是多边合作、混合角色及相互依赖的发展形态。陈家建(2010)认为法团主义与中国社会现实有许多契合之处:传统社会里地方的自治性很强;新中国的共产主义体制造成国家包揽一切,将社会纳入政府的掌控中的情形;中国的渐进式改革使得精英的延续性很强;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府仍然掌控着主要资源,虽然产生了许多新兴的经济社会团体,但各种社会团体为了自身发展仍然要倚靠政府,所以出现了迅速发展的社会群体与国家相联合的现象。而这些特点和要素也往往成为论者分析和判断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趋势及其与国家关系探讨的基本理由。
法团主义模式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制约和制度化整合,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合作与功能性组织的垄断性。在中国的相关研究中通常选取工会、妇联等官办社会组织作为研究对象,忽略了社会领域中存在的与国家权力缺少明显制度化联系的大量民办社会组织。同时,法团主义强调的是组织化的利益表达与国家的协调和整合,这也不太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

二、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研究

在以上两种理论范式之下,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被简化,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被线性化,无法深入了解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制度环境。与宏大理论论述不同的是,许多一般化研究开始关注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进而在此讨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结构视域下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研究:

(一)正式宏观制度——鼓励与约束并存

近几年,大力推动社会组织的发育已经发展成为了党和国家的重要治国战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十七大要求“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专章形式纳入“十二五”规划。① 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一直是社会管理格局的内涵。十八大报告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而且将“社会管理格局”改为“社会管理体制”,并进一步指出要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近十年来,中国社会组织发育迅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在宏观上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发育的态度。
与宏观上的鼓励不同,在具体的社团管理办法中,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较多制度层面的约束,现有研究一般比较注重对“登记”和“管理”这两块政策的分析。从政策角度来说,过去很多年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也就是社会组织同时要有两个“婆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从2013年开始逐步探索放开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四大类社会组织登记审批。除此之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管辖范围,也必须和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相一致。这样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实际上建立了一套“条块分割”式的社团管理体制,这也决定了中国社会组织发展“民间行为,背景”的基本特征。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也只能是社会和政府共同认可的“交叉地带”(康晓光,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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