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理由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农业发展中遭受自然灾害是不能避开的,在全世界我国也是遭受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因此我国的农业发展具有高风险性。同时,在我国“三农”理由也比较突出,因此农业保险为农业发展的保驾护航是非常必要的。农业保险能够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风险,这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不仅是改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更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鉴于此,本文以国内相关农业保险文献为基础,对其进行归纳整理和综合阐述。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制约因素

一、农业保险内涵与范围界定

黄达、刘宏儒等学者对农业保险定义为:对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王兰等学者则将农业保险定义为:在农村地区实行以参加保险者交付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参加者因自然灾害、意外或个人丧失劳动力及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农业保险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孙秀清认为农业保险也应该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及各种手工艺品、家庭产品的保险。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理由文献相关论文由www.808so.com收集①庹国柱和李军认为由于农业保险以农业生产为对象,而农业产业的内涵与外延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②

二、农业保险性质以及市场失灵理由研究

我国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了研究,多数学者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
李军认为农业保险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而自身效益低,具备了明显的公益性,又因为只有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参保,所以将农业保险定义为准公共物品。③刘京生在其研究中从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角度提出了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二重性的观点。④冯文丽、林宝清认为,农业保险因其在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与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生产”这两方面的正外部性确定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陈璐认为从经济学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混合产品中的第三种类型即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存在正外部性。李军、陈潞在分析农业保险特殊属性的基础上,从供给和需求的正外部性两方面阐述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理由。冯文丽认为,农业保险在市场失灵主要是因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正外部性和制度供给不足。

三、农业保险的功能定位研究

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功能定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保险是国家进行农业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第二种观点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收入再分配方式;第三种观点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社会管理方式。

四、农业保险制约因素分析

多位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着有效需求不足、供给增长乏力、法规不健全、财政扶持太少、农业再保险体系缺失、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及广大农民保险意识过低等理由。
李莉、马丽丽认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农业保险组织因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且常常亏损而不愿涉足;我国农业保险销售渠道单一,许多保险公司都不重视农业保险销售渠道的扩展与维护,不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农户参加保险, 而主要理由在于农业保险的低收益,保险人开展保险业务并非自愿,而是出于政策上的需要或强制执行。
严林霞认为在我国农业保险体系中,农业保险险种单一,保险标的品种少,而且多为一般性的农作物与禽畜类,很少涉及经济作物与特种养殖,并且为了便于操作,多为一切险,没有形成系列化的农业产品体系。
除此之外,行怀勇还认为我国在农业保险人才体系培养上还很欠缺。农业保险在操作上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农业防灾防损与保险期间监管都要求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员来操作才能有效地减少保险风险损失,降低赔损率。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人才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等都需要懂得农业保险专业知识,而这都是我国保险领域所缺乏的。
朱忠贵认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首先是订费难。农业保险订费依据是保险金额损失率,这个损失率高而不稳定,如果订费过高,农民买不起保险,订费过低,保险公司无法经营。其次是展业难。我国农民长期受封建迷信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对自然灾害大部存有侥幸心理,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第三是核保、理赔难。由于农业生产分散,自然灾害造成的各种损失很复杂,损失难以核定。理赔工作也很难做到正确及时。

五、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析

冯岚认为,我国应该组建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由其来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必须是以农业保险为主营业务,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冯文丽提出,农业保险的原保险应由农业保险合作社或商业性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再保险可由国家成立农业风险管理局经营或由商业性公司经营,商业性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或再保险会得到政府的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姚海明和赵锦城认为,合作制可以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在省级、县级、乡镇依次建立总社——联社——合作社的体系。由总社为下级合作社提供指导和再保险,并且这种三层两级模式可以更大范围分散风险。李艳和张涤新认为,政府诱导型模式和政府主导型模式都不适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因此提出由政府分别给予农户和保险公司适当的保费补贴和经营费用补贴,农业保险市场由商业保险公司占主导地位、政府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起辅助调节作用的政府参与型农业保险模式,这样既保证了政府的调节作用,又保持了市场的竞争性和效率。

六、国外农业保险经验及其借鉴的研究

庹国柱、李军、龙文军等众多学者都对国外农业保险做过深入研究,主要为对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模式的经验借鉴。这些发达国家一般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开办农业保险历史悠久,承保面大,开办险种多,保险责任范围扩大,保险组织更专业并且有较为健全的法律保障。例如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在国家政策引导,技术人员培养方面做的比较好;日本的农业保险则体现出互助共济原则。
七、结语
通过对农业保险理由研究的回顾,可以看出关于我国农业保险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1]参见孙秀清:《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探讨》,载《经济理由》2004年第10期.
[2]参见庹国柱:《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四大前景》,载《投资北京》2007年第4期.
[3]参见李军:《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其发展思路》,载《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1期.
[4]参见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作者简介:刘杨(1988-4),女,黑龙江黑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社会保障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政策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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