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刍议电子商务公证发展

更新时间:2024-04-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电子商务的普及。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活动有着明显的交易电子化和网络化的特征,它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和市场交易形式。鉴于其交易平台的特殊性,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安全性和合法性始终是交易双方高度重视的理由。有关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尚未健全,维权工作难以为继,给这一市场的规范、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此,电子商务公证应运而生,一方面,公证机构以其绝对权威力量介入,可以推动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公证机构可以有效避开纠纷,推动了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公证;必要性;理由;措施
1001-828X(2015)001-000-02
目前,针对电子商务的公证技术处于发展初期,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关于电子商务公证的法律体系依然存在种种漏洞,无法确保电子商务在公证的保驾护航下实现零风险、零危机。电子商务公证是互联网时代的必定产物,但是,电子交易平台不同于以往的市场交易,需要公证体系、制度涵盖电子商务活动的方方面面,这样才能实现全面监控和有效监管。

一、电子商务公证的内涵

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基本支撑,对信息技术的依赖性较高,但与传统的交易形式相比,安全性相对较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平性需要有足够的保障。电子商务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电子公证员通过公证网络平台依照法定程序来证明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之间以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系列活动。
电子商务公证是公证权力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扩展,虽然公证的法律效力没变,但其公证程序、策略都在传统公证手段的基础上发生了变革,其对网络和技术的依赖更加明显,可以说,电子商务公证是电子商务发展领域的一次重大进步,更是公证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
1.在电子商务公证中,对于主体的公证是通过对申请当事人的身份认证来完成的
主要以数据信息等方式来实现,例如:通过电子签名等手段来完成。需要强调的是,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公证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其实现方式有:利用特殊符号或者有特殊作用的代码来进行签名。随着电子商务公证业务的发展和完善,关于电子签名采集工作也不断走向成熟。首先,要保证电子签名的独特性、唯一性;其次,要保证其具有明显的代表性;另外,电子签名必须由拥有者自行设定,并设定附加信息和反馈信息,以保证在签名被改动时,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取提示信息。
2.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网络化、开放性、信息传输实时性等特征,所以介入这一特殊领域的公证必定要全方位
电子商务公证的客体是交易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活动细节,而这些细节大多是虚拟的,要保证这些细节的真实性、合法性、全程性,对电子商务公证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3.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交易合同的公证
电子合约的公证可以依附于有形的物质载体,也可以是贮存数据信息的复制文件,总之,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合同,都必须在电子公证员的主持下,经交易双方共同确认,这样才具有公证效力。

二、发展电子商务公证的必要性

传统的公证形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对于公证的需求,因为电子交易是一种基于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虚拟交易,交易的双方无需当面订立契约,而是完全通过信息数据来达成交易目的。因此,电子商务公证必须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确认双方的身份,尽量缩短交易双方在身份确认环节所浪费的时间,保证无纸化环境下的交易享受面对面交易时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否则,电子商务公证将失去其存在的作用。
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另一种形式实现了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交易时间、简化交易过程、改善物流环节,公证行业适时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等功能介入,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权利有着特殊的作用。
1.认证效力更高
一般认证环节中的电子签名在诉讼中需要经过质证,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出具的数字证书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的认证机构,对于主体身份的确认更加有效。2.社会认可度高。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国家机构,比起普通的认证机构,更具权威性。如今,我国市场领域的企业信用度亟待提高,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更倾向于向国际权威公证机构寻求帮助。3.法律地位更高。公证机构具备完全作用的中立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偏不倚,自始至终保持中立,其公证结果受法律保护,比起由企业担任交易过程中的认证角色,可以更有效地确认双方的交易资格和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证在电子商务认证过程中的地位是任何私立认证机构无法比拟、无法取代的。但是,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缺乏专业的电子商务公证人才,公证技术和手段也需要提升,维护电子商务公证领域的法律体系也不尽完善。要想实现电子商务公证技术的突破,必须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投入人、财、力支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公证体系。

三、电子商务公证发展措施

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晚,但却呈现出跳跃式发展,网上银行、网上招标、网上拍卖等业务发展迅猛,在这一过程中,很多弊病集中爆发,如果不妥善处理,会导致我国电子商务畸形发展。其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
2005年,《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为确定交易方的身份和权利有很大的帮助,但是,电子商务公证体系需要严谨、全面的法律加以辅佐,网络公证的配套法规并不健全,这严重制约着电子交易领域维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更间接地导致一些网络诈骗案不能有效。
2.没有先进的网络平台
依前文所述,电子商务的实施依托于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网络硬件的建设程度和软件的开发程度都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公证结果。此外,电子商务公证是全国范围内的系统化工作,这就需要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商务公证体系。而这一平台的建立需要巨大的技术、资金、人才作为保障,其推广更需要大量的专业辅导工作跟进。3.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
公证员是电子商务公证最直接的实施者,其素质、知识面、技术水平直接决定着公证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从事电子商务公证工作,最起码要兼具扎实的电子商务知识、优秀的公证工作能力和丰富的网络操作经验。可是,在公证行业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能达到在其中一项的人才都屈指可数,何况兼具三者。这是制约电子商务公证体系发展的瓶颈。
电子商务公证体系是一项全民、系统、高端的工程,需要多方合作才能实现。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公证工作发展目前状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统一的网络平台
想要规范电子商务公证工作,必须有规范化的平台做支撑。目前,我国很多地区拥有专业的电子认证中心,但是,并没有完善的、区域性的或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公证网络。为了更好地发挥公证的身份认证作用和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作用,公证部门应该着手建立遍及全国的、以及区域性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平台,形成层级分明、职责权限明确的公证体系。
2.形成规范的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规范化是保证工作效率的必要因素,这点在公证领域尤为明显。首先,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要在意见统一的基础上通过权威的网络平台,将具备合法电子签名的合同传送至网络公证中心,后者依据法定程序受理公证申请,并严格执行审查程序,明确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合同内容等事项。其次,进入电子商务公证审查阶段,也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特别是民事行为能力真实与否,电子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直接取决于审查结果,这对审查技术、手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想要做好审查工作,需要电子公证员具备对虚假信息的高度识别能力和在严谨的网络平台上鉴别虚实的技巧。随之进行的是公证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关系着审查结果的真实性,这部分工作应该脱离网络,即进行实际形式的调查,收取具备证据能力的信息。最后,进入网络公证书的传达阶段。这一阶段需要做好保密性工作,保证交易主体双方对第三方的隐私权,同时由公证机构将备份好的公证信息以数据形式传达到交易当事人手中。这阶段,倡议做好传达回馈工作,确保可靠的信息安全传送至当事人手中,当事人收到后按约定形式进行回馈,避开信息意外丢失。
3.培养高效的公证人员
从事电子商务公证的人员必须取得公证资格,必须熟悉网络办公的基本流程,必须掌握基础的电子交易知识。在培养中可以与部分信用度好的企业结合,根据企业需要来开展培训工作,这样既能提高培训效果又能缩短培训时间,避开盲目浪费人力和时间的现象。
四、结语
电子商务公证工作是确保交易双方权利得到有效维护的保障,更是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平台。公证介入电子商务领域是公证工作的一次飞跃,因为电子商务公证既具备电子商务交易的特征,也体现了公证的效力,二者的有机结合需要技术、法律、人才的全力配合,这样才能实现电子商务发展中经济与效力的双重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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