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遗产税法律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它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近代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文章阐述了遗产税的理论依据,我国遗产税立法存在的技术难题,并对遗产税立法提出构想。
【关键词】遗产税;法律;分析
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57-01
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在我国,关于是否征收遗产税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一、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遗产税的课征是基于遗产继承关系。遗产继承是基于私有制的存在。在原始社会氏族制度下,生产资料氏族公有,人们共不存在财产私有现象,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理由。到原始社会后期,社会大分工的出现,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私有制也产生了。而他们的财产私有多以家庭为单位出现和存续,表现在遗产继承上。财产继承的链条延续着一代代生生不息的命脉。
遗产继承之所以在家庭成员间进行,是因为家庭和个人承担着人自身生产的任务。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当然,遗产继承还有一些别的理由。法国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代表杜尔克姆认为,“个人财产,是大家族制度解体后才出现的,但是它仍然具有对家族的集体感情。为此,法律也不得不反映这样一种宗教的感情。所以,不论从习惯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把继承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合法手段。”

二、我国遗产税立法存在的技术难题

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提出开征遗产税,至今没有付诸实践,其中理由多多。认为,技术性困难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遗产估价比较困难

资产评估主要包括六大要素,即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特定目的、程序、价值类型和策略。遗产的估价同样也得从这些方面入手:遗产估价的主体、遗产估价的客体、遗产继承特定目的、遗产估价程序、遗产价值类型等,这些在我国都存在若干困难。

(二)明确界定个人财产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

隐匿财产中国人的一大传统特点。因而我国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储蓄实名制就是其中一大举措。它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一个很好的准备。但是,仅有储蓄实名制这项制度还不够。它仅能从银行存款这一方面体现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其他方面的财产则没有反映,比如和实物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另外,实行对公民个人大宗财产的登记制度也可以从另一方面反映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建立完备的个人财产实名制,也即个人财产流动帐户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三)如何最大限度避开资产外流

开征遗产税后,被继承人为了规避法律,生前有意转移财产的事例,在世界各国并不罕见。我国开征遗产税后,同样会面对这个理由。因此,有必要在制定遗产税时事先作出相关规定以堵塞漏洞。被继承人生前转移财产以逃避遗产税主要赠与财产和将资产转移到遗产税率较低或免征遗产税的国家两种方式。对于前者,可以开征赠与税予以防范。而后者,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面对的一个难题。征税和避税是相辅相生的两个方面。有征税就有避税行为。

三、我国遗产税立法的有关构想

1.关于遗产税收制度: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征税水平还比较落后,因此,我国在开征遗产税时宜采总遗产税制,便于税源,降低征管成本,防止偷逃税。
2.征税范围:我国遗产税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为征税对象,具体以《继承法》第3条规定为依据。同时,我国遗产税的征收宜采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另外,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非法财产,如有确凿证据,则应由国家给予没收。
3.扣除项目和免征额:由于遗产税是一种具有身份关系的税收,所以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设置了扣除项目和免征额。我国也应不例外。扣除项目应包括:(1)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等;(2)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债务;(3)丧葬费用和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费用;(4)被继承人生前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的住房;(5)已经缴纳的境外遗产税。(6)用于公益事业的遗产。(7)其他有充分理由应予扣除的项目。
4.税率:由于世界各国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因此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有免征额或起征点的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参照各发展中国家的遗产税税率,倡议我国遗产税税率为10%-50%,分五档计算,每档提高10%。
5.征收管理:我国遗产税宜纳入地方税种。一旦开征,就要严格执行。遗产税扣缴义务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遗产税,并在6个月内缴纳税款。超过规定时间的,加收滞纳金。对于偷税和漏税行为,应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71.
[2]吕世伦,周世中.杜尔克姆法社会学思想探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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